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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党政商与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上)(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齐春风 参加讨论

    11月28日,反日会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争取商人的谅解,减少反日运动的阻力。在会上,各代表的意见与商协请愿时的意见近似。反日会不能不慎重考虑商界的意见,对抵货手段再做变通。11月29日,反日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决定凡已到达北平的日货,登记时一律不收救国基金,改收相当于货价2%的登记手续费,即将税率再由5%降到2%;登记日期再延长15天,即从12月1日延长到15日。(40)反日会又做了一次让步。
    商协继续与反日会进行折冲。11月30日,商协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讨论救国基金的征收问题。与会代表都认为,北平市内存贮的日货太多,抽捐恐无力承担,仍希望予以免除。(41)12月6日,商协致函反日会,表示征收手续费“无论如何,断难承认”。不过又提出,如果组织由商协等参加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予以监督,或可勉强负担。可见,商协在坚持之中也有一些变通。反日会对商协的态度变化当然看在眼里,婉言解释手续费会归诸公用,并非擅自收入。对商协所提基金的保管办法,因其与全国反日会的规定一致,也一口答应下来。(42)
    北平的反日气氛一直极其沉闷,至12月11日,距展期的日货登记截止日期仅剩下4天。不过,大多数商人仍处于观望状态,主动去登记的商家依然很少。为避免到期有大批日货被没收而引起纠纷,商协特组织由各商行指派的人员,一同去反日会请愿。请愿代表对解决征收问题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由各行每月集资2000元交给反日会,但为期仅限于两个月;二是将登记手续费再减少至5‰或1%。(43)
    针对商协的新要求,反日会12月14日召开执监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将相对禁止日货的登记手续费减至1%,绝对禁止日货的登记手续费维持不变;登记日期再暂缓10日,自17日起,至26日止。并表示,无论如何困难,这项登记办法也绝不再变更。商协得到反日会的答复后,立即召集各商行代表召开紧急会议。代表们对反日会的这种折衷让步方案表示满意,议决一致接受,并由各商行代表报告本行,转令各商铺即日起赴反日会登记。争执多日的日货登记纳税终于告一段落。(44)
    三、木笼撤立之争
    
反日会与商界关于日货登记纳税的争执告一段落之后,北平军政机关与反日会意外地因木笼撤立问题产生了对立。
    北平的军政系统虽然复杂,但在反日运动初起时,与市党部一样,对反日会基本上持支持态度。这种支持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反日会给予资助。据日方的情报,北平反日会成立初期,经费拮据,市政府每月资助反日会300元,市党部资助100元,成立时中央党部资助500元。北平党政头面人物如张继、阎锡山、商震、白崇禧等也纷纷解囊相助。(45)这并非是日方的宣传,据北平反日会的资料,1929年1月,市政府津贴银元150元,2-3月,每月津贴晋钞300元。(46)白崇禧、何其巩亦分别以个人身份捐款500元、100元。(47)
