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中国多民族格局进一步发展并基本定型的时期,法律文化的内涵因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深入及少数民族法律成分的汇入而大大扩展与丰富,相对于“同质的核心地区”①而言,边疆地区法律的异质性与多元性更为突出。清代新疆便是一个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以及习惯法多元并存的独特法律文化区域,清代新疆法律研究由此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检阅学界诸多相关成果发现目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考察虽成果颇丰②但多为宏观研究并持整体观,即基本将中国视为统一、同质的社会,对由于地域差异尤其是民族、宗教等因素而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元性与异质性均未给予充分关注。 基于对中国传统社会并非同质的基本认识,“在中观层面解析中国社会结构性、地域性等复杂局面”③,便成为探讨宏观问题之前或至少同时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清代新疆正是这样一个典型区域。清代治边实践中,新疆地区国家法、伊斯兰教法、蒙古法以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共存并各有其适用范围与领域,构成迥异于内地的具有独特地域背景的多元发展格局,由此形成据以反思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边疆治理的具有学术价值的“地方性知识”。本文拟以伊斯兰教法为范例展开对清代新疆多元法律形态及其影响等问题的尝试性探索,粗陋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斧正。 一、边疆属性:清代新疆的多元法律 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影响深远”④,因而始终为学界所关注,成果颇丰。然而,在目前学界偏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却存在易为人忽略的问题。突出反映在众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探讨通常都是在正统史观或“中原中心史观”下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以汉民族或汉民族居住区域为对象进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做出诸如伦理化、泛刑法化等等的概括,边疆少数民族的法律及法律文化并未被纳入研究视野而予以关注并充分研究。 当然,这种正统史观之下的整体性以及主体民族的研究对于“理解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话语所建构的法律精神,无疑是基础性的”⑤。然而,由于中国地域性差异的存在,忽略地方、区域或民族的特点而仅进行宏观研究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与把握显然是不够的。 清代作为满洲权贵联合汉族地主阶级与各边疆少数民族上层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其开疆拓土并有效经营的边疆政绩为历代所不及,其“疆域之辽阔,管辖之有效,都达到了极限,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代盛世”⑥。清代治边实践之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在于,因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更加深入的系统立法与司法管辖,将边疆少数民族的法律纳入到王朝法律体系当中,在保持以伦理为内涵的国家制定法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大拓展了以儒家文化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在各边疆少数民族法律当中,清代新疆地区尤当关注。由于复杂的地理与人文等因素,清代统一新疆后采取“因俗而治”的治边政策,对维吾尔、蒙古、哈萨克等主要民族的法律予以一定程度与范围的认可或默认,这些形态不一的法律也因而构成清代新疆法律的组成部分,清代新疆地区呈现国家制定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各民族习惯法等同时并存的多元法律格局。 多元法律中的伊斯兰教法是清代新疆法律卓有特色的构成之一。唐以后的新疆,除了蒙元曾经实施对新疆的统治,新疆在较长时间内与中原王朝并无密切的接触与联系,尤其是明代基本丧失对新疆的统治权。在这个长期以自在发展的地方割据政权为主要政治形态的时期,新疆的人文环境包括民族、宗教与文化在发生着缓慢但巨大的变化。其中突出表现之一是从中亚传入的伊斯兰教经历数百年时间逐渐成为新疆天山南部维吾尔全民信仰的宗教,与维吾尔习惯法结合而逐步本土化的伊斯兰教法成为民众生活的主要行为规范并深刻影响着维吾尔乃至新疆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教法亦成为清代新疆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蒙古习惯法是草原法文化的主要代表,由于满蒙联盟政策的长期推行以及自清代政权建立就开始的对蒙古诸部落所处地域及民众的管理与经营,清代蒙古习惯法的成文化程度比较高,很多习惯法比如设誓、罚九等都被吸收到清代制定法当中。清代灭准噶尔汗国统一新疆之后,准噶尔作为民族实体已经不复存在,新疆地区主要分布的是厄鲁特蒙古、乾隆三十六年从俄国东归的土尔扈特及和硕特部以及从外省调集之察哈尔驻防蒙古等。哈萨克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西北游牧民族,有清一代主要活动于新疆的中俄交界的边境地带。哈萨克亦信仰伊斯兰教,然而由于其历史上多信仰的文化传统以及居无定处的游牧经济形态,其法律更多地带有本民族习惯法的特色。 清代新疆维吾尔、蒙古、哈萨克、汉等多民族法律纷繁多元,在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国家制定法之外,为回疆维吾尔等所遵行的伊斯兰教法、具有伊斯兰教色彩的哈萨克习惯法以及蒙古习惯法等构成了清代多元法律中特殊而重要的一部分,在进一步丰富了传统中国一体与多元的法律文化格局的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亦因之愈加丰富与深刻。 据此,在广袤复杂的时空地域之下,概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特征并理解其意义,诚如梁治平所言“必须慎之又慎,认真考虑区域文化的差异及其相互关系”,其真实意义才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往复中得到说明”⑦。中国历史发展至清代,“在很多方面都比我们一般说的中国、或者比起宋朝或明朝时候的中国,包含的要多出许多”⑧,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其中的一方面。基于疆域的扩大与有效的经营,具体的时空条件之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愈加丰富,在秉持儒教文化内核的同时亦涵括形式多样甚至文化内涵与性质各异的边疆各民族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而具有突出的边疆性及相应的特质。这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中出现的新因素的基于事实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动态发展的客观事实的肯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边疆属性的理解与认识也必将因此而完善并拓宽。从国家主权与边疆治理的角度而言,明确清代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法律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构成之一并展开该主题的深入研究更具有一种深刻而重要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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