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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党政商与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上)(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齐春风 参加讨论

    在反日会第二次反驳的当天,总商会即复函坚称,“凡属无理之没收,自应据实以力争,断非谩骂恫吓所能钳制”。鉴于总商会的三封代电已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反日会3月5日向全国各界发出通电,对总商会的指责进行全面反击。它认为,大幅度地削减救国基金的征收率,已充分考虑到了北平商业萧条的现状。反日会与商家发生纠纷,完全在于商家的投机取巧,在登记日货时:
    全未到本会登记者有之,登记一部分而不全登记有之,登记而不贴救国基金票者有之,包办登记而不登记者有之,藏匿仇货者有之,货价不符合者有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因为登记一部分,所以发生登记货物数量不相符之争执;因为登记不贴基金票,所以有已登记与未登记之纠纷。不贴救国基金票者,不谓事忙忘粘贴,即谓不知如何贴法,或仇货甚少,无零星票粘贴;数量不相符者,不谓登记时间短促,即谓由他家购来。总而言之,本会未发现之先,无不尽量取巧;既发现之后,则无不侃侃有词。
    反日会回绝了总商会要求停止出城检查、日货不得盖印、如系日货准其补行登记的要求,认为如按总商会的要求去做,反日会的条例等于具文,反日工作将无法进行。总商会以对待敌人的态度来对待反日会,给人以“倭奴”之讥。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三个回合。(80)可以看出,总商会与反日会之间隔阂甚深,总商会认为反日会的工作手段与骚扰敲诈无异,而反日会认为总商会是在袒护舞弊的奸商。双方处于各说各话的境地。
    不过,在电报大战的同时,为减少工作阻力,反日会也努力与总商会进行沟通,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做一些让步。3月6日,反日会邀请总商会派代表前来协商。经过交涉,双方达成几点协议,主要有:在检查员检查各商店日货时,如双方因为认定是否日货而起争执,可将货物封存在店内等候鉴别,不再立即予以没收;为避免检查时的纠纷起见,在检查员检查日货出发前一小时,由反日会电话通知总商会派员偕同办理;凡被没收的货物,如商店认为并非日货,可一面来反日会声明,一面到总商会取得非日货证明,即可退回,但总商会应负全责,不得以日货为非日货。当然反日会也有所坚持,如在出城时仍需检查日货、在日货上盖章等。(81)3月7日,总商会将与反日会达成的各点协议通知了各关系商行。双方的争执似乎已经过去。(82)
    在总商会与反日会分歧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党政机关的态度却耐人寻味。总商会告到市党部民训会后,据反日会反映,“幸民训会未受其欺”。(83)可见市党部并未支持总商会的诉求,而是一如既往地支持反日会。总商会同时又向市政府寻求支持,派高伦堂前往社会局,向局长反映反日会查货情形。(84)市政府的反应与市党部大为不同,毫不掩饰地表明支持总商会的态度。2月17日,总商会发首封通电后,市公安局、社会局邀反日会、总商会、商协代表协商,讨论没收日货的解决办法,议定如有与登记不符或辨识不明的货物,仍在各商号封存,然后再予调查。(85)这实际上否定了反日会没收日货的政策。之后,公安局致函反日会:“查扣货没收办法,敝局认为实不适宜,务请贵会设法改善。否则牵涉公安,有妨秩序,在政府方面,职责所在,对于贵会殊有爱莫能助之苦,甚且因维持秩序上必要情形,或不免起干涉之渐。”公安局对反日会查没日货不以为然的态度跃然纸上。反日会对公安局的态度非常不满。3月5日召开常会,拟定答复公安局来函的要点,包括不能听信总商会的一面之词;扣货系用最和平适当的方法来进行,对总商会的意见,不妨碍反日工作的,尽量容纳;反日系全国一致的举动,不存在妨碍公安的问题;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机关,不是用于干涉爱国运动的;北平反日会根据全国反日会及本会的条例议决案开展工作,无越轨行动,如公安局无理干涉,将奋斗到底。议定后,反日会当天即按上述精神函复公安局,在信中反日会不满地表示,“阅读来函,似干涉爱国运动亦为政府职责之一”。(86)
