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陈光国、徐晓光:《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伊斯兰教法》,《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11)清代新疆维吾尔族民众主要聚居于施行伯克制的回疆八城,此外,还相对集中分布于施行札萨克制的哈密、吐鲁番。伊犁尚有一部分自准噶尔时期便被迁徙至此从事农耕的维吾尔人(清代文献称“塔兰奇人”),清代亦以伯克制进行管理。虽然行政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是这些地区的维吾尔人一般都信仰伊斯兰教,其民事纠纷及轻微刑案均以伊斯兰教法裁断。 (12)[清]袁大化修,王树枏等纂:《新疆图志》卷48“礼俗”。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1725页。 (13)[清]苏尔德:《新疆回部志》卷2“婚姻”第十七,吴江吴氏辑刊。 (14)[清]方希孟:《西征续录》(下卷),《西北行记丛萃》,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8页。 (15)(16)马大正等整理:《新疆乡土志稿》“于阗县乡土志”,第423页。 (17)乾隆二十六年,喀什噶尔伊斯拉木刺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弟案发。此案中,伊斯拉木系照管屯田回人,因台因和卓之妻辱詈起衅,刺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与弟。负责此案的永贵认为应依照大清律例中的斗杀律拟绞而非引照“回经”出财抵罪,因而上奏请示皇帝。乾隆帝在11月4日的上谕中指出伊军机大臣:“按律定拟,断不姑宽”,但“伊斯拉木稍有劳绩,是以格外加恩”。乾隆帝在此案中倾向于以伊斯兰教法定拟,说明认可伊斯兰教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对律例的补充而予以适用,使其处于类似于对国家法的变通执行的地位。但这种变通主要体现为一种“皇恩浩荡”,而不是对伊斯兰教法在刑事领域法律地位的当然承认,因为只有在“亲属情愿”的情况下,其方可适用。见《高宗实录》卷646“乾隆二十六年十月癸酉”条,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乾隆朝卷四),第73页。 (18)《高宗实录》卷1413“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条。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乾隆朝卷五),第603页。 (19)档案资料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49-028“奏为审明缠头回子迈迈提呢牙斯等图财致毙二命各犯按律定拟事”,道光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500-026“奏为遵旨将偷窃绸缎回犯爱里雅尔等即行正法并酌意照旧设立伯克稽察管束回众事”,嘉庆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20)(21)[俄]尼·维·鲍戈雅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新疆大学外语系俄语教研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6页。 (22)[清]魏源撰,韩锡铎、孙文良点校:《圣武记》(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67页。 (23)《钦定回疆则例》卷6,“阿奇木伯克不得私理刑讯重案”条。《蒙古律例·回疆则例》,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88年。 (24)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14页。 (25)杜绍源:《新疆维吾尔族伊斯兰教派简介》,《新疆宗教研究资料》第15辑。转引自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第214页。 (26)关于察合台文契约文献文本的具体研究,国内主要有王守礼等编《新疆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资料汇编》(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所编印,1994年)、于红梅《清代天山南路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研究》,2003年新疆大学硕士论文、艾尔肯·依德力斯《清代天山南路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研究》,2006年新疆大学硕士论文、娄晓瑞《清代南疆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研究》,2011年新疆大学硕士论文以及张世才著《清代民国时期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译注》(未刊稿),以上研究都对清代新疆察合台文契约文书进行了广泛的收集与较具学术价值的转写与解读。 (27)王守礼、李进新编:《新疆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资料汇编》,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所编印,1994年,第7页。 (28)(29)(30)何勤华、沈天水等点校:《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02、448、683页。 (31)[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49《刑律之二十五·断狱下》,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53页。 (32)(33)马大正等整理:《新疆乡土志稿》“于阗县乡土志”,第417、423页。 (34)王守礼、李进新编:《新疆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资料选编》,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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