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吏爵、民爵不存在区分的学者,或认为吏爵、民爵不是名词,应读为赐民以爵、赐吏以爵。我认为有些时候可以这样解读,有时则不能。如王充说“赐民爵八级何法”⑩,要硬读为“赐民以爵八级何法”就显得牵强。有人认为把王充这句话的“民”与“爵”中间加上“、”号就“顺理成章”了,请问“民”与“爵”并非同义并列词,中间怎能加顿号?从古到今不见有如此读法。即使退一步,赐民以爵、赐吏以爵的读法可以成立,仍然避不开“民爵”、“吏爵”这两个词。事实上主张“赐民以爵”、“赐吏以爵”读法的学者,在文章的行文中,自觉不自觉地也还在使用“民爵”、“吏爵”的词。这可能是积习难改,也可能是词本身就可表达赐爵的本意,不必每一次都说“赐民以爵”、“赐吏以爵”。 刘敏为证明民爵、吏爵没有区分,还举出两个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 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 她认为这两条简文应解读为“赐予二千石以下至吏民每个人以不等的爵位”、“赐予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编户民以爵”,认为这样读“显然非常顺畅”。但这样把民爵八级制读没有了,把民得爵不能过公乘的精神读没有了,两汉三令五申的政策,怎么这两次诏书就不遵守了呢? 我认为对这两条史料不是读法而是理解、认识的问题。按我的理解与认识,这是说“赐予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不同的等差”;“赐予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各有差)”。第一条诏令“吏民爵”中间应加顿号“、”,“各有差”是指吏爵、民爵各有差等,而差等的关键就是民爵不能过八级。第二条令文中的“及”字非常重要。“赐中二千石以下”虽然没有“吏”字,实质是指六百石以上的长吏,否则中间何必加一“及”字呢?“及”就是把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吏与天下民分开了,我认为这样的读法才是很顺畅。所以,我认为对这两条资料不是读法问题,而是理解问题,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就有不同的读法。 要理解吏爵与民爵的区分,首先应该从“赐民爵八级制”入手。自“赐民爵八级制”产生后,就与非军功赐爵中五大夫以上的吏爵有了不可逾越的鸿沟。这说明既得利益集团不肯让低级吏民轻易爬上高位。不仅非军功赐爵有“赐民爵不得超过八级”的规定,而且通过解读《大通上孙寨汉简》可知,就是战场上的军功赐爵,也有“爵毋过五大夫”、“爵毋过右庶长”等规定(11),而且还改变了秦和汉初“斩首一级,赐爵一级”、“斩首二级,赐爵二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2)的政策,而改为斩捕首虏二级赐爵一级、斩捕首虏五级赐爵二级、斩捕首虏八级赐爵三级。总之,军功爵制在发展过程中是不断演变的,其演变的趋势,是对得爵的级别限制越来越严,使一般士兵和吏民不可能获得高爵。其中,对“赐民爵八级制”的控制尤为严格,并且使之逐渐从军功爵制中游离出去,形成一种独立的制度。三国以后,军功爵制已废除,除王侯级爵位仍保留外,五大夫至大庶长等高级爵位已被取消,而“赐民爵八级制”却被长期保留。根据笔者对《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和新旧《唐书》中《本纪》的考察,从三国至唐初各代政权仍在施行“赐民爵八级制”。计曹魏赐民爵五次、西晋两次、刘宋六次、萧齐五次、梁十九次、陈十四次、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十五次、北齐三次、北周一次、隋未一次、唐初一次。“赐民爵八级制”自西汉中期后已经逐渐演变为徒具虚名的荣誉头衔,为什么还能够延续至唐初,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独立存在的“赐民爵八级制”在汉以后竟传承了四百多年,而不承认赐民爵与赐吏爵之间的区别,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有的学者不承认民爵与吏爵的区分,以买爵可以超过五大夫为由,认为民爵也可以超过八级。其实“买爵”和“赐民爵”两者性质不同,我从来没说过买爵不能超过八级,也没说过买爵属于民爵范围这样的话。其实买爵岂止五大夫,甚至可以买至关内侯,这都是史书明载的,无人提出异议,也无人把买爵与赐民爵等同看待。到东汉末,高级爵也失去应有价值,无人肯买,于是就卖官,甚至公卿都可以买。所以把买爵与赐民爵等同起来,转而否认赐民爵不可超越八级的史实,这是一种“偷换项”的法术,不必多谈。不承认民爵与吏爵有区分的学者还认为,民爵可以赐给吏,吏爵可以赐给民,“所谓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汉代历史实际”(13)。这种观点既不合逻辑,也于史无据,查遍史书也不见有吏爵赐民、民爵赐吏这样逆向赐爵的实例。即使可以笼统解读的“赐天下吏民爵”,在具体执行时还是吏爵赐给吏、民爵赐给民,否则就难免造成混乱。比如说民爵可以赐给吏,而民爵(姑且称为赐民以爵)有不能超过八级的规定,把公乘以下爵位赐给吏(长吏)会有什么激励作用?再如吏爵(姑且称为赐吏以爵)可以赐给民,其起点是五大夫和吏六百石,把如此高的爵位赐给民,那么赐民以爵而不能超过八级的规定还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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