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写作的第四个重要资料依据是潘季驯所著的《河防一览》一书。该书卷5有“河源考”及“历代河决考”两节,对黄河的源流、 历代黄河成灾及治理情况,作了全面系统的记载,这为“吴志”利用该书提供了方便。笔者调查的结果表明,“吴志”对《河防一览》的引用共为九次,全部集中于其“黄河”部分的写作之中。它们是:小序(引用《河防一览》卷5“河源考”所载《元史河源记》的文字)、 洪武元年关于河决曹州的记事、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关于河决原武黑阳山的记事、嘉靖六年关于河决曹、单等处的记事、嘉靖七年关于河决淤庙道口三十余里的记事、嘉靖八年关于飞云桥之水北徙鱼台谷亭的记事、嘉靖二十一年关于王以旂治河于李景高口的记事、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癸未关于詹瀚回顾上一年河决曹县情形的记事、嘉靖四十四年七月癸卯关于黄河大淤的记事。(以上八个记事皆引用了《河防一览》卷5 “历代河决考”的文字) “吴志”在写作时极为重要的资料依据还有明朝有关人士治理河渠的奏疏(“吴志”在以“明实录”为依据进行写作时,实际上已经大量接触了奏疏,因为“明实录”中的许多记载,实为明人奏疏的缩写。这里讲的奏疏不是指记与实录中的这些奏疏缩写文字,而是指奏疏原文)。吴道南在其《泇河议》一文中,曾经提及其在撰写《国史河渠志》时阅读有关奏疏的事实:“余掌《河渠志》,览当年奏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2。)就笔者的考察, “吴志”在写作过程中读过并加以引用的奏疏,至少有如下数篇:黄绾《论治河理漕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56; “吴志”“运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及“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胡世宁《陈言治河通运以济国储而救民生疏》(注:疏文今存浙江书局刻本《胡端敏公奏议》卷7; “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周用《理河事宜疏》(注:《明经世文编》卷146 及《西园闻见录》卷87均载此文的详细摘录;“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引用。)、霍韬《议处黄河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86;“吴志”“卫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注:疏文见《明经世文编》卷343 ;“吴志”“海运”部分之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引用。)上述奏疏在被引用时,都是经过了删节改写,且往往参考过“实录”中对该奏疏的缩写。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是,“吴志”中所记载的这些奏疏的段落,有的虽然内容与原疏无出入,但用语不同于原疏,而同于实录中缩写后的样子,有的在内容上超出了“实录”中所载经过缩写的该疏的范围,只有在原疏中才可找到;另外,“吴志”所载的该奏疏的内容,在原疏中全能找到。 上述之外,“吴志”在写作时所依据的资料,还有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十一年七月癸亥记事引用其卷1, “两湖总序”的部分文字)、吴仲《通惠河志》(“通惠河”部分小序引用其卷上“通惠河源委图”之按语及“通惠河考略”的部分文字)、刘天河《问水集》(“运河”部分嘉靖十三年十一月庚寅记事引用其卷2 杨旦、邵元吉《治河始末》的部分文字》等有关专著,以及李东阳《宿州符离桥月河记》(该文见《明经世文编》卷54;“吴志”“黄河”部分景泰五年十一月丙子记事及弘治二年九月庚辰记事引用)、石珤《滹沱河记》(该文载《明经世文编》卷129; “吴志”“滹沱河”部分之小序引用)、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该文摘要载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2 ;“吴志”“运河”部分弘治七年六年乙丑记事引用)、《学士绪元祯与张宪副鼐书》(该书载《西园闻见录》卷87;“吴志”“黄河”部分弘治八年二月己卯记事引用)、王鏊《夏忠靖公传》(该文载朱国桢订、董其昌阅《王文恪公集》卷23;“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永乐元年八月戊申记事引用)等文章。它们被引用的次数虽然不多,但对“吴志”讲清有关史事,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吴志”在利用各种文献资料进行写作时,大多是单独使用一种文献的一条资料来记述一件史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黄河”;《河防一览》卷5。 )也有的是将两种甚至更多种文献的若干条资料综合在一起以完成对一件事的记载。如“泗河”部分的小序即是综合了万历《大明会典》和万历元年《兖州府志》的有关记载而写成的。(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万历《大明会典》卷196“河渠”1“运道”1“泗河”。 )由于“吴志”采取了综合多种文献资料来写作一件史事的方法,使该书的有关记事无疑更加完整和清晰。 三 “吴志”有许多优点,首先是首创了在志书中附载图册的体例,或第一次提出了这种设想。前文已经提及“吴志”附载图册或计划附载图册之事,这在纪传体史书是破天荒的举动。《四库全书总目》卷75所载吴道南一卷本《河渠志》的提要,曾指出其这一首创性:“考《元史》以前诸志,皆无图绘,此例盖道南所首创也。”尽管“吴志”之是否确实作出了图册尚不可得知,尽管其即使已经作出了图册,它们也已佚失不可得见,而这一首创或第一次提出设想的意义,显然是极为重大的。