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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地方官府对商业秩序的整治(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王日根 参加讨论

6.官府出面缓和劳资矛盾
    劳资矛盾也往往需要官府加以协调,《吴县禁止板箱业作伙私立行规行簿倡众停工碑》中显示:板箱业作伙联合起来私立行的组织,倡众停工,要求提高工资,与作主对抗,并有“把持行凶”、“肆毁家伙”等行动。官府一方面申明“作内雇佣工匠,无论何处人士,悉由作主自便,不准作伙把持”;另一方面,又要求“倘有匠伙在苏病故,殡殓诸费应听作主料理。”[7] 675力求让劳资双方协力处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清代商业发达之区,既出现了许多社会进步的现象,又夹带了若干社会不和谐因素,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并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民间社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如建立家族、会社、会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各自小范围的有序,但从社会整体而言,政府权威的树立及管理功能的强化在引领社会有序发展方面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单纯依靠民间或一味等待官方进行处理都不是最好的办法,只有有机地结合二者的优势,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管理社会的功效。清朝自康熙起,即注重对商业秩序的建设,一直延续到嘉庆、道光乃至光绪时代,应该说产生过积极的效果,康熙初苏州“六门紧闭,城中死者相枕藉”[8] 卷中,“芙蓉塘”页13上,“机工星散,机户凋零。”[9] 松江“布号纷纷歇业”。到康熙中叶,苏州已经面貌一新:“郡城之户,十万烟火。”“阊门内外居货山堆,行人流水。”[2] 卷33《吏政·守令下》商业呈现出繁荣景象。当然仅仅靠一些碑记也时常被人们看轻乃至践踏,真正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但是政府积极致力于建立良好商业秩序的努力仍是值得肯定的,而且这些作用又是舍官府而难以发挥的。
    原文参考文献:
    [1]清文献通考[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2]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1.
    [3]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所.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G].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5]上海博物馆.上海碑刻资料选辑[G].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6]陈学文.嘉兴市城镇经济史料类纂[G].杭州:[出版者不详],1985.
    [7]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G].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
    [8]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M].“涵芬楼秘籍”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
    [9]江苏省博物馆.明清以来江苏省碑刻资料选集[G].北京:三联书店,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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