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如前所述,华北村落在特定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中形成一定的内向封闭性。村落之间的地理界限、人际关系分明,每个村落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性社区。在村落社区内,村民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均以土地资源的分配为中心,渐次展开。 1.土地资源的阶层分布。较恶劣的自然环境与高密度的人口,在土地利用上已形成一对不易调和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格局中,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使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极不平衡。据南京国民政府全国土地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在河北省(被调查)的18个县中,大地主达242户,每户占有土地面积300到10000亩不等;山东4县中地主49户,每户占有土地面积500到2000亩不等(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可见当时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当然这尚不足以说明土地在不同阶层民众间的不平衡分配。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曾对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6省作过土地调查,对土地在各阶层间的分配比例作过统计(注: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第114页。),表列如右: 这一组数据说明各阶层间土地占有的极不平衡。据黄宗智先生的研究,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可以从两种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前者重点着眼于土地关系,因此区别为地主、自耕农和佃农及半自耕农。后者着眼于劳动关系,区别为雇佣他人劳动的地主、富农和与人佣工的雇农”(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5页。)。那么,上表中贫农就并非都是完全无地的赤贫农户,其中相当一部分少地,另外租种地主土地或为地主佣工。 从各阶层的人口比例看,华北农村自耕农占有相当数量。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在1934~1935年所做的全国土地调查,在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自耕农的百分比分别为71.35%、64.75%和74.73%,这些数字比当时全国的平均数47.6%高出许多(注: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第34页。)。这对于华北村落共同体的组织结构有相当大的影响,是华北村庄内向封闭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自耕农的生产和消费基本上都集中在自己的村庄社区内,相比村内其他的社会阶层,他们与外界的交往最少。受到这种经济活动特点的限制,自耕农是村庄社区中最为内向的阶层。黄宗智描述了河北顺义县沙井村的中农李广志,他上集市从不与人交谈,甚至从来没有和相距30公尺的石门村的任何人交谈过(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1页。)。 土地资源分配的重要方面是土地收益在不同阶层的分配。据1933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在调查的浙江、江苏、安徽、河北等9个省的3306家农户中,无土地的占调查数14.8%的雇农,年平均总收入为55元;有土地5亩以下占全农户27.7%的贫农,平均总收入全年为62元;有土地6~10亩者,占全农户19.7%的中农,平均年收入为105元;有土地在11~25亩者,占全农户18%,平均年收入160元;至于每年收入在300元以上,有土地超过26亩的富农,占全农户的19.3%。与当时农民最低生活水平比较,当时农家负债数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另据《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所载,1933年属于北方区的晋、冀、鲁、豫305个有报告之县,负债农户占57%(注:转引自张静如、卞杏英主编:《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可见当时农户负担相当沉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收益在各阶层的分布极不平衡。 2.婚姻圈与人口流向。民国时期,华北村落的内向封闭性,并不意味着村落间的绝对分离。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为了维系土地的占有,便需要劳动力尤其男劳动力,婚姻即成为资源占有、人口延续的基本手段。由于乡民的社会经济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婚姻关系的范围也相当有限。据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程{K3I804.jpg}教授等人对山东省平原县杠子李庄杨、李两姓三户婚姻关系的抽样调查,这三户三至四代有婚姻关系的32人之中,有5人因外出谋生分别在关外和天津结婚,1人嫁到离本村40里的高唐县农村,其他26人的姻亲关系,都是在距本村20里方圆的范围之内,其中大部分则不出十里八乡。从晚清到民国初年,该村居民们的人际交往范围,一般不出县界(注:程{K3I804.jpg}:《晚清乡土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页。)。象在这样一个世代熟悉的小社区内生活的人群,既有某种彼此协作扶持的必要,也存在着互相信任、忍让和宽容的条件。街坊邻里的关系,来源于对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感受,要比八方杂处、竞争激烈的城市居民亲密得多。 3.以宗族为中心的村庄组织结构。与南方村落家族相比,华北村落的宗族族田较少,大部分宗族甚至仅有占地很小的祖坟地。然而在村落共同体内以土地占有、利用、分配为中心的公共事务中,华北家族组织仍起着基础性的主导作用。 一般的农户要分成一个个的小家庭,经过分家析产,一个家道殷实的经营地主也会沦为勉强维持生计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聚族而居的大家庭,主要是占地数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在兄弟分家之后,为了避免诉讼和其他纠纷,往往将所有土地记于同一祖先名下,这样兄弟们可以免交契税和过割登记费。这种名义上以共同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大家庭”——“户”就成为一个纳税单位。保甲户口编查册中有这样的记载:同宗的4家人登记为1户(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在与全体村民相关的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参与单位是由同一宗族组成的支或门,宗族的血缘关系重于街坊的地缘关系。在土地买卖中,宗族的影响最为明显。满铁调查表明,按照惯例,若有人出卖土地,同族之人有优先购买权。在河北栾城县的寺北柴村,同族先买权得到严格的执行,如果有人在未通知同族之人或以同样的价格将土地售于族外之人,该宗族有权宣布此买卖无效(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以宗族组织为中心,华北村落社区内尚有各种载负经济、宗教、公共管理、地方自卫等等职能的组织进行活动。所有这些职能活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愿性的,村民可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如村民间帮工、搭套、钱会之类的经济互助活动,宗族偏好是选择的心理导向;另一类则属于强制性的,通常关系到村落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村民只有参加的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如保卫团、看青会即属此类,此外还包括全村性的宗教活动,如集体求雨,修建村庙、家祠,举办庙会等。乔启明通过对1924年~1925年华北村庄的调查发现:“华北每一农村的居民多在一二百以上,其最基本的组织为家庭,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结合为族,每族设一祠堂。祠堂除供祭祖之用外,尚有其他功用。”(注:乔启明:《中国农村经济学》,第427页。)村庄内的公共事务大都是在家祠中进行的。宗族有时甚至直接承担村落共同体的行政事务,甚或家族组织与村级政权合而为一。如北平宛平县的成府村,任何人做保长以前,必须先管一年程姓家族内的添丁会,为程姓住户登记生儿育女,领程姓祠堂津贴,受其管辖(注:张静如、刘志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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