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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 张鹤泉 参加讨论

四、二十等爵与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西汉初年,国家确定了赏赐制度。当时赏赐制度包括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个别有功者的赏赐,也有对官员的赏赐,还有对所有编户齐民的赏赐。既有临时的赏赐,也有固定的赏赐。本文所说的,是对编户齐民给予的固定的普遍的赏赐。关于这种赏赐,在文献中有记载。如《汉书》卷四《文帝纪》:“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又如《汉书》卷八《宣帝纪》:“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可见,在文献记载中,西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普遍赏赐是与赐爵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赏赐还仅限于以百户为单位的女子以及鳏寡孤独者。实际上,西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赏赐,并不限于这一种方式。《二年律令·赐律》:
    赐衣者六丈四尺,……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锦里;司寇以下,布表、里。[1]
    又《赐律》:
    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1]
    这两条律文说明,西汉初年,国家要向编户齐民赐衣和丧葬所用的棺椁。赐衣还不限于编户齐民,司寇以下的劳役刑徒也包括在内。在西汉初年,国家还向官员和普通的编户齐民赏赐食品。无爵者也可以获得这种赏赐,“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1]除此之外,“司寇、徒隶,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1]
    由此可见,西汉初年,国家对编户齐民普遍实行赏赐衣服、棺椁钱和食品的制度。赏赐的物品不仅有有爵者,还有无爵者,甚至司寇、徒隶也包括在内。
    西汉初年,国家对编户齐民,甚至编户齐民之外司寇之类的刑徒,都给予赏赐,自然是要以此来体现国家的统治意志。从西汉国家统治的特点来看,编户齐民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基础。他们是国家徭役和赋税的来源。国家只有使编户齐民稳定,才能够使其统治基础获得保证。因为如此,国家就要通过赏赐来表现对编户齐民的恩恤。《大戴礼记·礼察篇》:“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春秋繁露·保位权篇》:“故圣人之治国也,……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这些对先秦古制的追述,都说明国家的赏赐是实行对民统治的手段。由此来看,西汉初年,国家规定对编户齐民民的赏赐,其目的也正是要使社会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
    西汉国家为使赏赐能够更有效地在编户齐民中,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使赏赐与二十等爵密切的联系起来。其实,国家将赏赐与爵位相联系是一种古制。《礼记·祭义》:“禄爵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也。”《礼记·祭统》:“夫祭有十伦焉,……见爵赏之施焉。”《礼记·祭统》:“古者于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显然,在礼书中,都强调爵和赏赐结合的重要性。然而,爵和赐又不相同。《礼记·中庸》:“序爵。所以辨贵贱也。”《大戴礼记·保傅篇》:“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逾矣。”都是说,爵位是用来区分贵贱的。而赏赐则是国家体现恩恤的方式。西汉时期,先秦古制,对国家的施治方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西汉初年,国家正是在改造古制的基础上,使爵位和赏赐实现了密切的结合。其表现就是,使二十等爵贯穿于国家的赏赐制度中,根据二十等爵将赏赐的物品的数量和质地分成等级。
    从赐衣来看,虽然受赐者都可以获得六丈四尺的衣料,但是,爵位不同,衣料的质地差别很大。《赐律》:“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锦里。”[1]这就是说,五大夫以上和公乘以下,都可以获得丝织品的赏赐,只是五大夫以上为锦,而公乘以下为缦。锦为高级丝织品,缦为普通丝织品。《赐律》还规定:“司寇以下,布表、里。”也就是说,国家只对丧失自由身份的刑徒,赏赐布质地的衣服。由此可以看出,无爵的编户齐民可获得与公乘爵以下相同的质地衣服赏赐。因此,可以说,国家赐衣是分为三个等次:侯、卿为一等次;大夫、小爵、无爵的编户齐民为一等次;司寇以下的刑徒为一等次。
    赐棺椁钱也分为三等次。一等次为侯、卿;二等次为大夫、小爵;三等次为无爵者。刑徒不受棺椁钱。
    国家对酒的赏赐也是等次分明的。《二年律令·赐律》:
    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1]
    这条律文规定并不是只限于对官员和无爵者赐酒。因为无爵者可以被赐给“和酒”,有爵者当然就更应该被赐予酒了。根据以下要提到的官员秩级与爵位的比照,六百石秩级的官员相当于公乘的爵位,五百石秩级相当于公大夫、官大夫爵位。这就是说,公乘以上可以获得上尊酒;公大夫、官大夫以下有爵者可以获得下尊酒。国家在赐酒上,规定的爵位标准和赐衣与棺椁钱的标准略有差异。
    当时国家不仅在赏赐上确定了依据爵位来规定赏赐衣装、棺椁钱的标准,并且,在对官员的赏赐上,国家确立了官员秩级与二十等爵相比照的规定。《二年律令·赐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1]
    在官员秩级低于其爵位时,国家的赏赐以爵位为标准。《二年律令·赐律》:
    吏官痹(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1]
    这二条律文说明,在国家的赏赐中,二十等爵是进行赏赐的依据和基础。这样,国家在对编户齐民赏赐中,就使爵位的等级明显的体现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对有爵者赏赐的等级界限,基本是以公乘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国家是将赏赐分为侯、卿和大夫、小爵两大等次。这样规定保留着古爵制的遗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昭《爵制》:“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合关内侯、列侯凡二十等,其制因古义。……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这就是说,二十等爵分为侯、卿、大夫、小爵四个等次,是对古爵制的承袭。《周礼·夏官·行司马》:“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这说明,在西周、春秋,卿可以担任军队组织的军将,而大夫则不能。卿的任命一般由天子来决定。《礼记·王制》:“天子三公、九卿。……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可见,只有小国之卿和次国一卿,由诸侯任命,因此,无论天子之卿,还是诸侯之卿,其地位都是很特殊的,与大夫不同。西汉国家赏赐,卿等次与大夫和小爵等次的不同,当是对古制的承袭。正因为如此,西汉初年,国家对二十等爵中卿等次的各爵,规定可以比照千石秩级的官员。千石秩级之官,在中央,可以是丞相、太尉长史、御史大夫之丞、还可以“自太常至执金吾,……丞皆千石。”[4]在地方,则可为县令。很明显,国家的赏赐活动,是将处于“卿”等次范围内各爵置于突出的地位。
    西汉初年,尽管国家在赏赐上,具有明显的等级区分,可是,这种等级区分正表现了二十等爵在赏赐制度上的重要作用。西汉国家以二十等爵来区分赏赐的不同等次,正是要将编户齐民纳入二十等爵的序列中的重要方式。在国家实施赏赐时,使编户齐民在社会中所处的等级有明显的体现。这样,就在国家不同的赏赐中,表现出编户齐民的尊卑和贵贱。这种尊卑和贵贱是与国家所给予的利益相联系的。因此,以二十等爵为基础的国家赏赐,实际上,是要造成编户齐民对由于爵位的不同而获得的权益不同的认同,进而使编户齐民的各阶层既有等级区分,又有不同利益的获得。在这样的基础上,使西汉国家要形成的尊卑有序的统治秩序,能够获得充分的体现。
    总而言之,在《二年律令》中所见与二十等爵密切联系的制度有授田制度、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和赏赐制度。西汉国家将二十等爵与这些制度结合,是要充分发挥二十等爵对社会的调控作用,进而使这些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使国家的统治出现尊卑有序、等级分明的局面。应该说,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与国家将二十等爵与这些制度的结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原文参考文献: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2](日)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二十等爵制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3.
    [3]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序[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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