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地方自治思潮
经洋务运动促进及甲午战争刺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一个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不断增多,民族资本主义资金力量逐渐雄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伴随着民族资本主义力量在经济上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思想、阶级意识上,亦开始有了成熟的表现。这便是对本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有了更为切身的感受,对在发展过程中所遭受的国内封建统治阶级与外国侵略者的双重压制、排挤、欺辱、盘剥有了更深切的体会。因此,关于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如何争取一定的政治地位,如何进一步发展本阶级力量的阶级意识有所萌发,特别是随着维新思想家将西方社会政治学说社会政治制度介绍到中国,希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在国家政权中拥有一席之地,与清朝封建统治集团分享政权,以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的阶级意识就更为明显,也更为强烈了。如果说这种阶级意识在19世纪末还只是少数有识之士的感觉,到20世纪初则已成为一般资产阶级分子的共识,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强烈的参政意识。地方自治思潮便是这种参政意识的产物。地方自治思潮,强调的是直接的参政要求,反映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参政意识。无论立宪派还是革命派,在其言论中,都表达了这一明确的阶级愿望。如当时不少人就将地方自治视为一种具体可行的狭义参政权。革命派首领孙中山在《致港督卜力书》中,即主张“各省立一自治政府”,设立省议会,“以本省人为本省官,然必由省议会内公举”,“所有该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由全权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遥制”。(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93页。)无疑, 参预政权分享政权的民族资产阶级阶级意识,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兴起的最本质、最深刻的原因。 地方自治作为清末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有识之士要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19世纪末,维新派最初提出了地方自治思想。1898年,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梁启超面对瓜分之祸,指出“湖南志士人人作亡后之图,思保湖南之独立,而独立之举,非可空言,必其人民习于政术,能有自治之实际然后可”。(注:梁启超《戊戌政变》 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饮冰室文集之一》。)他与湖南维新人士倡办的时务学堂和南学会,即作为讲习自治之所,以达“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注:梁启超《戊戌政变》 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饮冰室文集之一》。)的目的。 清末有识之士固然对地方自治性的重要性有着多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但从当时历史环境的大处着眼,他们的认识却是共同的,即把地方自治视为救亡图存的重要途径,“夫地方自治制……于救亡之事,至为切要”。(注:《“列强在支那之铁道政策”译后》,《游学译编》第5册。)甚至把自治视为革命成功的先决条件。有人认为,“不革命亡,革命亦亡”,若于国家未亡之前,“竭我今日谋革命之力而谋自治,能谋一家自治即自治一家,力能一党自治即自治一党”,那么虽国家灭亡,我们亦可因“其心不亡,其气不亡”,而借此迅速恢复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注:马叙伦《救中国必自地方自治始》, 《癸卯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3。) 此外,通过地方自治变革中国政治,使中国走向进步与兴盛,亦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得以迅速在中国传播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说,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的这种历史作用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当深刻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自治可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使人民增强责任心。康有为认为地方自治是培养公民意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他说欧美各国之所以富强,“皆以民为国故也。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注:康有为《公民自治篇》,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第180页。)其二, 地方自治可锻炼人民的政治能力。“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人们有了政治能力,便能通过自治而最终治理国家。其三,地方自治可伸张民权,梁启超指出:“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故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注: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 《饮冰室文集之十一》。)其四,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 强国之路。梁启超认为,“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当今中国之急务”。(注:梁启超《公民自治篇按语》,《新民丛报》第5号。)清末思想界主要是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论述地方自治对变革中国政治的作用。 总之,随清末参政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为救亡图存,为变革中国政治使中国走向兴盛,20世纪初年,地方自治思想迅速在中国传播,“地方自治之议论日触于耳”,(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注:《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期。)成为当时影响深远的社会思潮之一。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地方自治是一种什么理论,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种政体改良的措施,地方自治应当如何实行?并且,它与同时期其它社会思潮、社会改良举措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对此,清末思想界进行了科学的探讨。 首先,对“地方自治”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当时,人们对“地方自治”的界定,可说是表达各异,表述“多不相同”,(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着眼点“亦自有异”。(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我们若对诸多界定进行分析,就能够发现清末“地方自治”所具备的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把握。其一,是于一定区域内的自治;其二,由一定团体组织来处理地方事务;其三,这个团体组织由具有一定程度的国民组成;其四,这个团体组织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其五,这个团体组织的作为受国家及其法律的监督。从这些本质特征中,我们看到:地方自治不是团体组织对地方事务任意进行自由的处置,要受国家统治集团的制约;团体组织成员由特殊身份的人员组织,排斥一般民众于外;自治团体处理本地域事务,既方便又有效益。可见清末地方自治属于政治改良的一项举措,它只能完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改革,不可能对社会进行总体全局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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