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农立国,历朝历代的各种各样的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的措施和制度都是围绕着稳定农业、稳定农民、保证税收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这个问题解决好了,社会就能安定,统治就能巩固,否则社会矛盾就要激化,统治就要崩溃。中国历代王朝兴衰的根源就在于此。然而,历史实践又表明,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为解决农民问题、以图长治久安而绞尽脑汁,采取种种措施,却始终摆脱不了农民破产流亡、社会矛盾激化、王朝崩溃的历史宿命。这一历史宿命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社会发展有无历史规律?这个历史规律是什么?成为现代学者探讨的重要课题。 历史发展有其客观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共识,探讨这一规律是史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但是怎样探讨、认识如何,则见仁见智。在20世纪后半叶,因为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主要从阶级冲突的层面解释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认为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变迁决定了历史发展的进程。人们普遍的看法是:地主占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农民只占有少量的土地,地主残酷剥削农民,使农民无法生存而举行起义,导致改朝换代的发生;历代政权都代表地主阶级利益,是地主阶级实现对农民统治的工具,而每次农民起义,都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推动了历史的进步。时间降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因为意识形态的变化,人们对历史上农民起义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先是怀疑,后是否定,再后是避而不谈,甚至对整个农民命运、农民战争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似乎农民不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其命运如何不值得关注;至于农民起义、农民战争充其量是改朝换代的工具而已,并无多少积极意义可言,对社会发展的直接影响更多的是破坏性的,没有研究意义。这显然是错误的,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农民问题是古代中国所有社会问题的中心,农民战争是社会矛盾的最高表现形式,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简单地肯定和否定其作用固然不科学,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更不是一个史家应有的态度,而应该在系统总结前人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基础之上,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为指导将研究深入地进行下去。 本文无意于对以往研究的结论作出系统的评析,那远远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完成的任务。本文的目的是从国家权力、制度设计的角度,以汉唐时期为例,分析农民历史命运的变迁,揭示社会矛盾与制度运作之间的逻辑联系。笔者以为,从阶级斗争的角度,以土地占有状况为核心,分析社会矛盾和农民战争的根源及其作用,尽管在方法和结论上有其局限性,但是从问题的实质看则抓住了这一问题的核心:即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也就是土地问题。历朝历代社会矛盾的激化、农民起义确确实实是因为农民破产流亡、走投无路而发生的。但是,农民为什么会丧失土地?农民破产的原因是什么?这在以往的研究中似乎是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无非是赋役沉重,地主、官僚、工商业主兼并土地的结果,地主、官僚、工商业主的土地兼并是农民破产的主要根源。这当然没有错。但是,当我们进一步追问:就这赋役和土地兼并两大要素而言,对于同一个历史时期的农民问题来说是起着同样的作用还是有着主次之分?为什么在王朝初期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的时候,土地兼并较缓,农民破产者较少,而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赋役加重和土地兼并问题就日益突出?农民之丧失土地除了经济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之外,国家的赋役制度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也就是说,赋役制度是维持农民土地的稳定还是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是揭示历史真相的需要,更是把握制度设计与历史变迁的关系、从而总结历史经验的需要。 笔者以为,就汉唐历史而言,按人收田税的赋役制度是农民破产、流亡的加速剂,赋役制度的不合理,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而赋役和土地问题密不可分,所以要先从土地制度说起。只有准确地把握了汉唐时代的土地和赋役制度的本质,才能科学地把握汉唐农民的历史命运。 一 关于汉唐时期土地制度的性质,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曾经有过争论,大体上有两种意见:即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土地私有制。这一方面是学术研究深入的结果,另一方面和毛泽东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特点的论述也不无关系。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这篇著名文献中曾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1](P588)地主和农民既然是两个主要的阶级,当然是土地私有制的社会。抽象地说,这没有错。但是,地主也好,农民也好,都是历史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存在形态。既然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两大对立阶级,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两个阶级形成并成为社会主要对立阶级的时候就进入了封建社会。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最早的地主和农民是怎样产生的?他们的土地是怎样获得的?是生产力发展、生产技术进步以后自己开垦的结果还是国家授予的?历史的事实是后者。不仅在刚进入封建社会的战国时代是如此,就是到了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唐朝前期依然实行着国家授田制,有相当一批农民的土地来自于官府的授予。也就是说,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并非如以往所理解的是私有制,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历史的实际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和国有并存,在不同历史时期二者所占比重各不相同,处于相互消长的过程之中,从战国到唐朝前期这一特点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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