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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邦到均权:孙中山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连红 参加讨论

1913年4月,在议会选举前夕, 孙中山发表《国民党政见宣言》,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论述, 表明其均权构想已初步确立。宣言说:“从来中央与地方官,权限多不明晰。权限亟应划分,行政始可着手。 ”接着孙中山提出了划分的原则:“中央之行政,宜重以政务的性质与便宜,分配于中央与地方。”“若军政 ,若国家财政,若外交,若司法行政,若矿业行政,若拓植行政,若国际商业行政,若国有交通事业,若国有 实业,若国立学校,若国家工程等,宜为中央各部所直辖,或于各省特立机关掌之,地方官不复过问。若警察 行政,若卫生行政,若户口行政,若田土行政,若宗教行政,若礼俗行政,若教育行政,若产业行政等,宜为 省行政长官所掌,由中央以法令委任之。夫如是,中央与地方官之权限,乃可无虞其冲突。”(注:《国父全 集》第二册,台北1981年出版,第796—804页。)
    但是,“宋教仁案”之后,孙中山被迫发动“二次革命”以倒袁,其均权构想不得不暂行搁置。1916年, 袁世凯病死之后,孙中山从海外回国。7月15日,孙中山在上海发表演说时, 再次宣传其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并重的均权主张(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22—323页。)。但很快全国形势发生逆转,北洋军阀控制的 北京政府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并企图以武力统一全国。西南各省地方实力派为对抗北洋政府而提倡“联省 自治”,孙中山为利用西南地方实力派亦不得不赞同“联省自治”。从现有材料来看,直到陈炯明叛变之前, 孙中山并没有发表有关均权主张的任何文字。
    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之后, 孙中山对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孙中山认识到中央集权 、地方分权、联省自治均无益于中国统一。中国要统一要富强,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只能实现其均权 主张。自此之后,孙中山这一主张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1922年9月,孙中山在上海同李大钊讨论统一中国的办法时, 孙中山认为“应当一面采取集中兵力于中央 的办法,一面扩大县的自治权力,从而削弱现有督军的权力。”(注:《孙中山年谱长编》,第1505页。)同 年底,孙中山发表了一篇颇具学理的文章《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论述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原则。1923 年,孙中山发表《发扬民治说帖》一文,认为均权原则是实现民治的关键,并论述了以县代替省作为自治单位 的理由。1924年1月, 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 第一次提出“均权”的概念。其对内政策第一项规定:“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不偏于中 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3页。)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17 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至此,孙中山的均权构想基本形成。
    孙中山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考,突破了时人主张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根据中 国国情提出了一个兼采两者之长的均权构想。孙中山的均权构想包含三大内容:
    其一,关于均权的原则。孙中山认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 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例如军事、外交,宜统一不 宜纷歧,此权之宜属于中央者也。教育、卫生,随地方情况而异,此权之宜属于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 军事也,国防固宜属之中央,然警备队之设施,岂中央所能代劳,是又宜属之地方矣。”根据这一原则,时人 所谓“国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权;地大民众,则非用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不可”的观点(注:《孙中山集 外集》,第32—33、33—34页。),显然不符合科学的分类。
    其二,关于均权的主体。孙中山认为,国家权力分配于中央与地方问题,与主权在民无涉。也就是说,均 权中所均之权是指对国家的各项管理权,即治权,而不是中华民国的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孙中山 进一步强调指出,治权也必须要由人民掌握,实行民治。孙中山说,权在于官,则为官治;权在于民,则为民 治。苟其权在于官,无论为中央集权,为地方分权,为联省自治,则均为官治。如为官治,则“今之行联省自 治者,其所谓一省之督军、总司令、省长等,果有以异于一国之皇帝、总统乎。”(注:《孙中山集外集》, 第32—33、33—34页。)因此,只有实行民治,中央与地方之治权划分才具有意义。
    其三,关于均权的前提。孙中山认为要使均权贯彻实行,就必须实行地方自治。但孙中山所主张的地方自 治不同于联省自治,他认为自治单位应定位于县,而省则作为中央与县之枢纽,“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 督,一方面受中央之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8页。)如有自治单位 为省,则“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孙中山将县定为自治单位,其论述了四点理由: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 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 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厘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 倒,则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苟如不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 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纵于武人及官僚之手。(注:《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7页。)
    从孙中山对均权构想的阐释来看,孙中山的均权构想无疑是根治当时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剂良药,但 1925年3月, 孙中山不幸英年早逝,未能有机会实施这一构想。尽管国民政府时期曾试图遵循这一构想来处理 中央与地方关系,但由于蒋介石同孙中山的“还政于民”的出发点不同,因而其结果可想而知。
    孙中山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索,从起初主张联邦分权到最后形成均权构想,是理论与实践相互撞击的结 果。在长期革命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孙中山认识到,实行完全西化的联邦制不符合中国国情,其结果只能导致 中国四分五裂和军阀割据;而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又会成为专制独裁的温床。因此,孙中山提出的均权构 想,集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孙中山的均权构想不是机械的“中体西用”,而是西方联邦制同中国国情的有 机结合,是顺应世界潮流,根治当时混乱中国的一剂良药,它比同时代人的空泛议论与设计更具有借鉴价值, 是我们今天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笔宝贵财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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