    但是,不管怎么说,在政府调停下,反日会与总商会总算达成了若干协议,暂时避免了双方摊牌。只是这种协议太脆弱了,过后,总商会感到提的条件还不够,又不断追加新条件,如提出加入公断委员会、通知各商会协同检查日货、无商标的日货交公断会裁定,如系日货补登即可等。(87)反日会并不是总能容纳总商会的意见,如总商会加入公断会的要求,即为反日会所坚决拒绝。(88)总商会与反日会的终极目标南辕北辙,反日会希望肃清市面上的日货,而总商会希望反日运动早日落幕,好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双方还会因为新的争执而激化矛盾。
    五、封存日货之争
    
1929年2月,中日关于济南惨案的交涉陷入僵局。反日会忿恨日方出尔反尔,推行的抵制日货政策更加激进,由日货征税演进到封存日货。反日会召开了第六次执监联席会议,并于2月24日将议定的日货统销期限通告总商会及商协,要求转告各商家遵照执行。这些规定有:(一)各地反日会所发的通销证限于1929年3月1日前有效,过期则将日货没收;(二)已定未到日货,限3月1日前运到,过后即没收;(三)市内所有日货限3月1日前卖完,过后封存;(四)北平反日会发出的救国基金票及通销证,限5月3日前有效,过期作废。(89)后经纸业公会等联名请求,已定未到日货为数尚多,如果立即扣留,商家将不堪赔累,于是决定展期,限半个月内运到。(90)后因情势所限,封存日货的期限又有所后延。4月1日,反日会发布布告,指遵照全国反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定于5月3日济南惨案发生一周年之际封存日货,绝不会变更,警告商人赶紧卖完日货,“勿稍怀观望,而免自误云”。(91)
    原来加税时,商家还可以加价出售日货,如果封存,商家则无计可施。此举对商家影响之大,自不待言。为此,总商会和各关系商行屡次开会讨论。3月1日,北平总商会召开会员会议,讨论反日会的封存日货规定。煤油洋广杂货行商会代表发言,称反日会的工作,完全系对外性质,货到华人之手,即系华人的经济问题。如在反日会成立之后再定购日货,那就是国人的公敌,应杀之无赦。现货已在国人之手,如果立刻命令停售,则损失太大,也不符合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且在登记时,反日会曾征收登记费,商家购有救国基金票,反日会既已征收过商家的金钱,当时并无限定卖尽的日期,现在变更原案,商民损失太大,于日本方面的经济反而毫无影响,应请总会设法交涉以维商艰。经讨论,议决先由各商行对照反日会的各项规定陈述解决办法,由总商会转向反日会及党务各机关请求解决办法,如无效果,再由各关系商行协同请愿。(92)显而易见,站在营业的角度上,商家对封存日货都难表赞同。
    距5月3日这一封货日期将近,商家越来越局促不安,急谋应付之道。4月22日,车业工会开会讨论封货问题,都认为反日会封货无异于抵制商民,如坚持封货,到时恐有不能营业而倒闭的商家,所以应设法请商会向反日会请求缓办。而总商会以前议定的届时自动歇业办法,也无异于商人自杀,因此请总商会再加考虑。(93)
    4月24日,洋货商184家开会,讨论维护血本、保全利益的办法。与会商家对反日会封存日货,都不赞成,但又不敢贸然表示反对,只好决定抓住反日会迟迟没有公布征收救国基金账目这一问题,向河北省政府、北平市政府、平津卫戍司令部等机关请愿,要求公布救国基金的确数。在未公布前,对反日会的查封等工作无论如何不能承认,并向各方寻求援助。散会后,即推代表向上述各机关请愿。(94)
    总商会也在想办法扭转事态。曾向反日会请愿,要求封货展期,但遭到反日会的拒绝。反日会表示,五三肃清日货是全国反日会的决议,绝不展期,且于5月1日组织封存日货委员会,着手封存事宜。(95)也曾向北平军政当局请求援助,但检货手续的交涉已表明,北平军政当局对制止反日会的行动有心无力,他们对承担镇压反日运动的罪名颇感顾忌。于是决定寻求中央政府的援助,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外交部等,要求制止反日会5月3日封存日货的举动。总商会的这一努力收到了成效。4月22日,蒋介石向商震和何其巩发出“养电”,称:“反日会如有越轨行动,应即严令制止。顷得平总商会(电),反日会有于五月三日将各商已经登记之日货,一律存封,请求救济等语,请就近查明阻止可也。”外交部也于25日向商震发出“有电”:“据北平总商会来电称,北平反日会扣货拘捕滥罚,五三又将封货等情,查个人或团体,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国府业经颁发命令,应请查照保护各商利益,以免再被非法侵害。”(96)外交部并于同日向总商会通报:“国民政府业经颁发命令,无论个人或团体,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各商利益,应受法律保障,本部已据来电电达商主席查照保护矣。”(97)
