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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 张鹤泉 参加讨论

(三)西汉国家将二十等爵与危害治安惩罚的制度密切结合起来。西汉初年,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确定了对危害社会治安者以及对维护治安不尽力者实行惩罚的制度。在这种惩罚制度中,引入了二十等爵的内容。《二年律令·贼律》: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1]
    这条律文说明,西汉国家,要保护二十等爵形成的等级秩序,维持按照爵位高低建立有序关系。对破坏这种关系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二十等爵秩序的维护,还表现在对危害高爵者人身安全的惩处上。《二年律令·贼律》:
    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1]
    这就是说,国家官员为国家事务,也不允许殴打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者,否则,“黥为城旦舂。”这种惩处,可以说是很严厉的。由此可以推断,在正常情况下,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者的人安全就更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了。这说明,西汉初年,国家确立了对高爵者的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虽然这项制度只限于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者,可是,还是有利于保证二十等爵范围内治安秩序的稳定。
    西汉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还将以停止赐爵的惩处的做法,与限制违法活动联系起来。西汉时期,国家的编户齐民都可以获得爵位,可是,失去自由人的身份,就失去了获得爵位的权利。《二年律令·爵律》:
    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1]
    这就是说,国家规定可以拜爵者,一旦被处耐刑,就使其失去了拜爵的机会。这显然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因为爵位在当时既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也是获得权益的依据。正因为如此,这种惩处,对有爵者和无爵者,无疑都可以起到约束作用。西汉国家将犯罪与爵位的丧失联系起来,还表现在爵位的继承上。《二年律令·置后律》:
    当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毋下五人任占。[1]
    这一律文说明,被处耐的刑罚,就失去了继承爵位的机会。应该说,这种惩处也是严厉的。西汉国家的这种规定,也是力图限制犯罪活动的发生。
    西汉初年,国家还将夺爵的处罚,贯穿于社会生活的诸方面。《二年律令·杂律》:
    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1]
    这条律文说明,在博戏活动中,国家实行对“为平者”夺爵的惩处,来保证在这种赌博活动中,不出现秩序混乱的现象。由此可见,西汉国家是要以夺爵作为处罚手段,尽量防止在社会生活中,出现危害社会治安的混乱状况。
    西汉初年,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治安的安定,还对于维护治安不力者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这种惩处也与夺爵结合起来。《二年律令·捕律》:
    与盗贼遇而追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1]
    西汉国家对维持社会治安不力者的这种惩处,显然与国家对维持社会治安有功者的奖励,是相互补充的。其目的都是要使执法者,在维持社会治安的行动中,能够尽职尽责。
    综上可见,西汉初年,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将二十等爵与什伍之制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奖励和惩罚制度结合起来。国家采取这种结合的做法,不仅可以使有爵者内部的等级秩序具有法律的保证,并且,也能够充分体现二十等爵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中的激励和惩处的重要作用。
    三、二十等爵与养老制度结合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西汉时期,国家实行养老制度。这种制度是对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承袭。不过,西汉初年,虽然承袭了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但是不同的是,西汉初年,养老制度的实施是与二十等爵结合在一起的。
    首先,西汉国家是根据二十等爵位确定不同“老”的年龄。先看是免老的情况。《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1]
