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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道南及其《国史河渠志》(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李小林 参加讨论

看来,《明史》是将“椿木”误为“椿树”了。
    “吴志”的第五个优点,是在记事中常常加入简单的评论。这些评论,或评价有关治水工程,或评点有关治水方案,或发表作者的有关见解,文字虽不多,但极有益于读者加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搞清一些深幽难见的联系。如“运河”部分在记载了弘治七年六月乙丑高邮湖康济河工程完成之事后曾写下如下评论:
    是役也,于湖计甚便,为可久之利,逮后宝应越河之开祖其议。(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这个评论中所说“宝应越河”工程,发生在嘉靖十九年九月。这个评论,无疑使读者对康济河工程的意义,可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另外,这一工程与后来的宝应越河工程的关系,无疑也可因这一评论而得以显现出来。应予指出的是,“吴志”的评论,常常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而得出的独到见解,并非鹦鹉学舌般地袭用文献资料中的旧说。如关于成化十一年至十二年平江伯陈锐等进行的通惠河疏浚工程,《宪宗实录》给予的评价极低,几乎是一味批评:
    是河(指通惠河--笔者注)之源,在元时引昌平县之三泉,俱不深广。今三泉俱存故难引,独西湖一泉,又仅分其半。而河制窄狭,漕舟首尾相衔至者,仅数十艘而已,无停泊之处。河又沙水易淤,雨则涨溢,旱则浅冱。不逾二载,而浅涩如旧,舟不复通。然(陈)锐之所增禄米犹岁给不绝,识则愧之。(注:《宪宗实录》卷154。)
    但“吴志”却另有新评:
    河在元时引昌平三泉,我朝独引西湖泉之半,故不逾二载,浅涩如旧,人或病之。然迄今犹赖,盖亦其始劳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通惠河”。)
    这样的评论,不仅是独到的,而且一分为二,令人感到可信。更应特别指出的是,“吴志”评论有时敢于否定本朝官府甚至否定本朝皇帝的意见,颇有秉笔直书、据事直言的风范。如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巡按陕西御史许进鉴于“东起庄浪、西抵肃州、绵亘几二千里”的河西十五卫,所藉水利“多规夺于势豪”,建议设专官加强管理。但工部借口“官多民扰”,主张“令屯田佥事兼其事”,反对设置专官。皇帝批准了工部的答覆。“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在记述了这一史事后,写下了如下评论:
    水利有专官则民利,奈何言扰也。欲求修浚如国初,此官终不可兼任。(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的评论如此不避忌讳,直抒己见,作者表现出来的勇气确实难能可贵。
    “吴志”的上述优点,说明它在总体上是成功的。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吴志”在根据原始资料写作时,有时用字过简而导致语意不明。如其“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三年九月有如下一段记事:
    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辖地水道百九十滩,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宜兴人徒疏凿之。诏令景川侯曹震往理。(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这里所讲的“水道百九十滩”与“江门大滩八十二处”是什么关系?如果仅读这段文字,极易理解为并列关系。但实际上是从属关系,即“江门大滩八十二处“乃”水道百九十滩”中的一部分。这只要读一读“吴志”所依据原始资料《太祖实录》,即可一目了然:
    是月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所辖之地水道有百九十滩,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诏景川侯曹震往疏凿之。(注:《太祖实录》卷204。)“吴志”之所以令人产生误解, 只不过由于它简略了“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中的“其”字和“等”字而已。后来谈迁在写《国榷》时,将这条记事写成“命景川侯曹震疏四川永宁水道二百七十余所”。(注:《国榷》卷9。 )这当是由于参考“吴志”而产生了对“水道百九十滩”和“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相互关系的误解才撰写出来的;其“二百七十余所”是将“百九十滩”与“八十二处”相加而得出的。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讲是准确的,但也存在一些与依据的原始资料有异的不准确之处或错误之处。如《英宗实录》卷41正统三年四月庚午条有如下一段记事:
    直隶凤阳府泗州、淮安府清河等县各奏:去岁天雨连绵,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布种,今年夏税无从办纳。上命行在户部遣官覆视除之。
    “吴志”之“淮河”部分依据这段文字写了一条记事,其原文为:
    正统三年四月庚午,直隶清河等县奏,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种,今岁夏税无从纳,请蠲豁。诏下部勘报。(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对比“吴志”与《英宗实录》原文,可说内容两者大体一致,但“吴志”中有一处却是不准确的:只读其所记,读者会误解“淮水涨漫”之事发生在正统三年;而据《英宗实录》乃在正统二年。关于“吴志”记事中的错误之处,可举其“诸湖”部分成化元年五月修整高邮湖岸记事的例子。这段记事的原文是:
    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复请修高邮湖岸,北起杭家嘴,南抵张家沟镇,袤三十里有奇。从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6。)
    这个记事的原始资料依据是《宪宗实录》卷17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条的一段记载:
    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请修筑高邮湖岸,自杭家嘴北起,至张家沟镇南止,凡三十里有奇。从之。
    对比两段文字可知,《宪宗实录》中并无杭家嘴在北、张家沟镇在南的说明,但在“吴志”之中这一说明却存在了。“吴志”的这一说明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据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1 “舆地志”“疆域”“镇市”记载:张家沟镇“在州治三十里”。又据同书卷2“河渠志”“运河”记载, 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中有“州北三里之杭家嘴”(“州”指高邮州--笔者注)一语。由此看来,在“州北三里”的杭家嘴只能在位于“州治北三十里”的张家沟镇的南面,换言之,即应是杭家嘴在南而张家沟镇在北,“吴志”的说法是完全颠倒了。“吴志”中还有一些对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的错误之处未加鉴别而导致随之致误的记事。如《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五月甲辰记事记载:
