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点本《宋史》卷194《兵志》:“御龙弓箭直选补御龙直、御龙骨朵子直、东西班带甲殿侍选补长入祗候,御龙直将、虞候选补十将,射皆一石四斗。”此文字标点有误,当作“御龙弓箭直选补御龙直、御龙骨朵子直,东、西班带甲殿侍选补长入祗候,御龙直将虞候选补十将,射皆一石四斗”。标点本《宋史》一般把“将虞候”断点为“将、虞候”,需要全部修改。 五、标点本《宋史》卷195《兵志》:“元丰元年十月……马射,五发骤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数,等如步射法。”此段标点也有问题。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庚戌注引《兵志》,即是《神宗正史•兵志》,可改为“马射:五发,骤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数等〔第〕如步射法”。 六、标点本《宋史》卷196《兵志》:“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戍更,隶州曰驻泊。”此处显然脱句,据《文献通考》卷152引《两朝国史志》,即宋仁宗、英宗《两朝国史•兵志》,应补苴如下:“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更戍,隶州〔者曰屯驻,隶总管〕曰驻泊。” 七、标点本《宋史》卷278《雷有终传》,因四川王均之乱,“拜有终泸州观察使、知益州兼川峡两路招安捉贼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咸平三年正月甲午亦作“泸州观察使”,《东都事略》卷43《雷有终传》作“王均乱,除庐州观察使、知益州、兼川峡两路招安捉贼事”。有人从事件发生在四川,就判断《宋史》记载正确,而《东都事略》记载错误。按宋时观察使之类都是虚衔,不在本地赴任。据《宋史》卷88,卷89《地理志》,泸州当时非节度州,则不能授观察使,直到宣和时,才升为节度州,赐军额泸川军,而庐州一直是节度州,故《宋史》和《长编》记载均误。《宋史》卷168《职官志》载“建隆以後合班之制”,其中有“大名少尹”。按大名府升北京,设少尹,还是迟至宋仁宗庆历时。可推知此段文字录自宋仁宗和宋英宗的《两朝国史•职官志》。其中“诸州刺史”设泸州刺史,而“节度使”并无作为泸州节镇名的泸川军。故上引《宋史•雷有终传》的文字当改作“拜有终〔庐〕州观察使”。 八、标点本《宋史》卷287《王嗣宗传》:“改右赞善大夫、徙河州。”此处使用顿号,也不妥。按宋太宗时,河州不归宋朝管辖。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甲辰,《东都事略》卷43《王嗣宗传》,《宋史》文字当改作“改右赞善大夫,徙〔汀〕州”。 九、标点本《宋史》卷368《魏胜传》:“金骑轶境,胜率诸军拒於淮阳。”山之南与水之北谓之阳,山之北与水之南谓之阴,魏胜是在淮水之南抗击金军。据《宋史》卷88《地理志》,楚州只有淮阴县,《宋朝南渡十将传》卷4《魏胜传》,《宋名臣言行录》别集上卷13,皆作“淮阴”,故《宋史》文字当改作“胜率诸军拒於淮〔阴〕”。 一○、标点本《宋史》卷373《洪皓传》:“终丧,除饶州通判。李勤又附桧诬皓作欺世飞语,责濠州团练副使。”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6绍兴十七年五月己巳:“皓丁内艰,既终丧失,复遂词请……与右承议郎、通判州事李勤积不相能,勤倖以讦进,告皓有欺世飞语。”可知《宋史》标点当改作“终丧除。饶州通判李勤又附桧,诬皓作欺世飞语,责濠州团练副使”。此处的“除”可能是衍字。 一一、标点本《宋史》卷402《安丙传》:“踏白、摧锋、选锋、策锋、遊奕五军隶副司。”据《宋会要》兵6之2,兴州共有御前十军,其中一军名“策选锋”军,故《宋史》文字当改作“策〔选〕锋”。 一二、标点本《宋史》卷465《韦渊传》:“渊见后,出言诋毁,诏侍御史余尧弼即其家鞫治。”《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6绍兴十七年四月甲寅作“殿中侍御史余尧弼即其家鞫治”,按余尧弼前後官位,记载正确,翌年方升侍御史。故《宋史》文字当改作“〔殿中〕侍御史余尧弼”。 一三、标点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三月辛卯,“田重进围飞狐,令大鹏翼至城下,谕其守将,定武军马步军都指挥使、郢州防御使吕行德尚欲坚守,重进争攻之”,後“举城降”。《辽史》卷11《圣宗纪》同日作“武定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吕行德”等“以飞狐叛,附于宋”。又据《辽史》卷41《地理志》,奉圣州节镇军名武定军,盖吕行德是以奉圣州守军增援蔚州飞狐县。