    由此可知,“免老”标准,大夫是一界限。也就是说,在侯、卿、大夫的爵位等级中,是五十八岁为“免老”。而在小爵范围内,不更为六十二;簪袅为六十三;上造为六十四;公士为六十五。依次递增一岁。无爵的公卒为六十六岁。除“免老”外,还依据爵位规定了“脘老”的年龄标准。《二年律令·傅律》: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1]
    在大夫以上,没有“睆老”。因为大夫以上,到五十八岁就为“睆老”,因此,就没有必要再为他们划定“睆老”了。
    其次,西汉国家规定了老年人受“王杖”的年龄。《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皆受仗(杖)。[1]
    再次,西汉国家还规定了受月赐米“老”的年龄。《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1]
    这些规定说明,西汉初年,国家确定“老”是分为“免老”、“睆老”、受王杖老和受月赐米老不同类别的。尽管类别不同,但是一致的地方就是,都是依据爵位来确定这些“老”的年龄。在大夫爵以上,没有等级差别;在小爵的范围内,存在等级差别。并且,无爵者与有爵相比,等级差别也是明显的。
    西汉初年,国家确定这样的养老标准,是同给予老年应该享受的权益相联系的。从“免老”来看,实际上,就是免服徭役。按文献记载,西汉免服徭役的时间规定为五十六岁,但是,西汉初年的情况与文献记载是不同的。据《二年律令》的规定,大夫以上免服徭役为五十八岁。小爵和无爵者免服徭役从不更六十二岁到公卒六十六,依次递增。
    国家要求编户齐民服徭役,对编户齐民来说,是沉重的负担。而国家免除编户齐民的徭役,就是一种优待。因此,西汉时期,国家常有免徭役的举动。《汉书》卷八《宣帝纪》:“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师古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国家免除老人的徭役,固然是由于老人体力的衰弱,已经不适宜服徭役,但是,西汉初年,国家将“免老”纳入到二十等爵的体制中,尤其是在小爵的范围内,等次的差别就更明显。这是国家要在小爵和无爵者中,形成免老的差等,体现爵位在免老中的区别作用。这样,一方面要体现国家对老人以及有老人之家的优恤,另一方面,充分体现爵位在养老中的价值。
    “睆老”也是免除老人徭役的一种规定标准。《二年律令·徭律》:
    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1]
    这就是说,达到“睆老”标准的,只服正常人一半的徭役。这种做法,当然也是对老年的优恤。这种优恤与“免老”一样,都是以爵位来区别差等的。如前所述,只是在大夫以上没有睆老的规定,说明到五十八岁,大夫爵以上就免除了全部的徭役,就不必要再做睆老的规定。可见,在对“睆老”的优恤规定中,二十等爵也具有明显的决定作用。
    对老年人赐予王杖,也是国家养老的重要体现。关于王杖,《续汉书》卷九五《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续汉书》中所说七十岁受王杖,只是大夫爵以上的年龄标准。在小爵和无爵者中年龄都高于七十岁,并且,有明显的差等。王杖是年过七十岁老人获得权益的象征。武威王杖十简中,有具体权益的规定。如: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侵辱者,比大逆不道。
    显然,拥有王杖者,可以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在西汉初年,由于爵位的不同,大夫以上爵以及在小爵范围内和无爵者,获得王杖的年龄存在差别,因而,在较高社会地位的获得上,也就有等级的差别。
    在获得国家的月赐米上,由于大夫以上年龄以及小爵和无爵者的年龄的差等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老人获得月赐米的规定,也明显存在等级差别。
    以二十等爵为标准规定的养老制度,给编户齐民中的老年者带来必要的经济和政治权益,因此,这一制度有利于稳定各阶层的编户齐民。并且,就养老制度本身来看,国家要养老和敬老,是要实现“昭孝”的目的。西汉初年,国家对孝道是大力提倡的。《汉书》卷二《惠帝纪》:“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可见,在这些选拔者中,孝是居于首位的。《二年律令·贼律》: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1]
    这一律文说明,国家对家庭子女中的不孝者,惩处是严厉的。西汉国家大力倡导孝道,是要通过“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的教化,[3]能够更有利于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可以说,西汉初年,国家将养老制度与二十等爵密切的结合起来,并且,以二十等爵为基础,来实施养老制度,一方面是要使养老制度实行,在编户齐民中表现出差等;另一方面,要使养老制度服务于二十等爵制约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说,在养老制度保证国家社会秩序安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使国家编户齐民明确社会中的尊卑秩序。这样,在国家的统治上,与二十等爵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就是保证社会处于稳定、有序的秩序中,不可缺少的统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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