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枪支,“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04元。(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8页。)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注:《商团军宣布陈廉伯谋叛始末》,《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5日。)关于1912-1928年广东“请领”枪支的价格,可参考下表: 枪枝种类枪枝价格(单元:元/每支) 1912年1914年1918年1928年 粤造68步枪406075170 粤造79步枪406075170 村田枪30456060 日造65步枪170 九响毛瑟枪26.4395060 单响毛瑟枪23.7354550 驳壳手枪6090105 曲尺手枪406060 资料来源:1.《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2.《增加各区团警枪支价目》,《香港华字日报》1918年5月2日;3.《地方武装团体领用枪弹价目之规定》,《广东民国日报》1928年6月29日。 如此看来,武器等于是一种高税费的特殊商品。民国时期统治广东的历届政权无不时时处在财政困难之中,“请领”武器带来的财政收入不可能被忽视,而且,“请领”武器要经过层层审核,经手的官员也往往有利可图,这些也都是枪械大量“合法”地流向民间的一个原因。 纵观民国初年广东各个时期政府对乡团枪支的管理,主要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团枪的烙印编号注册,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枪支以及防止合法枪支的流失,如《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就规定,“各乡人有自置枪枝子弹者,须据实报明,填入户口册内,一律缴出乡长,俟由县长委乡长到乡,将各枪记号烙印后,即给回以备乡团之用”。(注:《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华国报》1913年11月24日。)1924年的《民团领枪章程》也要求,所有发出新枪,均由兵工厂烙上“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以免混乱,而便考查”。(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日。)二是随时点验抽查。如1913年的《广州绥靖处清乡细则》规定,“委员下乡办匪,就便查点枪枝,烙印填表”。(注:《广州绥靖处清乡细则(续)》,《华国报》1913年11月12日。)1926年12月5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公布《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要求自卫团体枪炮在12月30日以前,向军械处及各地代理机关报请领照,接受查验。(注:《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6日。)民间武器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可以《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为例来说明。该章程把乡团的枪支分为“公置”、“私置”两类,“公置”枪支“系由团局出资购领者”,“私置”枪支“系由私人出资购领编为团枪者”。“公置团枪之管理,其未发至团丁使用时概由团局负责,如发至团丁使用时,则管理责任属于团丁。除因公损破、毁坏或遗失得报明团总分别办理外,倘因自己私事致有损毁遗失时,须责令修理或赔偿”;“私置团枪概由私人管理,但因执行团务致有损毁、遗失时,应由团局任修理或赔偿之责”。(注:《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见《番禺全县保卫团公所章程》,民国初年刻本。)于此看来,团局对枪支管理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无论“公置”、“私置”,管理责任实际上主要在团丁个人。政府对团局的枪械管理基本上也是放任自流,1926年广州公安局的告示也公开承认:“前者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地方公共机关,购置枪械,仅施注册烙印,不予限制取缔,遂致流弊滋多。”(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在广州,对商团枪械的管理更为松懈,“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造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注:《仍催商团造缴名册》,《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6月11日。) 然而,1924年的商团事变是以商团购械和政府扣械引发的,事变前后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政策有了不少变化。孙中山在1923年3月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其时,“省长公署、军政部、广州卫戍司令部暨各军队”都可以颁发枪炮护照。(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枝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当年11月,杨希闵为司令的广州卫戍总司令部实行查验枪支,要求广州商团一体办理,但商团予以拒绝。(注:《滇军勒迫商团领枪照》,《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11月9日。)卫戍司令部后来简化验枪手续:“以前领有枪照者,只将照呈验,即可另发证折;如无枪照,而枪枝有不便呈验者,只须领填申书,亦即发给证折”;(注:《请领枪照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11日。)后来又提出商人手中的枪支可以请广州总商会代验,然后“汇交”验枪费。(注:《函请商会报领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25日。)显然,卫戍司令部的目的在于收费。但商团仍然拒绝验枪,1924年初,终于争取到孙中山同意商团枪械不按私有枪械论,免缴查验费。