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全宋笔记》第一编标点本《麈史》卷上《朝制》:“今东西广备隶军器监矣。其作凡一十目,所谓火药、青窑、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炉、皮作、麻作、窑子作也。”其错误与我在《宋朝兵制初探》第269页相同。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师大俞宗宪先生曾告我,他校点《麈史》,发现《宋会要》可校此段文字之误。据《宋会要》职官30之7校对,《麈史》的文字可改为“今东、西广备隶军器监矣。其作凡一十〔一〕目,所谓火药,青窑,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炉,皮作,麻作,〔窟〕子作也”。 二六、标点本《桯史》卷9《黑虎王医师》说医官王继先“当其盛时,势焰与(秦)桧挈,大张去为而下不论也”。此处显然不知宦官张去为是人名,应作“当其盛时,势焰与(秦)桧挈大,张去为而下不论也”。 二七、标点本《桯史》卷14《开禧北伐》:“殿司兵素骄,贯于炊玉,不能茹粝,食部餫者复幸不折阅,多杂沙土。”可改作“殿司兵素骄,贯于炊玉,不能茹粝食。部餫者复幸不折阅”。“食”字应移在上句。 二八、标点本《齐东野语》卷5《端平入洛》:“过魏真县、城邑县、太康县,皆残毁无居人。”据《宋史》卷88《地理志》,《金史》卷25《地理志》,《元史》卷59《地理志》,亳州有卫真县和鹿邑县,故应改为“〔卫〕真县、〔鹿〕邑县”。 二九、标点本《齐东野语》卷12《淳绍岁币》讲述的是淳熙和绍熙年间宋对金之岁币。开头说:“绍兴岁币,银二十万两,绢二十万匹。”据《金史》卷77《宗弼传》绍兴称“岁贡”,不称“岁币”,为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淳绍岁币》的注文也称“绍兴壬戌初讲和,岁币银、丝绢各二十五万匹、两,今每岁各减五万匹、两”。故此处应改作“〔隆〕兴岁币”。又末段称“绍兴癸丑,国信使郑汝谐一诗云”,按绍兴癸丑为三年,时宋金尚未和议,六十年後,为绍熙四年癸丑。《宋史》卷36《光宗纪》绍熙三年:“遣郑汝谐等使金贺正旦。”故此处《淳绍岁币》的文字应改为“绍〔熙〕癸丑”。 三○、标点本《癸辛杂识》续集下《入燕士人》:“丙子岁春,三学归附士子入燕者,共九十九人。至至元十五年所存者止一十八人,各与路学教授。太学生一十四人,文学二人,武学二人。”宋朝各代的“三学”含义并不相同,但在南宋晚期,据《梦粱录》卷4《解闱》载“三学生员”为“太、宗、武学士人”。《入燕士人》所载人名中即有“赵希榛”和“赵孟镠”,即为入大都之宗学生,故“文学二人”应改为“〔宗〕学二人”。 三一、标点本《李纲全集》卷171《靖康传信录》:“又团结马步军四万人,为前后左右中军,军八千人,有统制、统领、将领、步队将等,日肄习之。” 按北宋晚期,因实行将兵法和结队法,军队组成了军、将、部、队四级新的编制单位。军一级统兵官为统制和统领,将一级统兵官为正将、副将和准备将,部一级统兵官为部将,队一级统兵官为队将、队官等,沿用至南宋。《宋史》卷188《兵志》说,在宋神宗时,各将之下,“又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有差”。按标点本《宋史》作“押队、使臣”,不当点断。故《靖康传信录》此段文字应将“步”改成“部”,可改作“又团结马、步军四万人,为前、後、左、右、中军,军八千人,有统制、统领、将领、〔部〕、队将等”。 三二、标点本《李纲全集》卷176《建炎进退志》和卷180《建炎时政记》,叙述处置张邦昌罪名,宫女华国靖恭夫人李氏以养女“侍邦昌寝”,“有旨,李氏杖脊,降配军营,务下民为妻”。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民”作“名”,宋时军士有上名和下名之别。“务”字读不通,按《宋史》卷189《兵志》,“车营、致远务”为京城太仆寺厢兵的两种。故此段文字可改为“降配〔车〕营务下〔名〕为妻”。 三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7绍兴六年十二月戊申载,川陕“合预殿试人,并赴行在,仍给五人衙门驿券。”又《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总论应天至统天十四历》:“有成都府进士贾俊者,上《历法九议》,诏给五人衙官劵,馆于临安府学。”据《宋史》卷194《兵志》当时所谓衙官驿券有“三人衙官例”、“五人衙官例”等,故《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文字应改作“五人衙〔官〕驿券”。 三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1绍兴十一年八月癸巳载吴璘阵法:“毎战,以长枪居前,坐不得起;次最强弓,次强弓,跪膝以俟;次神臂弓。约敌相搏,至百歩内,则神臂先发,七十歩,强弓并发。次阵如之。”此处的“强弓”,《宋史》卷366《吴璘传》作“强弩”。