又据《宋史》卷86《地理志》,定武军乃是宋境定州之节镇军名。可知《续资治通鉴长编》此段文字当改为“〔武定〕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吕行德”。 一四、标点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3元丰四年六月辛未:“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宋史》卷188《兵志》作“元丰四年,诏改差殿前虎翼右厢一四指挥,为李宪亲兵”。按宋朝军队编制,厢的单位只分左厢和右厢,无“右一厢”之类番号。此处是简称,其全名应是殿前司虎翼右厢第一军第四指挥。故须依《宋史》,改作“改差虎翼右〔厢一〕四指挥”。 一五、标点本《洗冤集录》卷2《验未埋瘞尸》:“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其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此处除了“手背”误为“手臂”外,标点也有错误。不当使用问号,而“州军”之间当应断开,可改为“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其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背、项上,亦记几个”。 一六、标点本《宋朝诸臣奏议》卷130孙何《上真宗论御戎画一利害》:“授任赴镇之际,锡赐甚厚,公使稍优,之外纵握十万之师,但受尺一之诏。”标点本作“公使稍优之外,纵握十万之师”。这显然是沿用了今人的语言习惯,“之外”是指受命于外,不应与“公使稍优”连结。 一七、标点本《宋朝诸臣奏议》卷132田况《上仁宗兵策十四事》虽以《长编》卷132庆历元年五月甲戌校勘,仍有错误。如“蕃落广锐、振武、保捷,皆是土兵”,其实蕃落也是军号,应作“蕃落、广锐、振武、保捷”。又如“闻其间有不能被甲上马者。况骁胜、雲武、武骑之类,驰走挽弓不过五六斗,每教皆望空发箭,马前一十二步即已堕地”。北宋并无雲武军号,而有雲骑军号,以《长编》参校,当作“况骁胜、雲、〔武二〕骑之类,驰走挽弓不过五、六斗,每教〔射〕,皆望空发箭,马前一、〔二十〕步即已堕地”。 一八、标点本《庆元条法事类》卷47《拘催税租》抄录北宋时的“诸州催纳二税日限”其中有些地名,依据《宋史•地理志》,需要更正,如京西“颖昌府”,当作“颍昌府”,河北“沧、德、祈、保、深等州”,“祈”当作“祁”,陕西“汾、宁”等州,“汾”当作“邠”。 一九、标点本《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绍兴二年二月十四日敕……并同编户一例均数敷,候将来却依旧制行。”据《宋会要》食货6之2,依宋时文件习惯,可删一“数”字,加一“施”字,改作“并同编户一例均敷,候将来却依旧制〔施〕行”。 二○、标点本《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诸称‘违恶州’者谓南恩、新、循、梅、高、雷、化、宾、容、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宋时一般习惯称“远恶州”,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十月己亥作“自今请决配远恶州军”。《编配流役》的下文亦作“若远恶州外”,故此处须将“违恶州”改为“〔远〕恶州” 二一、标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1《诸军都统制》:“宣和间,西南用兵,大将或三、四人,不相统一,故即其中拔一人为都统制以总之。”按当时西对西夏,南对方腊之变用兵,故应作“西、南用兵”。如不使用顿号,按字面只能说是四川一带用兵。 二二、标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20《癸未甲申和战本末》:“通问副使王之望、龙大渊发行在。”据《宋会要》职官51之21:“诏尚书户部侍郎王之望假礼部尚书,充金国通问国信使,知閤门事龙大渊假崇信军承宣使,副之。”又是51之23有“接、送伴使、副”,按宋时语言习惯,应将《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文字改为“通问〔使、副〕王之望、龙大渊”。 二三、标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称军功者,谓亲冒矢石,或获级,或伤重,及战退贼众解围。其运粮守城进筑把隘之类非。”可改标点,为“称军功者,谓亲冒矢石,或获级,或伤重,及战退贼众,解围,其运粮、守城、进筑、把隘之类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