(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5号,大元帅训令第64号。) 1924年春颁布的《民团领枪章程》规定了民团向兵工厂领枪的程序,大致为:“民团领枪须先报由该管县官转呈省署,呈由大元帅令行本厂,方为有效”;“各乡团领枪之后,应将枪枝数目号码,开列清册,呈缴该管县长备案”;“民团领枪须由团长负责,再由县长呈请省署核准,由县长负责”,等等。(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1日。)显然,这些规定并不严密。1924年6月,广东兵工厂向美国罗拔洋行购买新的造枪机器,需款170多万,此外建设新厂房、购办材料等还要数十万。孙中山为迅速筹集资金,一度命令兵工厂暂停向军队提供枪支,把生产出来的新枪全部让民团“备价请领”。(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8号,大元帅训令305号。)厂长马超俊提出简化手续:原本规定民团、商团到广州石井兵工厂备价请领械弹“须由该民团、商团长呈请该管县长转呈省署发给护照”,简化为“直接由该厂长呈奉大元帅核准者,暂由该厂长呈请省长填发护照”。(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9号,大元帅训令331号。)《广州民国日报》还发表时评,以政府已经开放枪禁、民间对枪械将有巨大的需求为理由,号召商人踊跃投资于兵工厂。(注:《商人出资购机之利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3日。) 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7-8页。)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 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缴六十元,立即发枪。”(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46页。政府和商团双方关于扣械往返的文件也都收录在这一部分。)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 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8页。)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注:《发给购定枪照之限制》,《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8日。)“嗣后凡遇民团或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注:《民团与私人领枪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4日。)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政府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 但政府在一些地方的收缴行动遇到激烈反抗。1924年10月滇军到清远县收缴商团武器时,当地商团与乡团“纠合数千人”围攻县城。(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122-123页。)11月,福军数百人到南海县西樵收缴枪支,与乡团发生冲突,报纸用“炮火连天”来描述当时的战况,“所有西樵百余乡之乡团,均武装出队,某军亦加派大队至援”。(注:《民乐市军团激战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9日。)政府显然没有能力对涉及事变的数以十万计的商团、乡团实施缴械,所以,在事变平息、部分商团的枪械被缴以后,政府宣布保护“各属乡团”和“良善商团”,不再实施缴械(注:《许崇智保护各属乡团》、《帅令保护良善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3、4日。)。 事变期间和事变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法规加强民间武器的管制,省政府鉴于枪照“前时向非由一机关颁发,格式既异,检查自难”,乃制订新章程,规定“查验执照事项由省政府军事厅主管”,执行则由广州公安局以及各地县署、警局。(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稍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制订《禁止海陆军及人民私自买卖军装枪弹简明条例》23条,这个条例规定军事委员会是武器执照的主管机关,条例一些具体规定也与广东省的章程有所不同,例如枪照的价格;又如省的章程只允许民间申请持有长短枪,但军事委员会的条例则规定可申请持有“水旱机关枪、手机关枪、大炮等”。因为两项法令有抵触之处,而广东省的章程颁布办理在先,所以,军事委员会决定,发照仍由军事委员会主管,但广州市的民间武器“仍由市公安局遵照省府颁行章程办理”。(注:《发给枪照权限之划分》、《禁止私购军装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9、31日。)稍后又颁布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所辖之各市县与警察民团等需用械弹时,得由省政府向军事委员会请领”;又规定:“军需部补充省政府枪支,新旧合计每省全数不得过一师,子弹每枪不得过二百颗,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注:《省政府请领械弹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18日。)北伐开始以后,枪照的最后核准权又改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 这些条例总的精神是要收紧对民间武器的政策,但前后的变化又反映出法规的制定者不得不迁就广东的现实,如对民间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机枪、大炮等重型武器,最初省政府的条例是不允许的,但后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条例则是允许的。政府当日不可能有能力彻底解决广东民间武器充斥的问题,在商团事变后,民间武器的减少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对民间武器也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