    二是北平地方当局对反日会的活动给予了一定配合。反日会对日货征税,对违反规定的商民进行处罚,侵夺了行政当局的执法权限,没有后者的容忍和配合是不可想象的。反日会当然深知这一点,并积极寻求来自当局的支持。1928年11月14日,反日会将于次日开始检查日货,因有与军政警机关联络的必要,特召集有北平政治分会、平津卫戍司令部、警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市党部、市政府、公安局等7机关代表参加的谈话会,讨论检查日货的方法。(48)反日会设立5个检查所后,组织检查队分批出发检查日货。又组织宣传队7队,每队5人。11月20日,备文各军警机关,请求保护检查队及宣传队员。(49)
    对反日会的登记检查日货工作,公安局亦予以协助。1929年1月23日,公安局长派人赴总商会,通知将分派巡官随同反日会检查员,向各商号调查日货,希望通知各商家不要惊慌,如有日货,早日到反日会登记,并不得以多报少,以免发生事端。(50)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商人时,警察也给予了有力支持。1929年1月11日,反日会调查科干事在荣录堂内查获未登记的日货数大箱,价值数百元,当场由区署员、长警点验后,运到反日会存放,并由警察将经理张玉英带往区署处罚,勒令其前往反日会补行登记手续。(51)2月16日,反日会检查科、调查科人员在瑞蚨祥绸缎洋货店查获大批日货,价值数千元,管外二区警署警察帮同照料,运往反日会保存,令瑞蚨祥听候处罚。(52)
    不过,在协助之中,军政机关对反日运动也作了一定限制,并由此与反日会产生龃龉。事情起因于军政当局要求反日会撤除设立在北平闹市的木笼。设置木笼确实游离于国家法律及反日会条例之外,因为,即使按反日会于1928年11月公布的《惩办奸商奸民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罚站木笼。(53)但北平设置木笼也不是创举。此前上海、南京、天津、汉口等地的反日会都先后设置了木笼,各地军政机关并未出面干预。北平反日会是援例而设,受到军政机关的干涉,自然不会令行即止。
    1929年1月24日,公安局以木笼“有碍观瞻”为由,致函反日会令其自动撤去。反日会不从。当晚,公安局又致电市党部谷正鼎,请其命令反日会撤去木笼。谷答以反日运动为全国一致的行动,在未得中央电令以前,不便照办。政治分会对反日会的态度很不满,于25日令平津卫戍司令部限反日会于当日下午6时前将木笼撤去,否则将令公安局强制执行。反日会接到卫戍司令部派人传达的口头通知后,当即派代表邓亮、曹鳌去谒见商震,由交际科朱某接见。邓、曹陈述了设置木笼的理由,朱允诺将来意转达商震,并在下午6时前,打电话答复反日会。邓、曹返回后,反日会即电告公安局,请勿执行,否则将派员守护木笼。公安局表示此事纯为奉上级命令,只要上级机关答应,自当暂缓执行。(54)
    北平反日会以南京、上海、天津等地反日会设置木笼均未受干涉为由,一面致电中央阻止,一面致函市党部、公安局、市政府、卫戍司令部诘问,同时派人至上述各部门交涉。市党部对反日会持明确的支持态度,指出南京、上海当局都没干涉反日会设置木笼,北平当然也可设置。并答应为此事函请公安局及平津卫戍司令部收回成命。公安局表示绝不阻扰民众的反帝运动,但撤销木笼系上级命令,又非服从不可,只要商震命令停止执行,公安局即遵命。卫戍司令部答复,商震已电话通知公安局从缓计议,但还是希望反日会能自动撤销木笼。(55)很显然,无论是公安局,还是商震,对木笼的命运都做不了主。命令反日会撤木笼的是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首脑。在北平,只能是张继。
    交涉的结果是木笼又多保留了几天,直到2月2日,终被公安局撤去。(56)反日会三番五次赶赴平津卫戍司令部、河北省政府、商公馆等处,拟与商震当面交涉,商均避而不见。(57)卫戍部交际科人员在代商震接见反日会代表时,表示对反日工作无丝毫干涉之意,但设置木笼确实是有碍观瞻。这显示商震在北平政治分会与反日会之间进退两难。他既不想违抗张继的命令,又不想背上镇压反日运动的罪名。反日会见与商震的交涉不得要领,遂致函全国反日会,指出北平反日工作难以如愿进行,请转呈中央,令地方当局切实保护。(58)
