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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与权力网络(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张佩国 参加讨论


    土地收益在村落内的分配是地租,而在村落与国家权力间的分配则是征税。
    晚清时期,清政府除地方行政官员外,用以深入农村的统治结构的下层网络是一个虚弱的、有缺陷的系统。当中央政权自身变得无能为力时,中国的县级政府极度腐败并高度依赖地方士绅去完成征税任务(注:参阅[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页。)。在地方政府—士绅—村民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士绅在完成国家权力对村落共同体的社会控制职能方面,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清末民初,因科举废、军阀兴,士绅阶层面临断层的危险,地方豪杰、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就纷纷登场,参与地方性公共事务,以填补权力链条断裂所产生的权力真空(注:参见贺耀夫:《民国时期的绅权与乡村社会控制》,(香港)《二十一世纪》(双月刊)1994年12月号。)。
    清末新政时,地方自治的浪潮兴起,就反映了政府系统修补、完善权力控制体系的尝试,而建立新式学校和警察制度是政府推行现代化的两个主要项目。但政府因困于资源和制度手段的匮乏,不得不将这些现代化项目所需的经费转移到村庄的层级上。民国时期,战争频仍,地方政权的军事化程度日益提高,上述趋势就得以延续并有所加剧。村落共同体成为民国地方政府动员乡村社会资源的基本制度手段。
    政府极力进行县级政府与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的调整,除对县级行政机构进行调整外,还加强了县级以下政权的组织建构。民国初年,县以下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集;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有些省则自行规定了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区以下设村,村为自治单位,设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和监察委员会,分掌议会、行政、司法、监察事宜(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69页。)。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朝令夕改,法律、法规繁多,此不赘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县级区域内,县—区—村三级权力体制已成稳固化的趋势。区一级行政组织成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关键环节。根据国民政府的设想,区级政府不仅要统计人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而且要承担起地方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职能,如兴办教育、推进地方自治、发展经济。但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征收赋税成了区级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能。这一职能又是通过区政府对地方豪绅的权力委托而得以完成的。以征税为核心内容的县—区—村体制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华北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
    民国时期,经区政府和村落权力精英征收的财税来源主要有田赋及田赋附加税、摊派、杂捐三种。1928年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省政府支配,作为补偿,省政府允许各县在原来附加之上再为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附加税无不超过正税。1933年河北省田赋附加种数达48种,平均超过正税的一倍;河南省达42种之多,有的县超过正税的比率甚至近10倍(注: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第115页。)。在上缴田赋的过程中,农村中的权势精英还利用各种手段将负担转嫁到一般农民身上。冯华德调查了河北省某县某村100名有地农民的田亩数,发现该村上报的地亩数与自存地亩册所记相差较大。村长、村副分别实有地为116亩、89.68亩,但却上报为50亩,而有些农民上报地亩数却大于实有数。显然,村长及少数豪绅是将田赋负担转移到其他农民头上(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58页。)。
    摊款是县、区政府收入的另一主要来源。摊款在清代一般是为了应付地方性的财政需要,如兴办公共工程,才向百姓摊款并派工。民国以来,摊款成了地方军阀及各级地方权力机构搜刮乡村财富的重要手段。这一现象在华北农村极为盛行。据对河南省农村的调查,区公所“最繁重的工作,莫如派款。当县府奉令派款时,便召集各区区长,按地域的大小,田亩的多寡,议定各区应派的额数,区长下乡便召集保长,再按各保的地亩派定额数,于是保长逐户向农民摊派”(注: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第73页。)。尤其是军阀混战时期应付兵差的摊派数额巨大,1930年河南战区各县的兵差合计达1074万元,每亩平均摊到5元,几近全省平均每亩田赋及附加税的30倍(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因摊款不属于国家财政体制内征税,大多是临时性的,所以也成了各级地方官吏及乡村权力精英中饱私囊的绝好机会。据报告,河北省邢台县山川区40个村镇,到1933年年中已交纳的治安费用已是预算额的数倍,超过部分为区政府和民团所挥霍(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页。)。兵差成为摊款的主要项目,最终还是由贫苦农民负担。王寅生描述了河北清苑县薛庄村的情况,“清苑薛庄全村租地耕种的人家共有20家,这20家所租种的地,其中最多只有3亩地是属于薛庄村人所有,其余的地主统不在本村。这20家租地耕种的人家中间,明确地知道他不代替他底地主负担兵差的只有一家。”“大多数不住在农村的地主,他们所应摊的兵差都由他们底佃农代出。……一般住在村里的中小地主们,他们的兵差大半由自己负担。但是实际上他们底这部分负担也常常用提高租额的方法转移到佃农身上去的。”(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页。)
    除田赋与摊派外,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繁多,各地杂捐的名目不一,从屠宰捐、花捐、烟捐到大粪捐,无所不有,是地方政府财税的重要来源。由于每一种捐的数额不大,县政府通常不设专门征收机构,而是采取包征制,由本地绅商承包征收。“(山东)菏泽县所行招商包税制度,全国各地均如此,弊端极大!类如某项捐税,应征比额每年300元,初由县府代征足此额;翌年省方派员督令招商承包,结果标额投至3000元,较原额增加10倍,包商之过分勒索可知。”(注:(邹平)《乡村建设》4卷9期,1934年10月,第13页。)能够承包征收杂捐者,必定是地方上有权势的豪强,必然和支配乡村社会的权力精英、基层官吏紧密结合在一起。
    强征硬派,村民怨声载道,而区级政府的行政任务必须完成,保甲长两面受气,进退维谷。有些品行端正的乡长、保甲长不愿承担这项苦差,如河北省昌黎县犁湾河乡乡长王筱候曾为避苦差而逃往关外。而大部分基层官吏则利用各种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税过程中为自己攫取额外的利益。朱德新的研究表明,河南、河北一些地方的乡、保甲长借摊派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蚀团款(地方自卫武装费用),私卖乡保公所的枪支弹药后侵吞公款,利用兼任田房买卖监证人的职务进行贪污,实收虚支与拖延上报预算,虚报工程造价,将非法开支混在合法开支中摊派,层层加码,窃取余额,伪造账簿,巧立名目,各种手法无所不用其极(注: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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