它对写纪传体史书各志的后人是很大的启发,对于纪传体史书中的各志中用文字无法说清的内容,指出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吴志”的第二个优点是叙事详细。前文已经述及该书的字数前两卷为约24280,后六卷为约30320。将两者相加为54600; 这便是其全书总字数约略数字。其数量之大,就笔者目前闻见所及之关于明代的纪传体史书中的“河渠志”,大体与之相比的只有王鸿绪的《明史稿》和《明史》,以及万斯同备修《明史》而“摘录旧闻”写成的《明代河渠考》(注:《四库全书总目》卷75。);其余的史书都与之相差甚多。如《名山藏》之《河漕记》为约14400字, 《罪惟录》之《河渠志》为约6300字,《明书》之《河漕志》为约12600字。 它们多的不及“吴志”的字数的三分之一,少的仅及“吴志”的九分之一。这里应予指出的还有,它们所述史事涉及的范围,有的时间下限延至万历或天启,有的在河渠之外还兼及漕运的船只、主管官吏、运输方法等,比“吴志”有所超出;若把这一因素再考虑进去,“吴志”叙事之详细就能看得更清楚了。 “吴志”的第三个优点是叙事时间清晰。这是它采取了按时间顺序叙事并且将时间精确到日的体例而带来的好处。它的这一优点,若与《明史》的“河渠志”相比,就能强烈地感受到。《明史》的“河渠志”尽管也是按时间顺序叙事,但执行得不太严格,并且一般是仅精确到年。这样,其叙事的时间顺序便常常发生差误。有的未注明时间,令人易于误解。如其卷83“河渠”1“黄河”条记载: (嘉靖)三十一年九月,河决徐州房村集至邳州新安,运道淤阻五十里。总河副都御史曾钧上治河方略,乃浚房村至双沟、曲头,筑徐州高庙至邳州沂河。又言:“刘伶台至赤晏庙凡八十里,乃黄河下流,游沙壅塞,疏浚宜先。次则草湾老黄河口,冲激淹没安东一县,亦当急筑,更筑长堤矶嘴以备冲激。又三里沟新河口视旧口水高六尺,开旧口有沙淤之患,而为害稍轻;开新口未免淹没之虞,而漕舟颇便。宜暂闭新口。建置闸座,且增筑高家堰长堤,而新庄诸闸甃石以遏横流。”帝命侍郎吴鹏振灾户,而悉从钧奏。 如果仅读这一段文字,就会认为其所述各事均发生在嘉靖三十一年九月。但据《世宗实录》卷392,曾钧之奏上治河方略, 乃在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根《世宗实录》卷393, 曾钧之又言“刘伶台”等等,乃在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明史》的这段文字显然是由于未注明时间而导致读者的误解。而在“吴志”之中,这两年史事都明确地分别系于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条下和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条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与《明史》比较起来, 它们无疑是处理得好一些。 《明史》“河渠志”的记事有时还出现先后颠倒的情况。如《明史》卷86“河渠”6“直省水利”记载: (宣德)七年修眉州新津通济堰。堰水出彭山,分十六渠志溉田二万五千余亩。河东盐运使言:“盐池近地姚暹河,流入五星湖转黄流河,两岸洼下。比岁两溢水涨,冲至解州。浪益急,遂溃南岸,没民田三十余里,盐池护堤皆坏。复因下流涑水河高,壅淤逆流,姚暹以决。乞起民夫疏瀹”。从之。苏州知府况锺言:“苏、松、嘉、湖,湖有六,曰太湖、庞山、阳城、沙湖、昆承、尚湖。永乐初,夏原吉浚导,今复淤。乞遣大臣疏浚。”乃命周忱与锺治之。是岁,汾河骤溢,败太原堤。镇守都司李谦、巡按御史徐杰以便宜修治,然后驰奏。帝嘉奖之。 仅读这段文字,不会发现问题。但一查《宣宗实录》,问题就暴露了。据《宣宗实录》卷90,修通济堰一事,为宣德七年五月癸未获得皇帝的批准;据《宣宗实录》卷89,河东盐运使上言“盐池近地姚暹河”等等,为宣德七年四月己丑之事;据《宣宗实录》卷95,苏州知府况锺奏请疏浚苏、松、嘉、湖湖泊之事,发生在宣德七年九月丁卯;根《宣宗实录》卷91,李谦、徐杰之因修筑汾河堤防而得到皇帝表扬,发生在宣德七年六月丁未。由此看来,上引《明史》一段文字所叙四事发生的时间依次排来,竟是:宣德七年五月癸未、同年四月己丑、同年九月丁卯、同年六月丁未。从时间顺序看来,真可谓杂乱颠倒至极。而检阅“吴志”的相应记载,则完全按照着时间的先后而依次排列着,并且除六月丁未一条遗漏了“六月”二字之外,其余三条都清楚详细地记明了“(七年)四月己丑”、“五月癸未”、“九月丁卯”等月份和日期的顺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在这里,再一次表现了“吴志”叙事时间清晰的一大优点。 “吴志”的第四个优点是叙事准确。将“吴志”的记事与有关的原始资料“实录”等相对比,可以发现其叙事的准确率是很高的,其绝大部分记事与原始资料的记载相符合。上文论述“吴志”资料依据时所引述的记事,多可作为这里的证据;为了节省篇幅,不再另引新例。如果将“吴志”与《明史》“河渠志”的记事相比较,可以发现多处“吴志”准于《明史》之例,这也反映了“吴志”叙事之准确。这类例子兹举一个。《明史》卷87“河渠”5 “滹沱河”记有嘉靖十一年太仆卿何栋关于治理滹沱河水患的一个建议,其中一段话是: 今宜起藁城张村至晋州故堤,筑十八里,高三丈,广十之,植椿榆诸树。 这个建议在“吴志”的“滹沱河”部分中也有记载,与上一段话相应的部分在“吴志”是这样写的: 兹欲捍塞,宜起藁城张村,抵晋州固堤,筑堤以御,更次椿木,植榆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吴志”和《明史》在这里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或为“植椿榆诸树”,或为“更次椿木,植榆树”。两者哪一个正确呢? 查《世宗实录》卷138,其嘉靖十一年五月庚午条记事对此也有记载,其所用词语如下: 兹欲筑此决口,须起藁城县张村至晋州固堤,筑堤一十八里,高三丈,阔三十丈,多用椿木,密载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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