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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 张鹤泉 参加讨论

二、二十等爵与治安制度结合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西汉初年,国家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二十等爵与治安制度结合起来。西汉国家规定的治安制度是多方面的,在《二年律令》中所见的治安制度,主要有什伍制度、维护治安的激励制度、对危害治安的惩罚制度。西汉国家,在实施这些制度时,一般都与二十等爵结合起来。因而,实际上,二十等爵成为保证这些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以下对此分别说明之。
    (一)西汉国家以二十等爵为基础,对编户齐民进行什伍编制。对国家编户齐民进行什伍编制,在商鞅变法时,就开始实行了。《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西汉初年,国家依然承袭秦制,对地方里组织中的居民实行什伍编制。不过,西汉初年,国家实行的什伍编制又有不同于秦制的方面。《二年律令·户律》: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位伍,以辨□为信,居处向察,出入相司。又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之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1]
    由这条律文可知,西汉初年,国家确定实行什伍编制的范围,是以二十等爵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西汉国家以五大夫爵为标准,将五大夫以下的编户齐民都纳入到什伍编制之中。当然,在这个范围内,既有有爵者,还有无爵者。
    西汉国家将五大夫爵作为实行什伍编制的标准,是与这个爵位上下所包括的社会阶层不同有密切关系。《二年律令·赐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入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1]
    这条律文说明,在国家赏赐时,二十等爵可以与官秩相比照。其实,西汉时期,二十等爵与官秩比照,并不限于赏赐,在其它各方面都是可以比照的。然而,在具体实施时,又有变动。在这一律文中,五大夫相当于秩级八百石的官员。可是,在西汉国家赐爵,五大夫爵并不被视为与八百石官员的地位相同。《汉书》卷三《惠帝纪》:
    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盾、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在这一诏令中,是将五大夫爵与吏六百石并提,说明在西汉初年,五大夫与六百石秩级的官员的地位是相同的。可是,在《二年律令·赐律》中,却将五大夫与吏八百石相比照,恐怕与当时国家要提高对有爵者的赏赐有关。因为在《汉书》记载中,不仅在西汉初年,就是在以后的赐爵中,国家都是将五大夫爵与吏六百石秩级相比照的。
    五大夫爵可以比照六百石的官员,是与西汉国家,对“吏爵”和“民爵”的划分有关。《汉书》卷八《宣帝纪》:
    (本始元年)五月,凤皇集胶东、千乘。赦天下。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赐天下人爵各一级,孝者二级,女子百户牛酒。租税勿收。
    这里所说的“天下人爵”,当为“天下民爵”。由此来看,显然五大夫以下,是属于民爵的范围。这种理念在东汉时期还保留者。《论衡·谢短篇》:“赐民爵八级,何法?”就说明这一点。日本学者西岛定生认为,汉代国家以五大夫为界限,分为民爵和吏爵。[2]这一看法是正确的。由此可见,西汉初年,国家以二十等爵为基础,将实行什伍编制的居民,限制在具有民爵和无爵者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里组织中,具有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公士爵位者以及公卒、士伍、庶人这些无爵者,都要按什伍之制编织起来。
    西汉初年,国家根据二十爵位来推行什伍之制的做法,在西汉的中期,依然继续实行。《盐铁论》卷十《周秦篇》:
    御史曰:“……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由此可见,西汉中期,国家将关内侯以下的居民也都纳入了什伍编制之中。这说明,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居民实行什伍编制已经基本取消吏爵和民爵的区分,将除了列侯爵之外的居民,全部都纳入到什伍编制中。显然,西汉中期以后,国家是要更强化对居民的什伍编制。因而,这种做法就使二十等爵与什伍编制的结合更密切了。西汉中期,国家继续加强这种做法,表明西汉初年,国家以二十等爵为基础,来实行什伍编制,对维持国家的治安秩序是有利的。因此,在后来,西汉国家才能够采取提高爵位的方式,使其继续与什伍编制相结合。