    宁波府鄞县民陈进诣阙言: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皆资东钱湖水灌溉,湖周回八十里,岸有七堰,年久湮塞不通,乞疏浚之。上命工部遣官相度,于农隙时修之。
    这段记事中的“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之说,肯定是错误的。明朝耕地的全国最高统计数字为洪武二十六年的“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注:《明会要》卷53“食货”1。)倘定海、 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达到了全国耕地最高统计数字的近十分之一;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又据统计,“嘉靖三十二年(浙江全省)官民田地山荡塘滩池河溪港之禹,共肆拾伍万陆千柒百玖顷捌亩柒分伍厘贰毫有奇”;(注:清李卫等修《浙江通志》卷67“田赋”1。)倘定海、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超过了该两地所在省份的全部土地数字的一倍以上,这又怎么可能!但是,就是这样的稍加思考即可发现其误的数字,“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照抄不误地袭用了下来:
    诏浚东钱湖。湖在定海、鄞县之界,周回八十里,灌民田百万余顷,鄞县民以为言,故浚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看,对有关史事发生的时间处理得较好,但也有若干差误。个别记事所系时间不太妥当。如其“黄河”部分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之下,载有周用提出将治河与兴修田间水利相结合的主张的奏疏,即《理河事宜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而据《明经世文编》卷146所载该疏详细摘要, 疏中有“臣自嘉靖二十二年四月奉命总理河道”之语,可见这个奏疏应写于嘉靖二十二年夏或其之后;“吴志”将之系于嘉靖七年八月,无疑是偏早了。“吴志”中记事误系月份或日期干支以及漏记史事发生的日期干支的情况,也常出现,笔者曾将之统计出来,其中“运河”十二处,“黄河”十一处,“卫河”、“滹沱河”、“诸湖”各二处,“济河”、“卢沟河”、“桑干河”各一处,“闸坝”八处,“海运”四处,“郡国水利”五十处。分析其致误原因,除去吴道南原文不误、只是在“文集刻板时发生差错这一原因可能存在不计外,笔者发现起码有两个:一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时,若“实录”中两个月份或两个以上月份的记事不同于一卷记一个月份史事的惯例而同在一卷,易于忽略月份的变化,把下一个月份的记事误当作了上一个月份的记事。二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中,有时未留心“实录”中日期干支的变化,把下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当作了上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前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桑干河”部分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的例子。查《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和四月的记事都在这一卷; 吴道南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显然是由于在阅读《太祖实录》时没有留心月份的变化。后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海运”部分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的例子。查《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正是紧挨着排在隆庆六年三月乙巳记事之下;吴道南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无疑是由于在阅读《穆宗实录》时,忽略了日期干支已由“乙巳”进入了“丙午”。
    “吴志”中的记事,有的是将同一个月中不同日期发生的两件事合成一条加以记载,这时其所系时间有时只记时间靠前的那一天的日期干支,其结果是必然使读者误解所记两件事情均发生在同一天之中。这也是其所记事在时间方面出现的一类错误。笔者对“吴志”的这类错误,共发现了两处。一是“卢沟河”部分将宣德三年六月庚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甲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计系在了甲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一是“郡国水利”部分将永乐二年十一月丙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戊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系在了戊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另外应予指出的一个缺点,是在其“闸坝”部分的小序中,写进了不少万历初年的内容,这对陈于陛主持的这次修史活动所要求的内容时间下限,是有所违背的,有破例之嫌。其所写入的万历时期的内容包括:徐州古洪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内华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邳州匙头湾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桃源县马厂坡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及崔镇、徐升、季太、三义四减水石坝(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山阳县高家堤堰(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丹徒县大犊山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 “河渠” 2“闸坝”。)丹阳县黄泯坝练湖石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
    吴道南撰写的《国史河渠志》的发现,使我们进一步看到万历年间陈于陛主持的官修“国史”活动,成绩确实不小。由此,也让我们不能不为这次修史活动的中途夭折而感到深深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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