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十七年颁手诏后之举孝廉及第者,可从存留之出土文献中得到印证。 例1:史行简,字居敬,魏州冠氏县人。贞观十八年应制举孝廉科射策高第,释褐授文林郎,终于汴州尉氏县主簿。(20) 例2:颜仁楚,字俊,琅琊人。“弱冠州举孝廉,射策高第,授文林郎,贞观十有八年也。”(21)龙朔元年(661),授庐州巢县令。麟德元年(664),终于左卫长史。 例3:元罕,字客子,河南洛阳人。“以唐贞观十九年州辟孝廉,射策上第,解褐任商州上雒县尉……以唐永徽元年十月一寝疾,终于官第,春秋四十有九。”(22) (三)代宗宝应二年至德宗建中元年明诏孝廉科,与进士科、明经科同时并行,属常科。 《唐会要·孝廉举》:“宝应二年六月二十日,礼部侍郎杨绾奏请每岁举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孝廉,敕令公卿以下集议……敕旨:‘每州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悌、廉耻之行荐焉,委有司以礼待之,试其所通之学。《五经》之内,精通一经,兼能对策,达于治体者,并量行业授官。其明经、进士并停,道举亦宜准此,況所司作条件处分。’”此罢进士、明经等常科敕旨颁降不久,因遭朝臣反对,即收回,科举取士仍按“旧法”施行。于是重新恢复进士、明经、孝廉等常科。值得注意的是,孝廉科行之未久,至德宗建中元年罢去:“(宝应二年七月)敕旨:‘进士、明经,置来日久,今顿令改业,恐难其人。诸色举人,宜于旧法兼行。’至建中元年六月九日,敕:‘孝廉科宜停。’”(23) 史实表明,宝应二年之后,不乏孝廉科登科人。 例1:归登,字正礼,苏州吴郡人。“事继母以孝称”,代宗大历七年(772),即宝应二年复置孝廉科后之第九年,登孝廉科高第。(24) 例2:张汶,字清德,京兆长安人。建中三年,即建中元年罢置孝廉科后之第三年,“擢第孝廉。贞元五年,释褐受申州钟山县主簿。”(25)按:据此,建中三年虽离罢孝廉科已有二年,该科考试尚曾举行,可能是出于缓冲矛盾的惯性,罢孝廉科未能遽然废止。 (四)代宗宝应二年之前孝廉科一直存在,宝应二年孝廉科并非新置,而是唐初孝廉科的延续。 陈飞提出的宝应二年曾有“新孝廉”之设,主要根据是杨绾“依古制‘察孝廉’,废除明经、进士之科”的建议。史书记载如下: ……(杨绾)再迁礼部侍郎,上疏条奏贡举之弊曰:“今之取人,令投牒自陈,非经国之体也。望请依古制,县令察举孝廉,审知其乡闾有孝友信义廉耻之行,加以经业,才堪策试者,以孝廉为名,荐之于州。刺史当以礼待之,试其所通之学。其通者,送名于省。自县至省,不得令举人辄自陈牒。”……代宗以废进士科问翰林学士,对曰:“进士行来已久,遽废之,恐失人业。”乃诏:“举孝廉与旧举兼行。”(26)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建议到底有没有实行? 事实是,唐代宗在摇摆了一阵之后,最终并未采纳杨绾罢进士、明经科,依汉制察科举,所谓新置孝廉科的建议。这从宝应二年六月、七月前后两条针锋相对的诏敕可以看出。六月,曾采纳杨绾建议,降诏“州县每岁察孝廉”,但至七月即降“举孝廉与旧举并行”之敕,从而彻底否定了杨绾罢进士等常科、采用汉举孝廉之古制之议。如果单从宝应二年敕旨“举孝廉与旧举并行”字面上理解,此“举孝廉”与“旧举”进士科、明经科等,有所区别,似乎孝廉科是宝应二年复置或新置。事实上,孝廉科自唐初以来,断断续续举行,并未中止过。宝应二年,之所以强调孝廉科与旧举进士、明经科并行,其背景是礼部侍郎杨绾,奏请罢科举,罢投牒自陈(不许个人申报科举考试),恢复汉朝州察孝廉之科(属察举,非科举试)。唐代宗经反复征求大臣意见,从开始同意杨绾罢科举到最后不同意罢科举,一切仍依旧法举行,当然包括孝廉科在内。 上引《唐会要·孝廉举》所载六月、七月两条敕旨,充分说明唐代置科举与罢科举之争的激烈。六月敕旨,是同意杨绾意见,罢进士、明经、道举等科,依乡举里选“举孝廉”。此敕颁降后,可能激起社会强烈反响,七月即收回,仍诏“诸色举人,宜于旧法兼行”。就是说,进士科、明经科、孝廉科等,仍依旧法举行。反而是孝廉科,至建中元年废罢。大量史实证明,贞观以后至宝应前,孝廉登科不绝其人。 例1,高宗朝:张锡,“年十九,郡举秀才。明年,又以孝廉登科,发迹霍王府参军……享年七十有一,以开元十四年九月廿七日,终于河南里。”(27)按:张氏20岁登孝廉科,以开元十四年(726)71岁计,其登科年应为高宗上元二年(675)。 例2,武周朝:周诚,“弱冠国学生,孝廉擢第,解褐补润州金坛尉……(开元二十五年)终,时春秋五十有五。”(28)按:周诚弱冠(20岁)擢第,以开元二十五年卒年55岁计之,登第之年当在长安二年(702)。 例3,武周朝:李庭训,“陇西成纪人也……弱冠举孝廉擢第,解褐申王府参卿……(开元二十一年)卒,春秋五十。”(29)按:以玄宗开元二十一年50岁卒推之,弱冠登科时间为长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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