    反日会又与公安局的直接领导市政府交涉,市政府答复系奉行政院命令照办。反日会于是致电全国反日会,请查国民政府是否有此命令。2月15日得全国反日会复电:“据首都反日会报告,本京政府并无干涉情形,且首都反日会现已用木笼惩办奸商,本京警士并予保护。”(59)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反日会并未从国民政府处得到确凿消息,而是以首都南京情形来证明并无全国一致的撤销木笼的行政命令存在。不过市政府的答复并非托辞。它确实曾于1月25日致电国民政府行政院,请示处理办法。2月13日,得行政院秘书处回电,答复已转询国民党中央,请其令北平市党部制止反日会设置木笼。(60)问题是北平市党部并不听命,于是北平政治分会就只得命令军警机关强制执行了。
    木笼被撤事件发生后,反日会不肯作罢。它在与地方军政当局进行交涉的同时,希望能得到市党部的支持,因此致函市党部,请求召集党政军联席会议解决。但一直未得到市党部的复函。(61)于是,反日会决定挟激昂的民气,展开强大的舆论攻势,对北平政治分会、公安局等严加抨击,对商震也指摘有加。它指责政治分会是为“取缔排日”而存在,“有碍观瞻”的东西满市都是,唯独取消了木笼。中央不忍做、不敢做的“取缔排日”,政治分会间接地秉承日本帝国主义的旨意干了。还挖苦张继恋栈,并继承了段祺瑞、吴佩孚、张作霖的老北京镇压反日运动的传统。(62)并进一步争辩道,反日会是由各团体代表组成的,是代表民众的组织,国家是属于国民全体的,民众自动出来执行自己的事,是民众公意的表现,并不妨害治安,法律是无从禁止的。南京、上海、天津、汉口都设有木笼,都没有被取缔,北平也不应该被取缔。从手续上说,反日会受党的指导和援助,等同于党的附属机关。在党权高于政权的原则下,地方政府无干涉反日会的权力。公安局奉政治分会之令撤销木笼,是目无党的存在,有破坏党权的嫌疑,是军阀官僚的继承者。(63)在对商震的笔伐中,又重申反日会直接受党部指挥,木笼即使非撤不可,军政当局也只得函请党部训令执行。在历数与商震交涉,商震多次推脱见面之后,指责他勾结日本帝国主义,背离了三民主义,甚至怀疑其接收了奸商的贿赂。(64)
    其实反日会已知晓撤销木笼的主意出自张继,但出于某种考虑,在对外宣传时,将矛头对准何其巩。2月19日,对外界发表通电,指出设置木笼是援引京沪汉粤成例,民众团体只受党的领导,军政机关不得直接干涉;何其巩欺骗国民政府行政院,转呈中央党部,训令北平市党部取缔,这全系何蔑视民意,袒护奸商,不啻为日本帝国主义声援。表示要对破坏反日运动者,本着大无畏的精神,誓死铲除,不达到恢复木笼的目的不止。(65)
    北平反日会的抗争得到了全国反日会的支援。2月18日,以何其巩阻碍北平反日会的活动为由,议决严电质问,通令各级反日会,一致援助。(66)3月,在全国反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北平反日会代表谢殷盘等提案,请求援助木笼早日恢复,在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于是北平反日会决定尽快将木笼放回原处。(67)这时政治分会已被撤销,恢复木笼未受到干涉。很快木笼被示威性地派上用场。3月28日,刘先玉在洋行购买日货被抓,反日会决定在罚款的同时,罚其站木笼一日。(68)
    四、检货手续之争
    
登记费的税率问题解决后,日货登记征税工作开始启动。商家陆续到反日会登记纳税,12月14日一天即有200余家商号、公司前来缴纳。到12月16日,已缴纳2000余元,但据总商会估计,北平存有日货价值100万元,缴纳的手续费大概在1万元以上,因此仅及应纳税款的20%。(69)1928年12月19日,反日会致函商协,要求通知商家在登记日货时不得以多报少,否则一经查出,即依据全国反日会制定的《奸商惩戒条例》处罚。(70)在登记纳税势在必行的情况下,缴纳手续费的商人增多。绸缎行、自行车行、西药行的大经销商前来登记,东安市场商协所属商家全部来登记,其他如五金、电料、粮食、糖、纸、纸烟行的登记已过半数,布行、染织行、饭庄等已领去登记薄,共计已有700余商家前来登记。但反日会认为纳税情况并不乐观。据反日会估计,北平市内的日货存货价值远远不止100万元,当在500万元以上,预计至少应征收7万元的登记费。但到22日登记截止,只征收了三四千元。(71)至1929年1月底,增加到8000元,不过来登记者尚不及全市商户的十分之一。(72)