    西汉初年,虽然国家实行什伍编制并不包括全部有爵者,仅限于五大夫以下的居民,但是,应该看到具有民爵和无爵者大部分属于社会下层居民,并且,数量众多,因此,这是国家重点要维持治安秩序的群体。对这一群体实行什伍编制,对基层里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无疑是有益的。据前引《二年律令》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向察,出入相司。又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这就是说,纳入什伍编制中的居民家庭,是以“比地为伍”方式来编制的;在什伍编制中的居民要以“辨”作为凭信;什伍编制中的人还有相互举报的责任。可见,国家对纳入什伍编制中的基层里中居民行动,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因此这种编制起到的社会效果,正如《管子·禁藏篇》:“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之人,人无非其之里,里无非其之家,故亡奔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匿。”显然,西汉初年,国家通过对基层里中居民的什伍编制,起到了对居民强化控制的作用。而二十等爵所起到的划定居民标准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这种强化控制的实现。
    (二)西汉国家通过拜爵,形成维持社会治安的激励机制。在西汉初年,国家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形成维护社会治安的激励机制。国家将这种机制与拜爵结合起来。《二年律令·贼律》:
    儌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拜)爵一级。[1]
    这是说缘边的人扰乱内地的社会治安,被视为盗,同时,对官员征发捕斩盗贼的人,通过拜爵一级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实际上,就是对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功者的激励。其实,这种做法,在二十等爵创立之初,国家就开始实行了。《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曰:“谓告奸一人则得爵一级,故云‘与斩敌首同赏’也。”可见,在商鞅变法时,是将二十等爵与奖励军功以及维持社会治安联系在一起的。在对立军功者和维持社会治安有功者的奖励上,是没有差别的。在西汉初年,国家实行的以拜爵来鼓励人们协助国家维持治安的做法,这是对秦制的承袭。
    从《二年律令》的规定来看,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而实行的拜爵,主要有:鼓励对盗贼的抓捕;鼓励对诸侯国间谍的擒获;鼓励捕获盗铸钱者。关于对盗贼的抓捕的激励,在前引律文中,已作说明。对于鼓励对间谍和盗铸钱者的捕获,还要详细阐述。
    西汉初年,国家分封的各诸侯国的势力是比较强大的。这些诸侯国,实际上,是对中央政权潜在的,或公开的威胁势力。他们经常派间谍到中央政权的直属郡活动。固然,间谍活动是要刺探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情报,然而,间谍的活动也对国家治安秩序产生影响。《二年律令·捕律》:
    捕从诸侯来为间者,(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1]
    由此律文可知,当时国家以拜爵一级为激励机制,鼓励对间谍的捕获。显然,这种做法,对维护国家直属郡的社会安定,是必要的措施。
    西汉初年,国家对于扰乱经济秩序,主要是盗铸钱者,国家也以拜爵的方式鼓励对这些人的擒获。《二年律令·钱律》: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1]
    很明显,西汉国家对擒获“盗铸钱者及佐者”的鼓励做法,与捕获盗贼和间谍的鼓励是相同的,都是拜爵一级。这种激励机制不仅可以限制盗铸钱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中央政府控制铸币权也是很有利的。
    西汉国家,固然是通过拜爵一级的方式,形成对维持社会治安有功者激励机制。但是,国家对维持治安有功者的拜爵,并不是无限制的。前引《二年律令》:“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这就是说,国家对维持社会治安中立功者所拜爵位不能够超过大夫级。在二十等爵中,大夫爵以下,属于小爵范围。
    西汉初年,拥有小爵的国家编户与拥有侯、卿、大夫爵者,在获得的权益上,相差明显。这种有爵者在权益上的差别,表明这些小爵的拥有者,无疑都是属于国家的下层平民。因此,西汉国家对维持社会治安有功者的拜爵措施,只是实施在下层平民中。这些下层平民是广大的社会群体。这种做法表明,西汉国家是要通过维持社会治安的激励机制,使社会中的下层群体与二十等爵紧密联系起来。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持社会治安的稳定,并且,也使社会下层群体在二十等爵的秩序中,明确自身的社会地位,因而,这就更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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