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非官方的武装团体和私人拥有的武器,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官府允准“合法”购买。在清朝末年,官府已经有允准大宗进口枪械的先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批准新宁县(民国后改名台山县)上三都一次进口团枪1550支。(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8号。)1915年,高要县知事因办乡团需要,一次就向省当局“请领旧式村田枪五千枝,各配码二百”;(注:《既催办团又靳于枪枝》,《华国报》(广州)1915年3月27日。)当年,其他地方也是“纷纷赴省请领枪械,以资防卫,每县多者数千杆,少者亦数百杆”。(注:《调查办团领用枪械以防流弊》,《华国报》1915年2月6日。)在引发1924年商团事变的扣械事件中,广州商团从大本营军政部申请得护照,允准一次从外国购进步枪4850枝、子弹115万颗,驳壳手枪4331支、子弹206万颗,其他型号的大小手枪660支、子弹16.42万颗。商团利用这个护照还加购手机关枪42支。(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8、29页。)商团方面称:“商团购买枪支,是历届广东政府许可的。龙济光时代,曾经向洋行购买过一次,龙济光发给护照……莫荣新、陈炯明时代,亦曾向政府零星购买。”(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172页。) 政府也经常会把兵工厂生产的枪支,经过一定手续卖给商团、乡团。1924年兵工厂制定新的“民团领枪章程”,允许民团通过政府向兵工厂直接购买枪械,“所有发出新枪,均由该厂加盖枪烙,书明‘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广州)1924年4月11日。)各县民团踊跃备价领枪,台山县第一批领枪360支,政府还派军队、军舰护送。高要县长通过古应芬介绍,直接向孙中山提出备价请领枪500支的申请。(注:《各县民团领枪之踊跃》,《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2日。)1924年6月,台山大塘堡“申请备价请领团练枪械百余杆”,省署审核时只是对该团“枪械是否缺乏,应否添购至百余杆之多”有疑问,乃命令台山县“即饬该乡团董具结报县,复查明确,加结专呈”。(注:《请领团枪须查明办理》,《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8日。)可见,即使是一个乡镇一次购买大量枪械的申请,只要团、县作出担保,也会得到允准。 第二,从国外、港澳、广州湾走私是民间获取武器的另一重要渠道。在清末民初,武器走私十分严重。1904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折称,“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置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85年,第444页。)。军火走私利润很高。在清末,“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为薮”。(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总第3233页。)“香港快枪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趋之”。(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4号。)民国初年,当时被视为精利武器的驳壳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支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于是私运者“纷纷不绝”。(注:《私运驳壳者纷纷不绝》,《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6月14日。)1908年,日本商船二辰丸因私运军火在澳门附近海面被中国海军查获,从而引发了一场中日外交纠纷。这次,澳门华商广和店向日本私自订购的军火本来共有160箱,在二辰丸被查获的仅为40箱,这40箱军火包括960支村田枪、500支单响毛瑟枪、44支文耨士十三响马枪。(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7-3248页。) 海关对广东的军火走私感到无能为力,1913年粤海关税务司多次接到从香港走私进口军火的情报,但总税务司则密函指示“此乃属地方警察的任务”。1914年2月,更是明确指示粤海关税务司:“海关的任务是竭力搞好征税,查缉军火不属海关工作范围。”当时有军火走私的情报,海关都不去认真查缉。(注:广州海关编志办公室:《广州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5页。)由于战乱以及缉私装备落后等原因,军警对广东的军火走私也难以有效遏止。因为武器在广东有巨大的市场,在民国初年,民间可以“随时随地私自买卖军装枪械”。(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拱北海关称,“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注:莫世祥等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70页。)广东盗匪经常出入港澳、广州湾(湛江)采购武器。时人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还犀利,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的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的”;(注:景尧:《广东的土匪问题》,《五军旬刊》第3期,1927年1月。)“土匪劫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给”。(注:《广东南路各县农民政治经济概况》,《中国农民》第4期,1926年4月。)有的民团也不报告政府私行采购枪支。1914年11月,水上警察厅缉获一批“形迹可疑”的军火,查明实是南海、三水两县乡团所购买的武器。(注:《所获军火原系南三联团购用》,《华国报》1914年11月4日。) 第三,清末民初的革命运动,使不少武器流入广东。在清末,康梁保皇会曾采购武器,从港澳运入广东,武装当地的会党分子及盗匪。孙中山从1895年起一直把广东作为反清起义的主攻地点,每次都从境外输入武器。这些都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很熟悉的史实,本文自不必赘述。事后,这些枪械也大都流散民间,甚至落入盗匪手中。民国以后,革命党人继续这种武装斗争的方式,例如,为讨伐龙济光,中华革命党人私运武器,发动军队及绿林队伍起事。江门知事张锦芳说:“‘乱党’机关,多在澳门,其私运军火,皆系扒艇担任。”(注:《截获由澳门运入之军火》,《华国报》1914年5月5日。)1915年9月军警在芷洲河面截获的一艘钓艇,“内载驳壳子弹一万五千颗”,据称系在澳门的“乱党”所托,转交给健儿团首领梁奇石、胜义堂首领苏泉的。