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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与犹太教育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张和声 参加讨论

犹太民族又被称为“书的民族”,这里所谓的“书”,实际就是指希伯莱文经卷,其中最重要的“经书”莫过于《托拉》。千百年来,犹太人一直视《托拉》为“经典中的经典”。
    托拉Torah 广义泛指上帝启示给以色列人的真义, 亦即上帝启示给人类的教导或指引。狭义常指《旧约》的首五卷,又称律法书或《摩西五经》,即:《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与《申命记》。但犹太人不用“旧约”一词,因为《旧约》是相对《新约》而言的,而后者为基督教文献。诵读律法是犹太教礼拜仪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托拉也指全部希伯莱圣经。有时也包括口传立法和成文立法。有人认为众拉比对口传律法与成文律法的评注与解释无非是口头圣传的沿伸,因此“托拉”一词的含义进一步扩大而包含全部犹太律法、习俗及礼仪。
    作为一部古书,《托拉》是犹太人民心灵的反映,智慧的结晶。
    正统的犹太教一向认为《托拉》是“上帝的立言”,是上帝授于摩西的圣书。尽管有些人也承认这本神圣的经书因代代传抄,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但他们坚信《托拉》出自神之手,而非人之手。原教旨信徒坚持上帝之言句句是真理,不可增一字,不可减一字,如果现代科学知识与之有矛盾,那么不是科学出错,便是人们的理解有误。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帝虽非如原教旨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托拉》的作者,但这部书毕竟是人类对上帝的理解和体验。千百年来,这种理解和体验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最初的经文是口耳相传,经过许多代后才写定成文,最终的文本反映了犹太人先祖对上帝和人类的看法,而且可以看出其信仰发展变化的痕迹,由此可见,《托拉》并非出自上帝之手,而是出自先民之手,它带有犹太先祖的印记,记录了以色列先民对上帝独特的感受。《托拉》是人们企望记载人与上帝相遇时那非凡的一刻。他们由此推论,尽管《托拉》的作者是人而不是神,人们却可以凭此听到上帝的声音。(注:W.C.伯拉特:《托拉新注》,纽约1967年第20页。)
    二千五百多年来,《托拉》一直是犹太人生活的精神基石,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兴起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它曾经并仍然在世界上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西方人之所以为当今之西方人,部分原因在于《托拉》所言和所欲言,在于人们信仰《托拉》曾所言和所欲言。
    
    《托拉》通常指成文的摩西五书,但抽象的经文要落实到具体的日常生活,就往往要对原本加以阐述说明。以《托拉》为生活准则的人要求对经文有更精确的定义。如《托拉》规定安息日不准工作,所谓的工作究竟指什么?何种活动是允许进行的呢?《托拉》谈到了离婚,(注:《托拉·申命记》第24章。)没有详述离婚的依据。在诸如订婚、房产等具体事务上《托拉》均未提供详尽的答案。
    口述《托拉》也就由此而产生了。口述的依据大多是传统的习俗和以往的惯例。而每当产生新的情况,亟需用经文来解释新的情况时,口述《托拉》的资料就会迅速增加。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口述《托拉》不能形诸文字,因为人们认为那不是摩西遵上帝的旨意所作的。只是到后来,才有人将这些口述的材料编纂成文,口述的材料被编成口述律法《密西拿》和后来的《塔木德》。这时,人们又转而认为,摩西之所以在西奈山呆了四十个昼夜,就是为了学习这些口述律法。
    口述《托拉》的传授者主要是俗人,而非教士。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法利赛人。法利赛派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他们继承哈西德派的传统,笃信教义,严格律己,认为灵魂不死,肉体可以复活,犯罪必受惩罚,对一言一行都制定明确的准则。法利赛人仇视信奉异教的罗马统治者,颇得百姓的拥护。约在公元100年左右, 一些合格的律法教师被称为拉比。拉比遭到一个由教士组成的比较保守的撒都该教派的反对,该教派否认口述的传统,认为唯有成文的《托拉》才具有权威性,他们严格按照经文来阐述《托拉》,不敢越雷池一步。撒都该教派在耶路撒冷第二圣殿被毁之前曾流行近二百年。对犹太教的礼仪和律法究竟如何解释,究竟什么是上帝对犹太人的启示,这种启示究竟有达到何种程度,在这些问题上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各执一词,长期互相攻讦。或许正是他们的反对才迫使法利赛人从古代的经文中去寻找口述教材的依据。拉比将口述的律法编成《密西拿》,结合《托拉》的戒律,通过个别案例来阐释其中的奥义,以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
    正如现代的成文法须通过法庭的解释,对绝大多数犹太人而言,只有通过口述的《托拉》才能理解成文的《托拉》。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注:《托拉·出埃及记》21:24。)这条戒律的意思是伤害了别人,必须给对方以经济补偿。再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注:《托拉·出埃及记》23:19。)被作为禁止用任何肉类与牛奶或奶制品同煮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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