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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臧知非 参加讨论

事情未止于此,田税征收的实物和货币并举制,更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田税征收的实物和货币并举对于政府来说简便易行,也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则噩梦远大于福音。众所周知,汉代人口的主体是个体农民,他们既无资本也无能力从事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能靠出卖有限的农副产品换取货币,必然要受到商人的中间盘剥。而“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刍、稿既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入钱”的规定为增加农民田税负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当刍、稿市场价格低于法定价格时,按法定价格征收,农民实际卖出的刍、稿就不止是三石和二石了;当刍、稿的市场价高于法定价格时,则按平价——也就是官定的价格折算;这平价是低于市场价的,若按市场价格折算,农民卖出的实物就少一些,负担也就轻一些,而按平价折算,折合的实物就要多得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刍、稿税的缴纳没有统一固定的时间,官府想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要,农民就得什么时候交。律文谓“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也就是说,除了“户出刍一石”于十月收取以外,其余折合货币收取的时间,全由各地官吏说了算。逢秋收刚过,物产丰富之时,物价再低,农民也得出卖农产品,要受谷贱伤农之害;若逢青黄不接,无物可卖,农民只好去借贷缴税,则落入高利贷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晁错曾上书文帝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矣。”[4](P1132)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是授田制之下个体小农的一般形态,他们之所以“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就是为了缴纳田税,是田税货币化使他们“半价而卖”、“取倍称之息”。以往对晁错这段话的理解多不得要领,甚至认为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亩产一石不是汉初小农的真实形态,简单地把农民“卖田宅、鬻子孙”的原因归结为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而未见田税制度所起的杠杆作用,现在是应该重新认识的时候了。
    田税制度的上述弊端,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所以自汉文帝时起,土地兼并就呈加速度的势头向前推进。统治者也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起码从汉武帝时开始,就不断地有人提出和采取各种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方案,如限制势家大族的占田数量,用行政手段打击工商业主的势力,甚至直接剥夺工商业主的财产;又如假民公田,移民实边,赋民公田,等等,但都难以解决农民的破产问题。农民丧失土地以后为了逃避田税和徭役,只有离乡背井,或者逃亡山林,或者投到地主势家的门下,依附于势家地主,成为势家地主的依附民。
    农民离开原籍,无论是依附于地主,还是逃亡山林,对国家来说都不是好事。因为这意味着国家税源的流失。尽管国家一再强调户口的政绩作用,把户口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指标,但农民不愿申报户口、千方百计隐瞒户口的事实普遍存在,如汉武帝元丰年间,关东地区有流民两百万,其中无名数者多达四十万,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那些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中间自然也有许多无名数者。如果说西汉时代,离开土地的农民啸聚山林、流亡四方者居多的话,那么降至东汉,无地农民则多投到私人门下成为依附民了。仲长统对东汉后期土地集中、地主拥有成千上万的奴婢、依附民的生动而形象的描述,形象地再现了东汉农民破产、依附关系发展的历史现实。这为学界所熟知,就不再赘引了。这种农民由隶属于国家向私人依附民转变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以人户为本的田税制度。
    
    明白了汉代土地制度、田税制度的性质和特点以后,对西晋占田课田制以及北魏隋唐均田制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农民的历史命运,可以有进一步的认识。
    西晋统一之后,为了稳定税源,统一土地赋役制度,在严格户籍登记的前提下,按照汉代土地、赋役制度的传统,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其内容为: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9](P790)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10](卷二十九)
    这段记载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按户缴纳课税,丁男为户主的每户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同时按人收取田税:丁男按照五十亩的课田数缴纳田税四斛,合每亩八升;丁女按照二十亩课田数缴纳田税一点六斛;次丁男田税额较丁男减半。二是规定农民占田数字,丁男每人占田七十亩,其中二十亩免田税,五十亩要缴税,称为课田;丁女占田三十亩,其中十亩免税,二十亩缴税,为课田。三是规定了统一的成丁、次丁、老小的年龄标准。
    对上述记载个别文字的理解,学界曾有过分歧,如课田包含在占田之中还是在课田之外就有过争议,在明白了汉代授田制以后,这个争议随之结束。其占田数量,丁男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加起来和一对夫妇占田百亩的西汉标准相同,不可能另外还有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课田二十亩)的课田。但无论争议如何,上述三点是清楚的。从这三项内容,不难得出西晋的户调式和占田课田制的目的是以课保税。一个五口之家,男子可以占田七十亩、女子可以占田三十亩,合起来占田一百亩,无论是否占足规定的土地数,收成如何,男子五十亩、女子二十亩合计五斛六斗的田税和三匹绢三斤绵的户调是一定要缴的。实际上,这是汉代每户百亩授田,按顷、按户征收田税的翻版,只是名目和计算方式有所变化而已,汉代按顷计算,西晋是按七十亩计算。汉代亩产定得低,西晋亩产定得高,西晋的田税和户调相加,农民负担总量高于西汉。这在西晋统一初期,政治军事稳定,人少地多的条件下,是有实现基础的,农民只要愿意,基本上可以占足规定的土地数。因为有土地的吸引,那些私人依附民、在战乱中无家可归的流民也愿意占著户籍,政府为了增加税源更会严格户口登记,加强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正是在这一制度的支持之下,国家控制的农民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增加,小农经济呈现了新的繁荣,这是造成西晋太康年间经济发展的基础。当然,这些隶名于官府的农民,本质上依然是国家的课役农,只是他们拥有了较多的生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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