(注:《缉获大帮私运军火与烟土》,《华国报》1915年9月3日。) 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泛滥,还与革命党人大量发动民军有关。辛亥革命时期到民国初年,在广东,民军一词通常指以盗匪为骨干的非正规军队。1911年11月广东的光复,民国后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革命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发动了民军。革命党人往往给民军提供一些武器,民军打着革命的旗号时也会自行扩充人枪。然而,民军只是被利用的对象,事后多数会遣散,遣散时革命党人的政府既不能安排他们的生计,也无法把他们的武器全部收缴。例如,1912年广东军政府大量遣散民军,民军“多半携械遁去,间有被政府缴去者”。(注:《罗景之狼狈》,《民生日报》1912年6月14日。)这些民军无论重操旧业还是加入了商团、乡团,都会使民间武器数量进一步增加。 第四,民国初年广东频繁的战事,造成大量军队枪械散落民间,1917年,广东当局发出的收枪训令说:“本省上年乱事,军队失去枪枝,民间拾获不少”。(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因为枪支既是值钱的商品,又可以用于自卫或谋生,所以,败散的军人往往带走武器,或落草为寇,或把枪出售。1919年秋,龙济光的军长李嘉品部在雷州半岛被林虎、马济等打败,其脱队的散兵游勇,有的把枪械卖给了李福隆匪帮,也有的干脆带枪入伙为匪。(注:广东文史资料编辑部:《旧广东匪盗实录》,广州出版社,1997年,第42页。)1925年陈炯明的军队被东征军打败,“散落于各地的枪弹为数颇多”,彭湃带人去收枪,在海丰县的鹿境一次就收回了300多支。(注:叶左能、蔡福谋:《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142、143页。)军人盗卖枪支之事,也是屡有发生。1924年2月,由于“近有不肖官兵,胆敢私卖枪械”,东路讨贼军总司令部重申禁令:严禁官兵私卖枪械,违者将枪决。(注:《严禁军人私卖枪械》,《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19日。)还有军官“将廉价在兵工厂领得之枪支,转卖与非军籍之商民,以图厚利”。(注:《严究军官领枪图利》,《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21日。) 第五,土造枪械也是民间武器的一个重要来源。前文已经提到,广东的民间武器相当大一部分是土造的。关于土造武器产销的情况,不可能找到详尽资料,但当时报纸对此经常有报道。1924年初,官府侦悉高要县六步圩有人私造枪支,经搜查,“起获造成枪枝无算”。(注:《六步圩破获私造枪枝》,《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7日。)1924年11月,军队在南海县朗心乡商团长谭良予家中搜获“铸银印模数个、机关枪弹盘及造枪机器、材料甚多”。(注:《福军声明围捕朗心真相》,《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21日。)1926年12月,在顺德查出私造武器的机关七处,查获“制成未成之枪炮原料多箱,大小机器数十副”。(注:《破获私铸军火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27日。) 即使在军警林立的广州市,土造枪械的产销也相当畅顺。广属警备司令的布告提到“不法之徒,胆敢在省城地方,私自制做(造)枪、弹”。(注:《广属警备司令维持治安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3日。)据当时报道,广州市河南尾之小港(今属海珠区)、番禺县属之元江、新造等地有不少“私铸枪、弹机关”,这些工场采用集股的办法,雇用工人生产,工人“每造起一枪,得每元二成之佣银”,还有经纪人推销枪支。(注:《私铸枪弹机关之内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4月23日。)广州市卖麻街、米市街、教育路的和记等9个店铺,也被搜出“各种枪械及私造枪械之机件”,结果店东、店员多人以“私自制造枪械”、“接济匪徒之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注:《私造枪械案犯已判决》,《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日。)1926年4月,警察在广州市河南太平坊一个枪械私造点搜查出“枪支、枪身各机件及制枪机器等,共一船之多”(注:《破获河南枪械私造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1日。)。这些报道说明土造枪械在广东的城乡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 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前转盛。”(注:《驳壳会》,《民生日报》1913年5月12日。)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 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注:《粤省遣散民军之督谕》,《时报》(上海)1912年3月6日。)1917年3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藏军火论罪”。(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但是,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不难想见。(注:收枪和“请领”价格就有很大差距:每支驳壳手枪收价30元,领价90元;六咪厘八步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曲尺手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黎意枪收价10元,领价34元;村田枪收价10元,领价45元。收价见《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之《收枪给价规条》,领价见《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枪支,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枪支子弹,未经领有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注:如当时报纸有这样两则消息:一李姓民人因私藏枪支,被判罚监禁2年;而另一姓张的因代人私藏军器,也被判罚监禁1年。见《私藏枪械须速呈报》、《私藏枪械者看》,《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0日。)政府对乡团“请领”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注:《请领团枪知事须以身保》,《华国报》1913年12月30日。)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注:《酌定章程查验枪炮》,《华国报》1915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