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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 张鹤泉 参加讨论

西汉时期,国家实施的二十等爵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一爵制对维护国家的统治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二十等爵是保证西汉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的重要制度。对于二十等爵在维护国家统治稳定上起到的影响作用,前辈学者多有论述。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可以为这种看法补充更有力的证据。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二年律令》关于二十等爵的记载为主,结合文献史料,对这一问题再作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授田制度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西汉初年,当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各阶层实行授田制度。关于授田制度的内容,在《二年律令》中,有明确记载。《户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
    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顷。[1]
    又《户律》: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1]
    由这两条律文可知,西汉初年授田制度的对象为具有二十等爵者、无爵者以及司寇、隐官。国家授田的标准,是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国家是依据爵位规定有爵者所受耕地和宅地数,并且,以对有爵者的授田数为参照,规定对无爵者以及司寇和隐官的授田数。由此可见,西汉初年,国家授田制度是在二十等爵保证下,对国家编户齐民以及在编户之外的司寇、隐官实施的等级分明的土地分配制度。
    西汉初年,国家实行的授田制度不同于秦代的授田制度。从秦代实行授田制度来看,等级划分不很明确。云梦秦简《田律》:
    入顷刍槁,以其受田之数,无貇(垦)不貇(垦),顷入刍三石、槁二石。
    据秦代《田律》的规定,对受田者没有以爵位来区分,授田的对象只限于国家的编户。这就是说,在商鞅变法以后国家实行的二十等爵并未和国家的授田制度结合起来。因此,秦代的授田者获得土地数只以每户百亩为限,还没有等级的差别。
    西汉初年,国家授田制度同秦代不同,还表现为战国秦时,土地私有尚未发展起来。从云梦秦简的记载来看,还找不到土地私有的踪迹。云梦秦简《封诊式》: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由此财产登记来看,是一个拥有奴隶的家庭。这种家庭拥有土地,当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在财产登记中却不包括土地,这只能说明这一时期家庭拥有私有土地的情况还不明显。到秦统一后,土地私有才发展起来。一般认为《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也。”是土地在全国私有被国家认可的标志。实际上,秦统一后,土地的私有确实是很发展的。《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疏:“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董仲舒所说,当不是商鞅变法后的战国秦时的情况,而是秦统一后的情况。西汉承秦之绪,在西汉前期,土地私有仍然是很发展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土地买卖的盛行。《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晁错上疏:“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显然,西汉前期,土地买卖的现象是很突出的。西汉初年,国家编户齐民的土地买卖,在《二年律令》中也有记载。《户律》: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未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1]
    这条律文说明,西汉初年,国家允许田宅的买卖。但是,基层社会组织官员对此要有登记的手续。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田宅的买卖是持保护态度的。
    从上述情况来看,西汉初年,国家的授田制度是在土地私有比较发展的形势下实施的。因此,国家实行这种授田制,就与国家以此来稳定社会统治秩序的意图,有很密切的关系。
    西汉国家确定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授田制,实际上,是规定了社会各阶层对土地和田宅的等级占有。如前所述,西汉初年,国家确定授田制是根据爵位的不同,并以爵位为参照,对无爵者以及司寇、隐官实行的等级土地分配制度。西汉国家授给这些受田者土地后,实际上,就使他们可以占有受有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年律令》中,西汉国家没有规定受田者还田的记载。这说明,在西汉初年,受田者可以对受有的土地长期占有。正因为如此,西汉国家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授田,实际上,也就形成国家对社会不同等级土地占有的规定。西汉初年,国家确定的按爵位等级占田,应该与后来实行的“均田之制”,有密切的联系。