“敌”,《吴璘传》作“贼”,此字当然是清人编《四库全书》时所改。当时弓弩的射程,以神臂弓最远,强弩其次,而强弓最近,吴璘即是依射程远近为队列层次配置。若是“强弓”,则应配置在“最强弓”之前。故《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此段文字的“强弓”,应改正为“强〔弩〕”。 三五、《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小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注作“小心”,文理虽通,应以前者为准,小分是地位更低、收入更微的军士,厢兵中的小分更甚。 三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三月辛巳:左宣教郎、充删令所敕定官李文会守监察御史。“据《宋史》卷162《职官志》,”编修敕令所“设”删定官“。《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文字当改为”〔敕〕令所〔删〕定官李文会“。 三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7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己卯:“韩世忠奏:‘先蒙赐到田土,并私家所置良田,岁百数万石……’” 以文津阁《四库全书》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作“岁收数万石”。按宋时行文习惯,如韩节忠家岁收地租一百多万石,一般应作“百馀万石”,此处应以文津阁《四库全书》本为准,“百”字系误。 三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亥叙述秦桧死後的部分平反:“左通奉大夫万俟卨复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兼侍读。”而丁丑条又说:“诏除名勒停人、前右朝散大夫、武冈军编管人万俟卨……放令逐便。”参对同书卷151绍兴十四年六月庚子:“左通奉大夫、提举江州太平观万俟卨降左中大夫,归州居住。李文会论卨兄右朝散大夫止以嬖妾为兄女,嫁士人林谠,奏受将仕郎,止除名。”卷152绍兴十四年十月甲午:“勒停人万俟止送桂阳军编管。”卷161绍兴二十年八月甲辰朔:“降授左中大夫、归州居住万俟卨移沅州。”可知丁丑条的文字当改作“万俟〔止〕”。 三九、《宋会要》职官63之13:“(绍兴)十一年四月四日,将作监丞李若言:‘昨除司农寺丞,以本寺卿李若虚系臣亲弟,合迴避。诏与将作监丞王言恭两易。契勘将作监统辖文思院上、下界,而幹办文思院上界李若川亦係臣亲弟,又有妨嫌,未敢供职。”据李若水《忠愍集》卷1《上吴少宰书》:“双亲垂白,二兄三弟。”另《三朝北盟会编》卷8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0绍兴三年十一月庚申说李若虚乃是李若水之兄。又《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8绍兴十年十二月癸酉:“左朝散郎李若谷为司农寺丞,若谷,若水兄也。”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庚申:“将作监丞李若谷为尚书屯田员外郎。”辗转参对,可知上引《宋会要》的文字脱一“谷”字,当为“将作监丞李若〔谷〕言”。 四○、明刊本《文潞公集》卷20《言青苗钱》:“将新抵旧,迁延岁时,诸般折还未尝了足,以其利债负,官司不许受理。”据《宋朝诸臣奏议》卷114同一奏,篇名为《上神宗论青苗》,应作校改,为“将新抵旧,迁延岁时,诸般折还未尝了足,以其〔有〕利债负,官司不许受理”。“有利债负”是宋时常用的经济名词,指有利息的债负,一般是高利贷,规定“官司不许受理”词诉。明刊本《文潞公集》脱了一个重要的“有”字。 看到不少研究生论文,甚至公开出版的作品,给人一种对史料生吞活剥,未经好好消化和加工之感。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繁、简体字造成的混乱和错讹。依长官意志创设简体字,其实是对汉字的一种糟踏,特别是不适当的归并,给历史作品造成的混乱和错讹,不胜枚举。我的意见是古人名、地名等原则上须用繁体字。例如明朝人“丘濬”,有的书里改成“邱浚”,前一字是清代为给孔子避名讳的新造的字,清以前没有,後一字简体字归并造成的。于是一个古代人名便面目全非。常见的如魏徵误作魏征,寇凖误作寇准,张世傑误作张世杰,张弘範误作张弘范。有的根本不是异体字,在古汉文中也不能借假。又如宋孝宗的“乾道”年号,有的文章中就随便简化为“干道”。“干道”尚能看懂,有的文章出现“合职”,就无法看懂,只能查史料,原来是宋代武臣“閤职”的简体化。研究历史,繁体字确实需要认真学习。宋代有“月桩钱”,常用词有“桩办”,繁体字为“樁”,决不能讹为“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