    接到中央电报,商人方面底气足了,决定不再用罢市这样的手段消极抵抗,而是要以武力强硬对抗。5月2日下午1点,总商会会长冷家骥召集48种行业商会代表在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应付方法。商人认为反日会已是国民政府明令撤销的机关,已丧失法人团体资格,不能再有所行动。反日会不遵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依然向商家“骚扰”,商人绝不能任其“蹂躏”。于是一致议决,以武力反抗反日会查封日货,议定每家商号派出干练店伙一人,组织商人自卫团,如有反日会人员来武力查封日货,为维持血本起见,决以武力抵抗。会后即由各商行分头组织自卫团,并选派指挥人员,筹备一切对抗事宜。北平空前紧张起来。
    中央的电令都发给了商震。如何平安度过5月3日成为考验商震智慧的重大问题。商震得知总商会准备武力对抗的消息后,唯恐商人与反日会发生流血事件,于5月2日下午4时紧急召开军警联席会议,警备司令张荫梧、宪兵司令楚溪春、军警联合办事处及公安局长赵以宽等重要军警干部都亲自与会。讨论结果是,既然中央已有命令,就不能再允许反日会查封日货,除向反日会通告这一决定外,并饬令军警联合办事处负责处置,警察随时协助,以使事件和平解决。同时通知总商会转告商人静待解决,不可操之过急,如有反日会人员前来查封日货,切不可与之冲突,需立刻报告管区警察,即会有军警联合办事处派士兵乘汽车前来制止。总商会接到此项通知后,表示服从。(98)
    在军警当局的劝告下,总商会于是晚11时通知各商家在深夜将店中日货藏匿他处,以免反日会人员前来搜索。各商家接到通知后,即连夜照办。5月3日,反日会结队百余人,出发查封日货。军警联合办事处闻讯后,即派大批军警赶到,尾随监视。反日会人员见已无法封货,到天安门开会完毕后散去。只有一队人员避开监视,到劝业场查封日货。商家向警察及军警联合办事处报告,警方立即派遣多名军警赶到,将反日会人员和平劝离。同时,各军警机关派大批军警分赴各街市各大洋货店附近监视,并有汽车队、马巡队往来穿梭巡逻。因防卫得当,反日会与商人没有发生事端。反日会的封货计划宣告失败。下午商人听说反日会因3日军警的干涉无法查封日货,改次日继续查封,于是纷纷向总商会报告。总商会开会决定,一面仍拟武力抵抗,一面仍寻求各军警机关的保护。遂派代表6人谒见商震,要求予以充分保护。商震当即允诺,责成军警联合办事处负责处置,以免酿成事端。(99)
    封货失败后,反日会的声势严重受挫。原定5月7日召开执监联席会议,但监委竟无一人到场,常委也未到齐,不得已,改为临时谈话会。(100)原定的封货日期已过,封货已成骑虎之势。恰好商协于5月6日致函反日会,虽认为“查封存仇货,虽属国民,自应同情”,但北平商情已极为萧条,如日货全部封存,“势必万商束手”,请反日会对封货再予展期。(101)在封货已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商协的请求给了反日会下台阶的机会,它于是将封货日期又推延到6月11日(端午节)。其实随着时局的演变,封货已是不了了之。(102)
    总商会则乘胜追击。5月4日通告商人抗拒反日会,“对于无论个人或团体,凡以反日会名义检查货物者,一律予以拒绝。如不服从,即知会当地警察,前来实行干涉制止,万勿再事敷衍。倘有不肖之徒,藉端滋扰,自有警察完全负责”,(103)如仍有巡警或侦缉队护从,应邀同至公安局交涉,“万勿畏怯,致失团体精神”。(104)5月5日,总商会致函市政府,质问究竟有无法律保护商民;应释放仍被反日会看押的商人并道歉,并保证其他商贩日货不受妨害。市政府将要求交社会、公安两局查办。(105)总商会公开对抗反日会,双方剑拔弩张,陷入了你死我活的团体存废之争。
    六、团体存废之争
    
1929年3月28日,济南惨案以令人讶异的方式解决了。以反日为己志的反日会何去何从,颇引人注目。尽管日本电讯社说国民党中央曾于4月2日、7日两次命令各地反日会解散,改为“国货维持会”,但各军政机关并未同时接到指令,对处置反日会感到无所适从。(106)
    反日会也听到了让其解散的传闻,对此反应强烈。4月2日,反日会表示,《济案协定》虽已签字,但协定的内容并未达到反日会的最低要求,因此北平的反日工作,仍将继续进行。(107)确实,济南惨案如此“解决”,出乎国人的预料,令反日会大失所望,气愤难平。同日,反日会发布通电,指出济南惨案草率处置,“不啻将此案责任与凶首,置诸不问”,而且“丧权辱国,莫此为甚,愿与国人誓死反对之”。(108)4月10日,反日会招待新闻记者,再次表达誓死反对《济案协定》的意思。并表示,即使国民政府有取消反日会之意,但在中日事件未解决之前,反日会仍应存在,不能同意改名为“国货维持会”。(109)4月16日,反日会召开第一次全体职员会议,发表宣言,努力继续反日工作,决不因受任何阻力而停止,如有破坏者,“誓死周旋”。并申明反日工作决不能因济南惨案暂时解决而立即停止,在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未取消、一切国耻未雪之前,反日工作必须继续去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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