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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王开玺 参加讨论

在御史言官们的犯颜抗争下,慈禧虽不肯承认自己处置失当,但却不得不批准载振要求开去一切差使的奏请,免去段芝贵署巡抚之职。
    事隔不到三年,再次发生数十名御史联名论驳上谕的风潮。1910年2月,御史江春霖疏劾庆亲王奕劻“老奸窃国,多引匪人”(注:江春霖:《梅扬江侍御奏议》卷二,第62页。)诸事,牵连督抚尚侍等重臣10余人。载沣置江春霖所奏其他八款于不问,独令其就奏疏中有关直隶总督陈夔龙为奕劻的干女婿,安徽巡抚朱家宝之子为载振的干儿子二事明白回奏。江春霖以二事均“苏人言之凿凿”,且当事人“不以此事为讳”,(注:江春霖:《梅扬江侍御奏议》卷二,第65页。)据实直陈。当天,载沣以宣统帝名义颁谕,斥责江春霖“牵涉琐事,罗织多人”,“荒诞不经”,两次所奏,“实属莠言乱政,实不称言官之职”(注:江春霖:《梅扬江侍御奏议》卷二,第64页。),令其回原衙门行走。
    御史胡思敬、赵炳麟、陈田等纷纷上疏谏诤。胡思敬折内有言:陛下即位之初,锐意求言,召见江春霖时,曾“勉以直谏”。不料,“未及一年,昔之被奖者,今且以言获咎”。近来,弹劾内外大臣的奏疏层见叠出,即使查无实据,“亦以风闻置之,从未闻谴及言者”,唯独对于奕劻,“蒋式理一参之而罢斥矣,赵启霖再参之而罢斥矣,今江春霖三参之而又得罪矣”。其结果,必使“后世疑陛下独私其亲”(注:胡思敬:《退庐疏稿》卷二,第4页),请求清廷收回成命。
    载沣非但不准胡思敬、赵炳麟等所请,反而再次颁谕,警告御史们日后建言“毋得怀挟私见,及毛举细故,倘或任意污蔑,必予惩处”(注:江春霖:《梅扬江侍御奏议》卷二,第66页。)。谕令颁布后,都察院内风潮骤起,议论沸腾,几乎全台御史联合上奏,公然逐条论驳上谕说:“倘弹劾大臣而即谓其怀挟私见”,那么,“弹劾小臣必又以为毛举细故”。风闻言事,“发人之私,攻人之过”,乃御史职责所在,“若概以为污蔑,则将来进言者将何以措词?”因为“一人不能为恶”,故“欲揭其行私纳贿之由,不得不牵涉其党,若概以为罗织,则将来进言者又何以自明其迹?”要求载沣虚衷纳谏,博采群言,“明降谕旨,以重职台”。(注:《国风报》,第1年第4号。)
    载沣既无从善如流的雅量气度,又无慈禧太后那样的叵测权威,对此次台谏论驳上谕风潮颇感进退维谷,竟采取了类似驼鸟的迂谬办法,于“江春霖被遣之后,一切参奏悉留中不发”。时人胡思敬说:清廷自此“遍体麻木不仁,投以峻剂而不见病形增减,识者知其必不起矣”。(注:《国风报》,第1年第6号。)
    以上四次论驳上谕的风潮,是为中国近代论驳上谕风潮的前一阶段。此时论驳上谕的主体,皆为封建统治阶级当权派。就其触发源与性质而言,不外对帝王言行的劝善规过、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之争、指陈帝王行政之失三种情况。就论驳上谕人员构成情况而言,1843年批评道光帝时,仅为御史陈庆镛的个人行动,几无他人继起响应;在慈禧罢斥奕訢和同治帝修复圆明园的事件中,驳论上谕的人数众多,形成包罗王公亲贵、部院大臣、御史学士等各方面的朝议力量;而在清廷罢斥赵启霖、江春霖时,实权重臣多缄默不言,起而论争者仅为台谏中人。这充分反映出在封建皇权重压下,清廷群臣庸碌自保的心态,政治腐败到极点。正如梁启超所说:“今日之政界,混浊极矣。京外官署,无一不为藏垢纳污之所,……膻腥至不可向迩,其尚有清气往来者,惟一御史台而已。”(注:《国风报》,第1年第6号。)
    二、阶级之争初露端倪
    1910年10月,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期间,正是革命思潮和斗争日趋高涨,各省咨议局联合发动大规模国会请愿运动之时。清廷企冀“为朝廷竭协赞之忠”(注:《宣统政纪》卷四二,第2页。)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分,再次掀起论驳上谕的风潮。
    11月4日,清廷被迫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注:《宣统政纪》卷四三,第4页。)。当时,资政院内的议员尚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于是采取了曲解的办法。他们剖辩道:“本议员恭译上谕精神所在,全在揆度形势,……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已打算早开才好,然则就是宣统三年还以为迟。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而明发上谕,可知五年之期限,不在皇上及监国,而在会议政务王大臣”(注:《宣统二年第一次资政院常年会速记录》,以下简称《速记录》,第14号,第9~10页。)。在自我开脱了对上谕大不敬嫌疑后,他们进一步鼓动说:只要大家继续请愿,立宪的年限仍可再次缩改。因为当今皇上是要“继志述事”。“所谓继志者,非继九年预备之志,乃继立宪以救危亡之志也”。既然朝廷可因时势危迫而改先朝所定九年期限,那么,“现在皇上所定的期限,又何尝不可变更?”(注:《速记录》第14号,第11页。)
    这一曲解上谕的风潮尚未平息,11月9日又引发起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即使是煌煌上谕,也难免要议论一番了。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注:《速记录》第15号,第39页。)。议员陶镕更是悍然不顾地抨击清政府“处处不顾舆论,是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注:《速记录》第15号,第43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议员罗杰不无揶揄地说:“本员不敢对上谕置议,但现在既是立宪政体,则专制政体当已消灭”。议员牟琳也说:对资政院的具奏,“皇上说可就可,说否就否,这本是君主的大权。若奖我们全体议决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门去议,试问这个理由安在?”(注:《速记录》第20号,第7~8页。)议员们对上谕和摄政王的愤懑之情,明显流露于言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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