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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 赵铁锁 参加讨论

日本在台湾的警察机关为强化其殖民统治秩序而采取的恐怖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武装镇压抗日义军。如1902年5月, 为镇压林少猫所领导的抗日义军,台湾警视总长大岛久满亲自率领以武装警察为主力、日本宪兵作掩护的搜捕队,对台南的后壁林进行大规模的突袭搜捕。先是用炮火进行狂轰滥炸,随后进行了疯狂的屠杀。事后,台湾警察机关公开承认杀死抗日义士200多人。而据台湾民众揭露, 日本警察搜捕队屠杀的义军和当地居民人数在千人以上。
    第二,拘捕、监禁台湾各界民主人士。20世纪20年代初期,台湾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士曾先后发动了几次“台湾议会设置运动”,并成立了以石焕生为首的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他们曾多次向台北市警察署递交要求批准民众结社的申请书,均遭拒绝。直至1923年2月16 日又一次提出申请时,才勉强得以同意。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遂于2月21 正式宣告成立。但是到了同年12月,日本警察当局却出尔反尔,诬称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活动,违反“治安警察法”,并对其成员进行突然的大逮捕。共拘捕、囚禁了40多名领导和骨干分子。1924年3月1日,日本的台湾警察当局对蔡培火、蒋渭水等15人提出起诉。此举遭到台湾各界人士的强烈抗议。尽管台北法院故意拖延至8月才宣判蔡培火、 蒋渭水等人“无罪释放”,但是台湾警察当局却仍然坚持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活动违反了“治安警察法”,判处蔡培火、蒋渭水禁锢4个月, 判处陈逢源等人禁锢2个月,判处林笃勋等7人以巨额罚款。这一场历时近一年的警察非法囚禁台湾民主人士的事件被台湾民众称为“治安警察法违反事件”(注:《台湾事典》,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4页。)。
    第三,加强思想监控,实行新闻和出版物的严格管制。台湾警察机关内设置有“高等警察官”。其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监视、控制、取缔台湾民众的反日思想情绪和各种“不轨”行为。他们有权检查任何部门的出版物,有权准许或禁止书籍、报刊的发行,有权批准成立或取缔任何出版、发行机构,有权到现场监控或强制解散民众的集会。日本侵占台湾前,台湾出版的报纸全部用汉字印刷。日本侵占台湾后,报纸全部被强行改用日、汉两种文字印刷,而且日文栏目必须占60%以上。此后数年内,几乎全部取缔了台湾人主办的报社和杂志社。据1932年的统计,当年在台湾获准出版发行的33种报刊杂志中,“除《台湾新民报》一种周刊在警察严密监督之下为台湾同胞发行者外,余则悉由日人主持。”(注: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编:《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警察制度》,中央训练团,1945年排印本,第20页。)这一年在台湾出版的各种书刊,被强制接受日本警察当局“检阅”的竟多达3690本,由此可见其文化侵略是何等残酷,警察对于出版检查又是何等严格。
    第四,名目繁杂的专业警察和无所不至的警察淫威。台湾警务部除设置有高等警察官负责监控意识形态领域外,还先后设置了刑事、交通、治安、经济、外事、户籍、卫生等10多种专业警察,分别负责在各领域内强化其殖民统治。各种专业警察的设置使警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加广泛。台湾的警察除执行一般的警务外,还要负责管理户口、保安、鸦片、行政、征兵、劳役、防火、防空、防疫、风纪、卫生、收容、刑决、征税、派捐、取缔、经济管制、劝募公债、征集储蓄、强制收购土地等各种事务。甚至连一般老百姓自家举办的婚丧嫁娶、祭奠祝典、民间娱乐活动、人际交往等事宜,也要事先报告,否则就会遭致警察的盘查、刁难,甚至会横加干涉,予以查禁。台湾同胞当时就愤怒地控诉:“最可痛者莫如地方日警。彼尝借口保甲费、警察费、壮丁费等等名义,对人征收,饱入私囊。且滥用威权,如狼似虎,自为村中国王。”“刑事特务、侦探横行之事实不忍闻。彼尝借口公职威胁平民。不论罪之有无,动辄拘禁,受日警殴打暗杀。”(注:[日]台湾总督府法务部编:《台湾匪乱小史》, 台南新报支局,1930年排印本,第七章,第一节。)日本台湾警察机关不仅权限大,而且惩治手段极为凶残。凡被视为“违纪、违法”或被指控为有不满情绪、反抗举动者,都会被冠以“行为可疑”、“违反政令”等罪名而遭逮捕、受惩治。轻则处以重额罚款,重则施以灌辣椒水、灌臭药水、灌煤油、剥指甲、刺乳头、烟薰火烤、吊打铁烙等刑罚的摧残折磨,直至被警察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交法庭审判,或被处以惩役徒刑,或被强加罪名予以处死。仅据1942年统计,被台湾警察机关送交法庭审判的台湾平民“违法”案件就多达42万余起。
    
    日本殖民统治者为“稳定”在台湾地区的统治秩序,竭力推行“以台治台”政策。尤其对通过保甲制度来加强其统治特别重视。1898 年8月,日本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发布第21号律令和《保甲条例》,规定为防范台湾“匪徒”骚扰与四处“流窜”,保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安宁,必须在台湾实行保甲制度。强迫全体居民“依土地状况或家族关系”相互结为保甲,10户为甲,设甲长一人,10甲为保,设保正一人。保正和甲长须由经日本殖民政府确认无“违法”行为的“良民”担任。《保甲条例》还规定:保正须经州知事或厅长的认定批准方可任职;甲长须以郡守、支厅长或警察署的认定批准方可任职。保正、甲长的职责是协助警察机关维持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调查整理本保、本甲的户籍,检查监视来往人员,监督管制本保、本甲居民的思想和行动,收缴赋税,处罚犯有轻微过失的居民,配合警察机关搜查隐匿的土匪、强盗、窃贼等罪犯。此外,凡建立保甲制度的地方还须从所属各户居民中,挑选、抽调10名17至40岁的强壮男子组成壮丁团,在当地警察机关的指挥下,担负守护、巡逻、维持治安、防范抗日分子等项任务。(注:[日]台湾总督府编:《台湾统治概要》(一), 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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