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比较初论:比较研究的一般逻辑(3)
二、比较研究的一般逻辑 在人文学科领域内,比较何以可能?这样的提问在中文语境下,意味着我们预先假定比较是可能的,若非如此,由于可公度性、可比较性、可交流性诸概念之间的对应与关联,便将引发库恩所说的交流中断。正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实现了交流(注:此时,实现交流意味着交流方能够成功预料对方接下来的言行,而不是指实现了某种等价翻译。),库恩必须澄清他所谓的不可公度性乃是“局部不可公度性”,因而,比较之可能首先获得了日常生活中经验的支持。那么,在逻辑上,比较是如何进行的呢? 众所周知,比较是两个或多个对象之间的比较。当从事比较研究的学者针对比较的对象提出“可比较性”之时,它本身就暗指比较对象之间必定是异同并存,否则,无同之异与无异之同,都会令比较失去意义。 关于比较研究的逻辑,我们试作如下六点说明,并以法国年鉴学派学者布洛赫的比较研究经典之作《封建社会》为例给予进一步解释。 1.比较是不可公度性与可公度性的统一 如果比较的对象完全相同,例如数字3、3、3、……,它们之间有同无异,那么人们会觉得这种比较毫无意义;如果比较的对象完全相异,例如字母A、B、C、……,它们内部有异无同,比较同样没有意义。若是3A、6A、9A、……,这一组比较项中,3是其公约数,A也是其公约项,而在以3A公约之后,1、2、3、……就不可公约了。 我们以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讨论的“封建主义”为例证。在布洛赫看来,欧洲不同地域的“封建社会”能够比较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6](P704-705)。但布洛赫的比较研究也表明:“欧洲封建化的程度并非全部一致,节奏也不完全相同。而且,最重要的是,任何地方都不是完全封建化的。”[6](P703)由此可见,研究中世纪欧洲范围内的封建主义,必须同时揭示其中的异与同,而研究本身是从现象之异中抽象出同,没有对异的感知,就不可能有对同的抽象。 2.比较研究中,如果可公度性意味着“相同”的话,不能由比较对象之间局部要素的可公度性推导出整体的可公度性 库恩就是通过反对将翻译等同于解释的方式,论证了作为整体的实际翻译并不是一种等值翻译。值得我们进一步注意的是,局部可公度性必然与局部不可公度性相依存,而局部不可公度性是造成比较对象在结构、整体上不可公度性的根源。在人们熟知系统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命题的情况之下,要说明这个论点并不难。我们仍以《封建社会》为例。布洛赫认为,日本也经历了封建主义,尽管日本的封建主义与欧洲的封建主义有着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但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6](P704-706)。在布洛赫眼中,封建主义是某个历史阶段日本历史与欧洲历史可公度的要素,但我们不能据此而认为作为整体的(注:或是时间上的整体,或是内容上的整体,因为在布洛赫这里,封建主义特指的是中世纪这一时段,并且侧重的是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将它联系在一起的各项原则,显然,它们不能充当历史的整体。)日本历史与作为整体的欧洲历史具有整体上的可公度性。这就如即便是两个孪生兄弟,他们也绝不会是同一个人。 3.比较研究中,比较对象的可公度性与不可公度性随着比较者设定的比较范围或概念层次而变化 如果说两个层次相同的结构(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同时的”属),它们彼此间不可公度,这并非绝对,如果比较的范围或限度得以拓展,当两个比较项的结构作为部分同属一个更大的结构或整体时,它们就可能变成可公度的。就如白菜在萝卜的定义下,它与萝卜不可公度,但在蔬菜的定义下,白菜与萝卜便可公度了。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义”是解释欧洲特定历史阶段--中世纪中某些现象的一种概念框架。在“封建主义”的概念下,古希腊-罗马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二者不可公度。然而,“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它与古希腊-罗马的社会类型,与任何时代、任何地域的社会类型都有可公度性。此外,库恩对于科学史的研究本身也提供了一个经典例证:在不同历史时代,就对科学本质的理解而言,不同的范式各自作为整体彼此不可公度;然而,这些历史中不可公度的“范式”之所以可以由当代的库恩来表达,恰恰是因为库恩以历史社会学的方式预构了“范式”这样一个认知的概念框架,重新组织、解释了可以从中抽取出“范式”的具体经验事实,从而使它们获得了可公度性、可翻译性和可交流性的基础。 据此而知,可否公度所牵涉的最根本问题就是逻辑上讲的本质定义,即种概念加属差的问题。在比较研究中,可否公度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不是能够将比较项放在同一个种属(genus)下。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说道:“外延较大的种可以被用来述说那外延较小的种,因此谓语(即前一个种)的一切属差,也就是主体(即后一个种)的属差。”[7](P11)正因为如此,对于同一个种内彼此有别、彼此对立的各个属(即外延较小的种),种本身的属差是它们的可公度项,但这些“按本性而言是‘同时的’”属却有着另一层次的属差,使得它们在同一个种里被区分并且彼此对立。例如,“动物”的本质定义中的属差可以用来描述“有翼的”、“有足的”和“水栖的”动物,但这三种动物彼此间的属差却使得它们彼此对立[7](P47)。我们把种规定在一定的阶梯或阶段,只要比较对象被设定在同一个种内,种的本质定义(如动物的定义)就是比较对象之间的可公度项,而比较对象之间的属差(如有翼的、有足的、水栖的)便是不可公度项;若不在同一个种内,比较对象就不可公度;若置于同一种内却看不到属差,这也谈不上公度,种等于没有找到。另外,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够比较“有翼的”、“有足的”和“水栖的”动物之间的异同,那必定是因为认识者使用了同一种分类方法[分类原则]来区分它们[7](P47),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库恩所阐述的语言分类结构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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