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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地方自治思潮(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论坛》 刘小林 梁景和 参加讨论

第二,对与“地方自治”相关的几对范畴进行了辨析。这其中既包括与“自治”相反概念的辨析,又包括与“自治”相似概念的辨析。前者有“自治”与“官治”,后者有“自治”与“分权”。
    自治与官治。在清末“地方自治”的理论中,先进分子较多探讨了自治与官治的特征及其两者的关系。认为“官府为国家直接之行政机关,以直接维持国权为目的”,“直接之行政名曰官治”;(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自治体为国家间接之行政机关,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间接以达到国家行政之目的”,“间接之行政名曰自治”。(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从官治与自治重要特征上看,官治的特征有四,“(一)官治以国家为行政之主体;(二)官治专注重国家全体之保护发达;(三)官制有扩张国权之趋向;(四)官治注重施行法律命令”。(注:《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其分类》,《东方杂志》第4 卷第12期。)而自治的特征亦有四,“(一)自治以社会人民为行政主体;(二)自治以发达社会各个人之自由进化为目的;(三)自治有扩张民权之趋向;(四)自治乃应用社会进化自然之原则”。(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关于自治与官治的关系,时人亦有探讨,认为官府“必不能事无巨细,皆直接以处理之”,(注:《自治要言·发刊自治要言缘起》,安徽自治研究所编。)所以要利用自治“补官治之不足”,(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既指出了自治与官治要“相辅而行”(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又强调了建设地方自治的重要。
    自治与分权。自治与分权并不完全等同。自治与官治相对应,分权与集权相对应。中央集权表明一国之政治活动悉出于中央机关,地方官署全然为之隶属。地方分权则表明两方面的意义,有时由地方官署运用政治之权力,有时由自治团体主持政治之实行。这里又可反映“分权”与“自治”还存在有一定的联系。自治团体主持政治实行时,多少包括分权的意义,正如时人所说,“如谓自治即分权,固不无片面理由”。(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但反言之,说分权即自治,又有不可,因为分权还含有地方官署运用政治权力的意味,所以还不能直接视分权为自治。
    第三,探讨地方自治与立宪之关系。日俄战争之后,国内立宪思潮勃然兴起,地方自治与立宪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中国今日之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梁启超就曾指出,“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注: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饮冰室文集之十一》。)为什么视地方自治为立宪的基础?时人认为立宪政体之要素,在人民之有参政权。人民参预国家政治,“准备之事不一端”,“地方自治其首端也”。(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把地方自治看成是人民参预国家政治,取得参政资格的首要途径。并以国外宪政国家为明证,指出“今日立宪各国,欲求宪政之完美,乃益不得不致力于地方自治……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国家大事者也”。(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因此他们要求实行地方自治,“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以为立宪之准备”。(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而为什么实行地方自治就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时人认为实行地方自治,集民公议“有公益于该地方之事”,执掌本地“办事之权”,并公享“民间公出”的“办事之款”;改变以往“鱼肉乡里,垄断生计”,把“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而诿之于官”的现象。这样不仅“民间自然舍私利而图公益,自然视一乡一邑之事如一家之事,微特可救当时之种种弊端”,而且可以调动民众的从政积极性,培养民众的公益心与参政能力,那么将来宣布宪政,就可以“由近及远,由卑达高,其势亦易行,而其效亦易著矣”。(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地方自治为立宪之基础,是当时舆论界的一般认识,甚至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的“仿行宪政”的上谕,也承认“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把地方自治视为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内容。1907年以后,当资产阶级上层人物在地方自治上取得了有限权力之后,因不满足于此种权力,为获更高阶层的参政权力,所以他们在思想界的代理人对立宪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认识,认为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不可偏废。指出“一日不宣布开设国会,即一日不能望地方自治之发达”。(注:邓羲《论国会与地方自治有分歧与发达之关系》,《预备立宪会公报》第1卷第5号。)认为国会不立,“不特不能得中央之参政权,且不能有监督地方之行政权,而地方自治徒为具文”。(注:《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 期。这时特别强调了国会对于实行地方自治的重要作用,这是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掌握国家政权的需要。反映了理论为政治服务的特征。
    地方自治思潮是清末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它反映的是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参预政权、分享政权的强烈愿望,深刻表明了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逐步成熟。它推动了资产阶级的大部分成员为实现这一愿望,在清末掀起了一个颇具声势的地方自治运动,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实行部分的政权开放或称让权,为清末的立宪运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亦使地方自治制本身在立宪运动中得到很大的发展——地方谘议局的设立和中央资政院的召开——使资产阶级希图参政的愿望部分地变成了现实。可以说,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具有极大的政治现实性与实践性,而不是一种仅仅停留在认识阶段的理性思考。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清末地方自治思想理论的形成和它所包含的基本主张,表明它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思想认识,从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问题的探索可以看出,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问题已经有了相当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从维新派到革命派,他们认真了解学习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自治制,不仅了解学习地方自治制度自身的有关理论问题;而且认真探求与地方自治相关联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文中所提到的“自治”与“官治”、“自治”与“分权”等问题;进而又思考了地方自治与其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关举措的辩证关系,如地方自治与立宪的关系等;再进而则思考了地方自治在20世纪初的中国具体实施的问题。正是清末思想界这种认真、全面、审慎的思考,地方自治在清末、在预备立宪过程中、在相当的范围内,得以稳妥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当然,由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派根本就是要推翻这个不思进取腐朽卖国的封建王朝,而反动的清政府则从一开始就连一些官样文章的政权开放也极不情愿,因此,地方自治并未按照资产阶级立宪派(在这里,我们应当用这个概念来称呼他们了)的设计发展。武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不久,清政府垮台了,在清政府预备立宪名义下的地方自治也就随之结束了。但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却并未因此而失去其生命力,20世纪的中国地方自治运动也并未在此停下步伐。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思想的理论探讨,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可贵的思想材料;而清末多少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地方自治实践,更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如何建立更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包括地方自治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此后,以孙中山、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开始了在更高层次上的包括地方自治内容在内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设。这样来评定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应当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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