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蒙古地区卡伦设置时间考(2)
康熙十三年(1674年),理藩院在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执送院,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逃而未伤人自还者免罪,交原主。”⑨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古等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专门制定相关条款,处罚擅自越卡逃往境外者的行为足以证明康熙朝初期漠北蒙古地区已设置具有边防性质的卡伦(即边境卡伦),防御沙俄入侵和境内民众擅自逃往俄境。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这段史料我们可以发现,漠北地区的边境卡伦早在喀尔喀蒙古各部正式归附清朝(康熙三十年)之前就已设置,而且,其设置时间竟然可以追溯到康熙十三年。 可见,已有国界概念的清朝政府,在康熙朝初期就将卡伦运用到漠北地区边防建设中,发挥边境卡伦特有的功效,还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就蒙古地区内地卡伦而言,其设置时间也可追溯到康熙朝初年。蒙古族自古以来在广袤的草原经营“逐水草迁徙”的游牧经济,部落与部落之间或后来编设的旗与旗之间划定牧场,严禁相互越界放牧、狩猎。正如史料记载:“凡内外扎萨克之游牧,各限以界,或以鄂博,或以卡伦。”⑩清廷在蒙古各部、各旗,或者与周边其他地区之间采取设置卡伦划定牧场或稽查游牧的措施,防范越界放牧。比如,清初在喀尔喀车臣汗部与黑龙江将军所辖呼伦贝尔接壤处设置卡伦,“防备越界游牧”(11),到乾隆四十七年,喀尔喀车臣汗部与呼伦贝尔巴尔虎之间发生争地纠纷,次年,双方按旧图和挖出的原设卡伦“记木”(驻卡官兵埋下的证明牧界的凭证--引者)了结此案(12)。 《亲征平定朔漠方略》等文献中有不少康熙朝初期漠北地区内地卡伦的有关记载。漠北地区西邻准噶尔,自康熙年间噶尔丹统领准噶尔时起,该部拒不接受清政府的招抚,并力图吞并喀尔喀蒙古,屡次向东进攻,袭扰漠北地区。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噶尔丹率兵由科布多向喀尔喀进攻,于是清朝政府采取兵分三路“裹粮长驱,分进合击”的战略,康熙皇帝亲率禁旅,由独石口出中路;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东三省军队,会内蒙古科尔沁部出东路;大将军费扬古、孙思克率陕甘兵出宁夏西路追剿噶尔丹。是年三月十九日费扬古称,他所率领大兵于三月十三日至喀伦,据悉上所颁发炮八门于三月初七日至拖里呼,他拟酌留都统伊勒慎,每旗派护军参领二员,护军百人于喀伦等候枪炮送到,并护送至翁音。次年三月康熙帝所率部队到达喀伦附近,并遣参领车克楚、前锋侍卫奇萨穆于克鲁伦寻踪哨探,车克楚等查得噶尔丹于是年三月初从土喇向克鲁伦移营。康熙谕侍卫殷扎纳,同乡导波罗等15人“沿喀伦直寻翁音而往,务期必达”。不久,费扬古又奏称,所率部队因遇雨雪不能紧随大兵,于是,将神威等大炮留于喀伦,派绿旗官兵守护。在行军途中,运米乡员喻成龙、侍读学士范承烈等向费扬古报称,于三月二十四日在招哈察罕和朔屯营处与费扬古所率部队会集,米车二十二三日可出喀伦,途中水草稀少,且牲口皆从太原长驱而来,尽皆疲瘦,请将十五日口粮留于喀伦,以备大兵凯旋,将十五日口粮运至翁音等地方备用,其二十日口粮於小车及挽车、牲口中择其可用者运至土喇,供应大兵。就此,费扬古认为,以大兵口粮所关紧要,决定将十五日口粮留于喀伦,其三十五日口粮尽运至土喇(13)。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五月二十一日康熙皇帝至锡喇布里图,“前留驻边卡游牧之蒙古王等恭迎圣驾,在行宫前三跪九叩行庆贺礼”。