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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朱绍侯 参加讨论

一 关于“小爵”
    刘敏的大作《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我先睹为快。在这篇论文中,刘敏根据《里耶发掘报告》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资料,解决了“小爵”是未成年人所获得爵位的总称及身高与大男、小男、大女、小女身份有关的问题,论证有理有据,很有说服力。因此,我宣布放弃以往认为小爵是二十级爵制中第四等级(公士至不更)总代称的意见。但还有两点说明:一是我放弃小爵是二十级爵制中第四等级总代称的意见,而仍保留在军功爵中有四大等级划分的意见,因为在刘劭的《爵制》及《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都有资料证明爵制四大等级的存在。至于第四等级(公士至不更)的总称,是否如刘劭所说被称为“士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或新资料的发现。二是说小爵是未成年人得爵的总称,但不能证明两汉每次赐民爵时,未成年人都有机会获得爵位。两汉赐民爵既复杂又具体,大体有三种情况。
    (1)赐天下男子爵一级(或二级、三级)时,大概未成年人也有份,但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如此。军功爵制初建时,只有建立军功、事功的人才能获得爵位。商鞅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①司马贞《索隐》:“谓宗室若无军功,不得入属籍……不及爵秩也。”连秦国王族无军功都不得爵位,一般人特别是孩童没有立军功的机会,其不能得爵位也不言而喻。只有在非军功赐爵制出现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未成年人才有得爵的可能。但在初期,未成年人也未必就能得爵位,这就是为什么在《居延汉简》《居延新简》的家族名籍中,不见记录有未成年人爵称的原因。刘敏所举8条未成年人得爵的简文,没有一条属于过硬的资料。其中15.5号简文,如果“年十二”三字可靠,当然能证明未成年人也拥有爵位,但因有“年廿二”、“年十五”和“年口”的不同解释,其可靠性就要打折扣。即使退一步“年十二”无争议,他也不一定就是从皇帝“赐天下男子爵”中得到的爵位(理由见下文)。至于其他7条简文,因其年龄都超过了15岁,属于成年期的“大男”,有资格得到爵位,不须论证。研究军功爵制要考虑它的发展和演变,未成年人得爵和“小爵”一词,大概是汉中期以后爵制逐渐轻滥后出现的。若找到汉代早期的家族名籍,如《里耶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那样的简文,关于未成年人在非军功赐爵制初期就能普遍得爵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赐民爵户一级”,虽然没有明言赐给户主(家长),但在一户中户主优先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汉惠帝五年九月“长安城成,赐民爵户一级”,师古注:“家长受也。”②我认为此注不错。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赐给一户之中(男子)每人一级,这种解释过于牵强。
    (3)“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朝廷为庆贺立皇太子或皇太子加冕时所颁布的赐爵诏令。关于这一类的赐民爵,只要是户主的继承人(为父后者),不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得爵,儿童当然也包括在内。所以我认为在非军功赐爵制的早期,在家族的名籍中,如果有未成年人拥有爵位的话,多半是“赐为父后者爵”的结果。至于像《里耶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那样,出现未成年人超过其父(户主)爵位的情况,只有在赐爵轻滥之后才有可能。因为这时未成年人得爵的门径较多,“赐天下民爵”有份,“赐为父后者爵”也有份,还可从伯父、叔父、兄长处传承爵位,这样未成年人的爵位级别超过其父也就不奇怪了。
    二 关于“吏爵”与“民爵”
    刘敏还提到吏爵、民爵的问题,认为汉代不存在吏爵与民爵的区分。对此,我认为说服力不强,暂时还不能同意。我的理由是汉代已形成“赐民爵八级制”,而且明确规定民得爵不得超过公乘(八级爵),超过者必须转让给兄弟子侄。“赐民爵八级制”是与“赐吏爵”相对称的,两者如无区别,何必规定得爵超过公乘者得转让与兄弟子侄呢?不错,在秦至汉初是没有“民爵”与“吏爵”界限的,凡立军功、事功者可依次递升。刘邦在汉五年(前202年)五月的诏书中还明确指出,“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③。原来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皆属高爵,并享有食邑特权。但在“赐民爵八级制”出现后,则把这两级都划入民爵范围,刘邦汉五年五月诏书的原规定就作废了。虽然他在提到“吏民爵不得过公乘”时,也说“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④的话,但这与刘邦原来说的“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的含义已完全不同。此时的七大夫、公乘已是荣誉头衔,没有实际价值。赐民爵八级中所包含的吏,是指小吏,而小吏的地位在两汉逐渐降低,以后遂成为“差役”的代名词。如:
    上曰……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⑤
    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徒、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⑥
    “父仲孺,河东平阳人。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儿私通而生去病。仲孺吏毕归家。”师古注曰:“县遣吏于侯供事也。”⑦
    至新莽及东汉时,吏的地位更趋低下。如王莽时魏氏“宾客放从,(虞)延率吏卒突入其家捕之”⑧;安帝延光三年春二月,凤凰集于台县,“赐台长帛五十匹,丞二十匹,尉半之,吏卒人三匹”⑨。进入魏晋南北朝,吏的地位甚至低于民而入专门“吏籍”,成为主要的服役者。我过去提过“官与吏”对称和“长吏与小吏”对称的问题,表明小吏地位并不高。随着历史发展,又出现了“吏与徒、卒”并称的问题。吏的地位日趋低下,与“赐民爵八级制”的出现几乎同步。在此历史背景下,把吏(不是长吏)划入赐民爵的对象,应不难理解,它与“吏爵”中五大夫以上的长吏,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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