    日货登记截止后,反日会屡次计议组织检查队,准备赴各商店检查。1928年12月底,反日会在西车站添设检查所,并风传将组织检查队,分赴各处。(73)1929年1月16日,正式组建检查队3队,每队3人,赴西单牌楼各商店检查日货。(74)消息传出后,屡有商铺联合呈请反日会补行登记,并说明未早日登记的原因。反日会为此召开常委会议,决议凡未登记的日货开一清单,由商家送交该会,静待解决。(75)如严格按《奸商惩戒条例》办理,逾期未登记的日货查出后都将被没收。但北平情况特殊,未登记的日货太多,不得不通融办理。1月24日,反日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决定答应丰台各货栈的请求,28-30日补行日货登记,但将抽取5%的登记手续费。(76)
    2月2日,反日会公布《没收日货条例》,规定到1928年12月26日仍未登记的现存日货和未登记订货单的已定未到日货、12月1日以后订购的属于绝对禁止的日货、领有救国基金票但不粘贴或虽贴而与登记册上号数不符的日货,一律没收。(77)条例的规定虽然严厉,但在具体执行上也不得不打折扣。到2月12日止,劝业场内新设的商店还没有到反日会登记,店主以手续复杂、甄别日货等困难为由,派代表到反日会请求从缓检查。反日会不得不决定再宽限三日,过后将严惩。(78)
    即使反日会有所让步,但在商家看来,其检查手段尤其是没收日货也显得分外严厉。自1月15日至5月15日四个月间,反日会没收过1108家商号的日货,拍卖过625家商号的日货,打击面不可谓不大。(79)反日会雷厉风行的查货让商家有点吃不消,纷纷到总商会告状。总商会对抵制日货本就持抵触态度,见各商家已牢骚满腹,决定乘机向反日会发难。
    自2月中旬开始,总商会向市党部民训会、市政府递交呈文,对反日会大加指责。并将这些呈文制成代电,交给报纸连篇累牍地刊登,广造舆论,以期博得社会各界同情。2月17日,总商会在致市党部民训会的呈文中,控诉反日会“对于处置日货手续缺欠,检查员凭一己之私见,随便没收货物。检查员不问登记与否,与是否为日货,概予没收。运入会内之货,无论商人如何辩驳,均置之不理”,列举反日会的“罪状”为处置日货手续欠缺,反日会检查员缺乏鉴别日货的能力,非法拘禁商人等。接得民训会转来的总商会呈文后,反日会2月21日致函总商会,反驳所列举的各点都是望风捕影之谈,且极含攻讦意味,说总商会是少数私人把持的团体,一贯用高压手段来达到目的,暗指总商会是反动分子及帝国主义的走狗,并逐条驳斥总商会的指责。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一个回合。
    2月25日,总商会在接到反日会的函件后,再次致函反日会,继续列举下级商行对反日会的指摘,并调高了指责反日会的音调,直指反日会检查日货的手段是“强盗式之扰累”,控告反日会对于销售日货的商家“吹毛求疵,故意刁难”,声称“长此以往,如不设法抵抗,任其操切独行,商民不能忍受,将来恐有绝大事故发生”。2月26日,反日会再次发函反击,指出总商会倚仗自己成立时间悠久,藐视其他团体,加之沾染官僚恶习太深,仍沿用高压手段,行使在军阀时代摧残其他团体的故技,根据商铺片面的捏造之辞,指斥反日会违法,滥用“苦害商民,任意勒索,迹近敲诈,暗无天日”等惨不忍闻的词语,用以混淆视听。对于商家的货物因日货嫌疑而被没收,只要不是故意取巧隐而不报,或仅登记极少的一部分,其余则借口已登记而实行欺骗,或领有救国基金票而秘密让渡于其他商家,或领有基金票,故意不贴于商品上,及用基金票作护符,秘密由日本商行零售,对于非日货或情有可原者,均已随时发还,并无丝毫留难。总商会的做法是“为日本帝国主义者声援,为奸商市侩者袒护”。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二个回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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