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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 赵铁锁 参加讨论

台湾总督不仅拥有军令、军政权,而且还拥有颁布法律和制定律令的权力。1896年4月, 日本政府颁布第一部对台湾实施其殖民统治的正式基本法。即《关于在台湾实施法令之法》,又被称作“六三法”。(注:因该法系日本政府于该年度内颁发的“第六十三号法律”, 故称“六三法”。)这部“六三法”正式授予台湾总督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之特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台湾总督于其管辖区域内享有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第二条,前条之命令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第三条,遇有临时至关重要的紧急情况,台湾总督可以不经过前条之手续而直接公布第一条之命令”。(注:[日]山道健太郎编:《台湾》(1), 《现代史资料》(21),みすず书房1977年版,第11页。)自“六三法”正式实施以后,历届台湾总督所发布的命令一律被称作“律令”,并强制施行。
    为不断强化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日本政府统治台湾50年间的19任台湾总督,先后颁布了《匪徒惩罚令》、《台湾监狱令》、《犯罪即决令》、《台湾刑事令》等共466件律令。每任总督平均颁布律令达24.5 件,每年平均颁布律令达9.3件。 其中第四任总督儿玉源太郎在其任职的前二年中,即颁布律令57件,平均每个月要颁布2.4件, 在所有的律令中,内容最为残暴苛酷的当属1898年的第24号律令,即《匪徒惩罚令》。在4条规定中,明令要处以死刑的“罪状”就多达40余种, 对凡不甘忍受日本殖民统治而勇于反抗或表示不满者,一律被视为匪徒而处以死刑或极为苛酷的刑罚。而且历任台湾总督都曾以其对台湾民众的血腥屠杀政策来炫耀其“政绩”。仅从1898年至1909年的12年中,依据《匪徒惩罚令》而被处死刑的台湾同胞就多达4610 人; 被处以其它刑罚的有2231人。更令人发指的是台湾总督安东贞美在1915年镇压噍吧哖起义后,逮捕起义军首领余清芳及其部下共1464人,并依据《匪徒惩罚令》逐一进行“审判”,其中被判决处死刑者竟多达903人,(注:[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教育社1981年版,第10页。)余者分别被处以无期或有期惩役。这场举世罕见的残酷审判令世人为之震动,以至于连日本检察官上内恒三郎也不得不承认:被处死刑者人数如此之多,实“为世界裁判史上未曾有之大事件”(注:转引自陈碧笙:《台湾地方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4页。)。
    
    日本是世界上少有的“警察国家”之一,历来依靠警察的力量来推行其军国主义的恐怖政策。日本侵占台湾之后,又把这套警察统治制度移植到台湾来,为其建立“稳定”的殖民统治秩序效力。
    日本占领台湾后,很快就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的警察统治机构,而且其规模不断扩大。首先,在台湾总督府内设置内务部,作为专门管理台湾的警察事务的中央机构。同时,在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和澎湖厅分别设警察部或警察课,作为地方机构。另外,还在其它一些重要的枢纽地区设警察署。据统计,日本政府为台湾的各级警察机构配备的警察人数逐年增加。如1896年台湾地区共有警部230名,巡查1387 名;而1897年就增加至警部250名,巡查3100名。
    从1901年开始,日本殖民统治当局又进一步完善在台湾的各级警察制度。一方面,为区分普通行政事务和警察的专项事务,以利于更切实有效地行使警察强化殖民统治秩序的特殊职权,特意将警察机关从内务部中独立出来,增设警察本署,作为总督府指导各级警察机关的专职机构;另一方面,为适应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整变化,改为州、厅设警察部,市设警察署,郡设警察课,街、庄设警察分署或派出所、驻在所。为不断强化与扩大警察的职权范围,还陆续增设了专业职能警察。如,1920年在警务局增设警察飞机班和搜索班,以进一步提高和加强警察应付和处理紧急事变的能力。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又设置了思想警察和经济警察,目的在于加强对台湾民众的思想控制和对台湾经济的管制检查。随着中国人民抗日情绪的不断增长,台湾警察的权势就越来越大,其触角逐渐延伸到台湾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台湾地方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基层官员,即支厅长及其以下各级工作人员全部由警察兼任。因此,使得台湾成为当时在日本政府统治下的所有的地区中,警察人数的配置密度最大的地区。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按地域面积计算,日本统治下的朝鲜,平均每平方公里配置警察的人数仅为2.4 人,而在台湾地区平均每平方公里配置警察的人数则为6.2人; 如果按居民人数和警察人数的配置比来计算,日本本国的北海道地区是1743∶1,国内其它地区是1228∶1,朝鲜是919∶1,而台湾则是547∶1。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在台湾配置的警察人数急骤上升,以至于居民人数和警察人数的配置比竟达到160∶1。1901年日本政府在台湾地区设置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043所,警察人数为10043名,1925 年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457所,警察人数为10374名;1941年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593所, 警察人数为12413名;而最多时警察机关和警察人数竟分别达到1612 所和18000余名。
    日本在台湾的警察机构的权力范围是极大的。台湾总督府内的警务局辖有警务课、保安课、兵事课、经济警察课、防空课和卫生课等部门。警务课除负责内部的区划、配置等事务外,还掌管着处决罪犯、监督假释、批准或废止工商执照以及户口、国籍、消防、交通、危险品管理等司法、行政权力。保安课负责掌握、控制、监视台湾民众的反日情绪、宗教信仰、危险思想、工人运动、社会运动、政治运动等各项权力,同时还负有对报刊、图书、电影等新闻出版事业的批准、检查的权力。经济警察课则有权对一切经济行为进行检查和管制。在台湾地区的警察权势之大不仅令世人瞋目,就连日本政界人士也都惊叹:日本政府对台湾殖民统治所实行的是“警察万能”的“警察政治”(注: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编:《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警察制度》,中央训练团,1945年排印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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