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庸讳言,海盗行为在各个时期都程度不同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着和平居民的生命安全,尤其不利于海上交通和贸易的正常进行,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但如果据此否认海盗行为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似乎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 第一,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末期盛行的劫掠之风不可能骤然消失,它或多或少、或久或暂地留存于文明社会,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因此,在阶级社会初期,人们往往把掠夺异族人的财物以及异族人本身都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个强盗与英雄几乎是同义语的时代,那些在陆地上、海上从事劫掠并获得成功者被奉为英雄,也许是很自然的。在人类以野蛮的方式否定野蛮的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征服与反征服、掠夺与反掠夺、奴役与反奴役的矛盾运动必然是同奴隶制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的,海盗活动不过是这种矛盾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地中海各地始终存在着大量的无法谋生者,从而使海盗行为成为古代地中海地区奴隶制时代的必然产物。 第二,海盗行为对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发展产生过积极的影响。在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海盗活动与殖民运动、商业活动以及战争交织在一起,以血腥和野蛮的方式,扩大了奴隶制文明的范围,增进了各地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地中海地区各民族的融合;在奴隶制社会的衰落时期,它是加速其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造船技术作为古代生产技术和军事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每一次重要的技术进步几乎都与海盗造船技术的改进有关。远征特洛伊的希腊战船就是按海盗船的样式建造的。后来,希腊的海盗建造并广泛使用一种叫做“希米奥里亚”的战船;伊利里亚海盗开发出一种叫做“利波斯”的舰船。它们的优点是速度快,易操作,抵御风浪的性能好,机动性强。希腊和罗马国家的海军舰船纷纷加以仿效制造。公元前3世纪末至前2世纪前期掌握东地中海制海权的罗德斯人,其海军航船以三列桨希米奥里亚为主,这种舰船综合了海盗们常用的二列桨希米奥里亚和希腊三列桨战舰的优点。而维持罗马帝国海上和平达200 多年的海军主要舰种是“利布尼亚”战船,它实际是在伊利里亚海盗船(列波斯)的基础上稍加改装而成(注:M.格兰特、R.基特金泽:《古代地中海文明:希腊和罗马》,第840-843页。)。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海盗对古代造船技术的改进做出过重要贡献。另外,海盗掠卖奴隶自公元前2000年代末出现,到公元前2-前1世纪臻于极盛,一直是奴隶制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据斯特拉波记载,公元前1世纪前期, 仅提洛岛一地每天成交的奴隶人数有时就高达1万名(注:斯特拉波:ⅩⅣ。5.2。)。 海盗是奴隶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奴隶的主要倒卖者。奇利奇亚海盗在距其总部约30英里处又开辟一奴隶市场,成为地中海世界仅次于提洛岛的第二大奴隶市场(注:M.格兰特、R.基特金泽:《古代地中海文明:希腊和罗马》,第 842页。)。可见,没有海盗活动,如此繁荣的海上奴隶贸易是难以想像的。这可以说是海盗行为对古代奴隶制发展的又一重要贡献。 第三,统治者制服海盗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贵族奴隶主阶级对贫民、奴隶、被征服者的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而不是为了发展工商业。近几十年来国际古史学界的研究成果证明,古代经济基本上是一种农业经济,工商业在古代经济中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古代城市是典型的消费中心,而不是工商业中心(注:P.加恩西等主编:《古代经济中的商业》(P.Garnsey,K.Hopkins,C.R.Whittaker,Trade in theAncient Economy),伦敦1983年版,绪言。)。从米诺斯到屋大维, 历代统治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地镇压海盗活动,主要是因为它程度不同地危及统治者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随着奴隶制国家规模的扩大,海上利益在某些国家整体利益中的份量有所提高,海盗与统治者之间的冲突就不断升级,海盗行为作为奴隶、贫民和其他被剥削者反抗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性质也就愈加明显。雅典帝国是地中海地区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海上霸国,其国力的空前增长主要是雅典人对外征服和扩张的结果,而不是工商业发展的结果。雅典人清剿海盗旨在使海外贡赋安全运抵雅典。这些贡赋是雅典帝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公元前5 世纪后期雅典大兴土木和巨额军费开支的主要来源(注:修昔底德斯:Ⅱ。13-14;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ⅩⅩⅣ。1-3;色诺芬:《长征记》(Xenophon,Anabasis》,Ⅶ。1.27。)。公元前2-前1世纪,海盗们收容逃亡奴隶,扣押罗马富人显贵以索取赎金,拦劫罗马人掠自各地的财物,这一切与当时奴隶起义的作用可谓殊途同归。惟其如此,安东尼、庞培、屋大维对海盗的战争才得到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全力支持。在屋大维与海盗首领所签订的和约中,后者承诺的条件之一便是不再接纳自由人和奴隶为海盗(注:参阅L.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第104-105、524页。)。屋大维认为, 那些充当海盗的“奴隶曾自主人处逃走并以武力反对共和国”(注:L.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第427页。)。 罗马统治者对海盗作战的结果,在客观上固然保证了海上交通畅通无阻,但更重要的是重新使罗马人坐享来自行省的贡赋,稳定了罗马的政局,使逃亡的奴隶复归奴隶主之手,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必须说明的是,近代以来不少学者在论及雅典帝国和罗马帝国的海上政策时,总是较多地强调国家在海外的商业利益,甚至把海上臣民所缴纳的贡赋与海外商业贸易的收入混为一谈,这不能说不是一种偏差。因此,镇压海盗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镇压被压迫者、被剥削者的反抗,相比之下,工商业的发展仅仅是次要的、派生的结果。 第四,古代海盗行为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欧诸国的海盗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地中海世界历史上,直到公元前1 世纪罗马统治者宣布“海盗是人类公敌”之时,“海盗”始有“海上强盗”之意。这正如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往往贬称下层人民起义者为“草寇”、“土匪”、“强盗”一样。古代海盗主要由贫民、奴隶组成,并且常常得到被征服者的支持,以谋生和自存为主要目的,反之,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海盗劫掠往往是官盗一体,以掠夺财富和奴役亚非拉各族人民为目的,是名副其实的强盗行为。这就是说,前者大体反映了下层人民的意志,与统治者势不两立,后者主要体现了统治者的利益,与统治者的利益基本一致。古代海盗所从事的奴隶贸易作为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奴隶贸易则是十足的罪恶行为。当然,海盗活动有时被某些统治集团所利用,有些海盗因劫掠而致富或成为奴隶主,这是不难理解的。 总之,古代海盗行为是阶级社会初期地中海地区特殊地理环境下的产物,是该地区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其主流而言,它具有被征服者、被剥削者为了生存而反对奴隶主阶级、剥夺剥夺者的性质,无论在奴隶制文明的发生、发展或衰落时期,它都程度不同地推动了历史的前进,是应当基本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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