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六德》第30、31简交接处,释文这样说: 门内之治紉掩义,门外之治义斩紉。(注释:“紉”当读为“仁”) 查竹简它处仁字,一律从身从心,此处应无例外,不该写成紉。搜索枯肠,终于想出,这段话,也与一段文献相同;找到文献,真相遂大白起来。那是在《礼记·丧服四制》上: 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这本来是谈丧服异制之理的一段话,门内指宗族,门外谓朝廷;恩和义的关系,就是亲和尊的关系。恩字写为紉,音近使然也。 4.《语丛一》第77简至82简,谈亲与尊的关系,有“尊而不亲”、“亲而不尊”字样,很容易便人记起《礼记·表记》上的类似语句。那里有这样的说法: 厚於仁者薄於义,亲而不尊;厚於义者薄於仁,尊而不亲。 以这条文献为拐杖,来排比竹简,则第77简应下接第82简,再接第79简,其状如: □□□□於义亲而(77)不尊厚於义薄於仁(82)尊而不亲(79) 第77简上端实缺四字,不是释文所示的三个空。补足以后,即可通读: 厚於仁,薄於义,亲而不尊;厚於义,薄於仁,尊而不亲。 5.《老子甲》第1简,释文和注释确定读为: 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亡有。绝伪弃诈,民复孝慈。三言以(1) 这几句在帛书本和传世本上都作“绝圣弃知,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简文和帛书不同的那一句,“绝伪弃诈”中,伪字从为从心,定成伪字应无问题。伪即后来荀子所谓的“文理隆盛”,即人为,即为。竹间《语丛一》第55、56简说“为孝,此非孝也;为弟,此非弟也,不可为也”,也就是这里“绝伪……民复孝慈”的意思。只是注释把“弃”后那个不认识的字定为“诈”字,于理似有未可。从道理说,诈乃恶行,非伪可比,不待言弃而必弃者也。从字形看,该字虎头且声,《说文》读昨何切;现在下面加意符心,表示心态,似乎可以释为“作”字。作,存心造作也,与伪字义近。为孝作慈,非真孝慈,故需弃绝之。 6.《老子丙》第1、2、3简,与现存传世本的17、18章相当。其中涉及到“安”字凡四处,释文将它们读为: 信不足,安(1)有不信。…… 故大(2)道废,安有仁义。六亲不和,安有孝慈。邦家昏□,安有正臣(3)。传世本中,有的以“焉”字代“安”字(如傅奕本),有的则没有“安”字也没有“焉”字(如王弼注本)。按,焉字如果读在句尾,用作语末助词,那只是表示某种语气,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如果读在句首,用作连接词,则有“乃”、“则”义;用作疑问词,更有“何”义,与“安”字同。至于“安”字用在句首,就只有疑问的意思。 简文中多处出现“安”字,多用作语末助词,与“焉”字通,整理者都曾逐一括号注明。现在《老子丙》本的“安”字被保持原貌,而且断在句首,读者读起来,多半会把老子的意思理解成:“大道都已废了,哪里还会有什么仁义呢?” 而这和老子的原意,恐怕正好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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