    所谓“均田之制”,见之于《汉书》卷八六《王嘉传》,其中提到:“诏书罢菀,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对于“均田之制”,孟康注说:“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孟康指出,西汉的均田之制是要“于品级中令均等”,应该说是反映了西汉社会的实际情况的。不过,孟康所说的“品制”,应该是爵位,而不是官秩。因为西汉的均田之制是在“吏民”中实行的,而只有国家实行的二十等爵更能够反映“吏民”的差等。由此可见,西汉国家实行的均田之制,是要求按当时各社会阶层的不同爵位等级占有规定的土地,并且,在同一等级中,对土地的占有必须是均等的。因此,可以说,西汉时期,国家实行的“均田之制”是在西汉初年,按爵位等级授田和占田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由于西汉初年,国家实行的授田制度包含在同一爵位等级中所占土地应该均等的意义,因此,授田制度对保证社会各阶层在对土地拥有上的秩序化有重大影响。这具体表现为,西汉国家可以依据爵位的等次,检核各社会阶层对土地占有的状况。《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序》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可见,武帝时期规定的“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监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的问题。所谓“田宅逾制”,应该说,就是超过了爵位等级规定的占有土地的标准。这就是说,西汉国家是依据“均田之制”,严格禁止当时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对土地的占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西汉国家以这种标准来进行捡核,当然也就可以抑制社会各阶层在土地占有上,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
    西汉初年,国家授田的等级规定,对低爵者和无爵者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前引《户律》规定,国家对最低爵公士授田“一顷半顷”,对无爵者“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二者受田只差半顷,差别并不明显。这个授田数是战国以来,国家规定编户齐民占有土地的最基本标准。《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李悝尽地利之教,规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前引秦律《田律》:“入顷刍槁,以其受田之数。”西汉初年,国家仍然对无爵者规定授田百亩,对最低爵授田一顷半。这种做法,固然和承袭历史传统有关,但是应该看到,这个授田数对保证低爵者和无爵者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是有密切的关系的。因为西汉初年,由于战争的影响,出现地广人稀的状况,当是毫无疑问的事实。可是,西汉国家并不对低爵者和无爵者增加授田的数量,说明一顷或者一顷半的土地可以保证这些国家编户维持最低的生产和生活的需求。正因为如此,到文景时期,国家依然将拥有百亩之田的下层编户齐民家庭,作为理想的构成模式。《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晁错上书:“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正说明了这一点。西汉初年,国家将可以保证下层编户齐民稳定的受田数量,限制在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的范围内,一是要表现无爵者与有爵者的差别;二是要表现无爵者一旦获得爵位,在授田的权益上,会超出维持最低生活和生产的标准。这样就将对社会下层编户齐民对土地的占有,纳入到二十等爵的编制中,使其与维持下层编户齐民的稳定联系起来。
    西汉初年,国家实行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授田制不仅可以使土地保持等级范围内的均等,并且,还可以避免不同等级间在生产上的相互影响,特别是具有高爵者对具有低爵和无爵者的影响。《二年律令·户律》: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槁。[1]
    这条律文说的“卿”,是指二十等爵中的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这些爵位。“卿以上”,就是左庶长以上,还包括关内侯和列侯。拥有这些爵位者,是属于高爵的范围。律文中所说的“户田”,就是由西汉国家授给这些高爵者应该占有的土地。律文所说的“不租”,就是不出租国家授给的土地。据《户律》的规定来看,西汉国家对这些高爵者所授土地的数量很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因此,他们无疑都属于大土地占有者。西汉国家对这些大土地占有者,不提倡他们出租土地,以不收刍槁税的利益转让,来给予间接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高爵者利用国家所授土地,对拥有少量土地的低爵者和无爵者进行租佃盘剥,以致对二十等爵编制之下的“均田之制”产生影响。实际上,西汉国家是要在保证编户齐民对土地的等级占有的基础上,使高爵者、低爵者和无爵者之间的利益不相互侵害。
    总之,西汉初年,国家实行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授田制,应该说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师丹上书说,西汉前期,“未有并兼之害”。这正是当时社会出现平稳状态的明显反映。因此,可以说,西汉初年,等级的授田制是西汉前期社会能够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的保证。而二十等爵对授田制的实施所起到的积极影响作用,更促进了社会有序化局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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