严复与卢梭的《民约论》(3)
严复以为国民的自由与否,与民主共和抑或君主专制无涉,固然失之肤浅,但是,他提醒人们不要“崇拜自由”,“人生无完全十足之自由”,即便在西方民主国家,民权自由也是“以云其微,则真微耳”(20)。重要的问题在于,自觉群己的权界,把握自由的度,自由才能成为真正造福国民的善果。此种见解无疑又具有前瞻的意义。同样,严复不赞成把君主专制说成是绝对的“恶”,认为它在历史上曾有过积极的作用,“历史事实不可尽诬”(21)。从学理角度看,这也反映了一个正直的学者所具有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有的论者认为,戊戌后的严复后退了,不仅反对革命,“就是通过改良道路实行君主立宪,也不赞成”(22)。这不符合历史实际。从严复与卢梭《民约论》的关系的角度,作者以为至少可以指出以下两点: 其一,严复“主权在民”的思想未变。例如,他在《宪法大义》中写道:“自吾辈观之,则卢梭书中无弃之言,皆吾国孟子所已发。问古今之倡民权者,有否于‘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三语者乎?殆无有也。卢(梭)谓治国务明主权之谁属,而政府者,主权用事之机关也。主权所以出治,而通国之民,自其全体欣合而言之,为主权之真主,自其个人一一而言之,则处受治之地位。同是民也,合则为君,分则为臣,此政家所以有国民自治之名词也。”(23)将孟子与卢梭相提并论,容有不当,但他显然是肯定了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不弃之言”,即不刊之论。 其二,对自由仍一往情深。严复虽然不赞成“人生来是自由”的观点,并反对“崇拜自由”,但他对人的自由权利,仍一往情深(戊戌后长期遭监视无疑只能加深此种情感)。他在出版于1905-1907年的《法意》按语中,写道:“故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由。自由,则各得其所自致,而于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盛世为不期而自至”(24)。在《〈庄子〉评语》中写道:“凡为帝王者其主治行政,凡可以听民自为自由者,应一一切听其自为自由,而后国民得各尽其天职,各自奋于义务,而民生始有进化之可期。”(25) 缘此两点,便决定了严复要求立宪的初衷不变。1906年清廷刚宣布“预备立宪”,他即在上海等地发表政治演讲,本身即反映了他对宪政的热情。严复虽认为君主专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他并未忘记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终常为殃民之资,此其制所以为千古之诟厉耳。”(26)中国民穷国衰,端在专制。他不仅欢迎清廷预备改行宪政:“乃今幡然而识立宪,思有以挽国运于衰颓,此岂黄人之幸福”(27)!而且,强调指出,既行立宪,则须成立国会作为真正的民权机构。此种见解,在其时实较许多主张立宪者更明确。 所以,应当这样说此期严复的立宪初衷不变,他对卢梭《民约论》的批评,从无视后者反封建的意义而言,反映了其排拒革命和思想的后退,但从政治学的学理上看,却又不管乏真知灼见,反映其识见的深沉。 三 辛亥后,严复在政治上,思想上都继续迅速后退,乃至走向反面。 辛亥革命造成“举国礼乐崩”的局面,吓坏了严复。他在一封信中说:“间尝深思世变,以为物必待极而后反,前者举国暗于政理,为共和幸福种种美言所夸所炫,故不惜破坏旧法从之;今之民国已六年矣,而时事如此,更复数年,势必令人人亲受痛苦,而恶共和与一切自由平等之论之蛇蝎,而后起反古之思……”(28)康有为声言,共和不适于中国。严复则谓,暮年观道,“十八、九与南海相同,以为吾国旧法断断不可厚非”。说到底,这便是:“共和国体,非吾种所宜”,“天下仍需定于专制”(29)。所以,严复与康有为一样,也卷入了民初的帝制复辟逆流,并非偶然。 与此同时,严复又将满腔怨情发泄到了卢梭的《民约论》上。他在给人的信中说:“自卢梭《民约论》风行,社会被其影响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从其法,然实无济无治,盖其本源谬也,刻拟草《民约评议》一通,以药社会之迷信。(30)1914年2月,严复在《庸言报》第25-26期上发表了这篇不吐不快的《〈民约〉评议》。” 严复在文中指出,卢梭民约论的“大经大法”即最重要的论点,无非有三:(甲)民生而自由。(乙)“公养之物,莫之能私”,如土地及其所产,非经人类全体公许,不得据为已有。“产业者皆纂而得之者”;(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随后,他即逐一加以驳难。 但是,严复的上述概括并不客观,因为卢梭民约论的根本旨趣恰在“主权在民”一条。梁启超在《卢梭学案》中就曾明确指出:“然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是故主权之用可分,而主权之体不可分,是民约论之旨趣也。”(31)严复舍本逐末,于此讳如深,自非公论。 同时,严复于所举三点的驳难,也有失公允:于(甲),严复说,卢梭所谓民生而自由的自然状态于史并无根据,“则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32)但如前所述,卢梭只是假设自然状态,目的在推演自己反封建的政治原理,严复在驳难远未及问题的实质;于(乙),严复说,卢梭主“人人不得有私产业,凡产业皆篡者”,故其书名为救世,“其实则惨刻少恩,恣睢暴戾”(33)。这不符合卢梭的本意。卢梭虽然否认私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但他明确宣称私有财产是社会秩序的不可动摇的基础。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应当剥夺富人的财产,只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就够了;于(丙),严复说,“必如其说,凡人得一权利,必待一切人类之公许而后成”,于事实为不可能。且战胜国逼战败国订立屈辱条约,“安在力之不足畀人以权利耶!”(34)但是,所谓“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与“凡人得一权利必待全体人类公许”,是两个概念甚明。严复无非曲解了卢梭的本意,。同时,卢梭认为,“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不得不然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心甘情愿的行为”,因此,强力不能构成权利。人民有权、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同一要得来恢复自己的自由”(35)。这即是说,借强力奴役他人的人,终究无法避免被奴役者的正义反抗。这也正是卢梭思想的深刻之处。严复以战后缔约为例,相信强力可以畀人以权利,恰是暴露了自己的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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