(14)这段史料说明早在康熙朝中期喀尔喀地区内地卡伦就已存在。 准噶尔部到策妄阿拉布坦、噶尔丹策零统治时期仍继续向东扩展牧场,欲占领阿尔泰山以东地区。清朝与准噶尔部之间进行了多次战争,并经过(自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四年)几经交涉,终于议定以阿尔泰山为准噶尔和喀尔喀牧界,阿尔泰山以东为喀尔喀牧地,以西为准噶尔牧地,严禁彼此越山牧放。在近半个世纪的牧地争端过程中如何抵制准噶尔部侵占漠北牧场成为清前期喀尔喀各部面临的一个难题。为此,清廷先后采取了防御、抵抗、协调等各种措施,其中设置卡伦进行巡查和防御自然成为抵制准部东进的重要措施之一。正因为如此,签订《布连斯奇界约》之前,甚至康熙年间阿尔泰山一带,包括该山脉之西乌梁海地区也早已出现了卡伦。雍正四年(1727年),清政府为勘查边界之事令额驸策凌先行驰驿,速往扎克拜达里克城邀约贝勒博贝,预备坐骑盘费,以候前来之大臣一同直往和通卡伦(和通卡伦位于阿尔泰山东,距科布多西200里的和通泊附近)。并强调,察看阿尔泰山梁之界,应出山梁彼处之卡伦,前往察看乌梁海地方;还特别提醒:“至于遣人出入卡伦一事不可无凭,可将额驸策凌之副将军印及敕书带去。”(15)由此可见,划定中俄中段边界之前阿尔泰山之东、西一带均设有卡伦,坐卡官兵执行查验来往行人之证件,严加管束。乾隆三年(1738年),准噶尔为向阿尔泰地区扩展牧场,派哈柳等与清朝商谈。是时,乾隆帝对准噶尔使臣曰:“此次所奏乞令托尔和、布延图两处卡伦稍稍内移,此事断不可行,便与不便尔等亦知之。且我圣祖皇帝时所设卡伦,至今岂可移动乎。”(16)从这段史料看,阿尔泰山一带的卡伦也在康熙年间就已设置。 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考证,目前我们将漠北地区内地卡伦之设置时间追溯到了康熙十六年(1677年)。是年,理藩院疏言:“据张家口报称厄鲁特来使博瑞额叶图等不敢归,言来时鄂齐尔图汗、喀尔喀土谢图汗曾夹攻我台吉,近又闻归化城来贸易人言喀尔喀色棱达什台吉率三百余人将邀劫我于喀伦,我等得在皇上边塞之内,即如金城之固,请暂居此,俟本地使来同归。”(17)这一记载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考证漠北地区内地卡伦早在康熙十六年就已设置,同时还说明喀尔喀各部正式归附清朝之前该地内地卡伦就已存在。 对清代整个蒙古地区卡伦而言,其设置时间要比漠北上述考证的时间还要早。康熙五年(1666年)理藩院刑法条款中规定;“他处逃来之人至各卡伦者,卡伦人即送至所投王、贝勒处。”又规定:“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原主扎萨克、王、贝勒等取三九赏给。”(18)由此看来,康熙五年蒙古地区早已设置卡伦,而且,当时已具备了卡伦管理方面的奖惩等相关制度。 总之,可以肯定清代漠北地区,乃至整个蒙古地区的卡伦早在康熙朝初期就已设置。而且,依据大量可靠的史料证实康熙朝初期的蒙古地区卡伦除了稽查游牧、检验证件之外,还承担追捕逃犯、稽查贸易、护送奉差之人,以及杜绝一切违规行为等多种职能。同时,在卡伦管理方面也已制定了对坐卡官兵的奖惩等较具体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卡伦事务的正常运转。因此,当时的卡伦超越“哨兵”或“哨所”等狭义的内涵,已具备了稽查牧界、追捕逃犯、查验证件等治理边疆,以及巩固边防之广义的、清代卡伦应有的多种职能。另外,依据上述较成熟的卡伦管理制度等情况断定,蒙古地区广义之卡伦的设置时间应该还早于康熙五年。因此,这一课题仍需要我们今后挖掘更多的史料,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收稿日期: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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