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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上)(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历史系 邓小南 参加讨论

    天圣四年,宰相王曾等在议论考试举人条目时,曾经顾虑到“今言事者必曰:‘此皆先朝旧规,不可轻议改革。’” [27]
    说明当时诸事引据先朝旧规已经成为风气,祖宗朝的成章定制已经不容“轻议”。
    王举正、李淑等奉命编纂的《三朝宝训》,也在明道元年二月由宰臣吕夷简奏进 [28] 。
    真宗时期乃至仁宗初年的统治者们,尽管致力于倡行祖宗之法,但当时所徵引、所举述的“祖宗之法”,基本上局限于具体的法规“典故”,引述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持政策实施的一贯性,防偏纠差。
    (三)
    明道二年(1033年),称制多年的刘太后去世,仁宗开始亲政。朝廷中出现了匡正弊政的集中举措。而当时君臣们认定的治世良方,不外乎祖宗法度。例如,殿中侍御史庞籍批评前此朝廷政令背离了祖宗之制,上奏章《乞改复祖宗旧制》:
    三圣垂统,纪律大具,陛下文明恭俭,绍隆宝图,祗守先训,克臻至治。臣窃见朝廷政令有渐异祖宗之制而宜改复旧贯者多矣,……实欲朝廷凡百政令率由旧章,沮劝允明,侥幸咸塞……[29]
    同年八月,端明殿学士宋绶也上言建议“惩违革弊,以新百姓之耳目”。他追忆说:
    太宗尝曰:“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共济,若为内患,深可惧也。”……愿陛下思祖宗训戒,念王业艰难,整齐纪纲,正在今日。“[3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条,记载着仁宗针对监察官员除授之事对于宰相李迪的批评:
    先是,宰相李迪除二人(按:指张沔、韩渎)为台官,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上曰:“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迪等皆惶恐。遂出沔、渎。
    仁宗朝,遇事讲求“祖宗之法”的作法愈益普遍,对于“祖宗之法”的解释逐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庆历(1041-1048年)初期,国家受到空前的内外压力,改革呼声渐高。庆历三年秋,新政的主持者之一枢密副使富弼上章《乞编类三朝故典》,其中说:
    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既立,然後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也。宋有天下八十馀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太宗克绍前烈,纪纲益明,真宗承两朝太平之基,谨守成宪。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成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刬革[31]
    这里所说的“法制”,事实上就是指太祖、太宗乃至真宗时的“纪纲”“成宪”。奏疏进上不久,仁宗即命王洙、余靖、孙甫、欧阳修等人正式编修《祖宗故事》,[32] 作为“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的保证。次年二月间,仁宗曾令王洙进读《祖宗圣政录》,该书很可能就是已经修成的《祖宗故事》。 [33]
    庆历四年三月,仁宗“于迩英阁出御笔十三轴,凡三十五事”,其中的前几条是:
    一曰遵祖训;二曰奉真考业;三曰祖宗艰难,不敢有坠;四曰真宗爱民,孝思感噎……
    数日後,翰林侍读学士丁度等进《答迩英圣问》,对于仁宗所书三十五事进行了一番注释,特别指出其大义所在:“皆陛下上念祖宗,下思政治,述安危成败、忠邪善恶之事”。[34]
    在北宋中期以後的历史上,“祖宗之法”愈益不容轻议,成为臣僚们阐发政治主张时立论的依据、谏诤规劝皇帝时通用的利器。
    宋神宗熙宁年间由于“新法”大规模的迅疾推行,在朝野激起了强劲的政治冲击波。新法直接的目标所指首先是国家的财政经济问题,之所以演化成为集中而突出的政争,关键之一正是因为涉及到了对于“祖宗之法”的更革,引发出了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不久,朝政即有了重大的反复。五月,召为执政的司马光在其《请更张新法札子》中,提出以“复祖宗之令典”作为下一步措置的核心。他说:
    国家受天明命,太祖、太宗拨乱反正,混一区夏,规模宏远。子孙承之,百有馀年,四海治安,风尘无警,自生民以来,罕有其比,其法可谓善矣。……当早发号令,以解生民之急,救国家之危,收万国之欢心,复祖宗之令典。[35]
    被批评为“变乱旧章”的新法派代表人物,也更为主动地引述“祖宗故事”以申明主张。是年十月,太皇太后高氏与执政议选台谏官员,章惇即以范纯仁、范祖禹与执政亲嫌为由,举祖宗旧章反对说:
    故事:执政初除,亲戚及所举之人见为台谏官,皆徙他官。今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当动循故事,不可违祖宗法。 [36]
    类似的例证不胜枚举。
    当然,“祖宗之法”决不仅止是士大夫说说而已、用以强化个人论点的单纯工具。关于援引祖宗之法的意义所在,哲宗元祐(1086-1093年)後期范祖禹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他说:
    古人有言:创业非难,守成为难。盖危亡必起于治安,祸乱必生于逸豫也。今陛下承六圣之遗烈,守百三十四年之大业,当思天下者,祖宗之天下,
    不可一日而怠;人民者,祖宗之人民,不可须臾而忘;百官者,祖宗之百官,不可私非其人;府库者,祖宗之府库,不可用非其道。常自抑畏,儆饬圣心,一言一动如祖宗临之在上,质之在旁,则可以长享天下之奉而不失矣。[37]
    像这样语调严肃的劝告,显然是希望年轻的皇帝感到凛然戒惕。而所谓“一言一动如祖宗临之在上,质之在旁,则可以长享天下之奉而不失”之说,正反映出从李沆、王旦到司马光、范祖禹们的苦心所在。
    (四)
    宋廷“祖宗家法”一说的出现,似与“祖宗之法”不相前後。北宋前期,对于士人家族治家之“家法”严整与否,君臣们在朝廷之上曾经有所议论。太宗辅臣李昉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异爨”,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对李昉的儿子李宗谔说:“闻卿至孝,宗族颇多,长幼雍睦。”并且继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 [38]
    景祐三年(1036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评吕夷简,说:
    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终有王莽之乱。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以未成为已成,以急务为闲务者,不可不早辨也。[39]
    “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现,应该与当时对于“家法”的普遍重视有关。身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自然有其特殊意义。范仲淹所说“陛下家法”,既包括维系皇族“家事”、制约姻戚关系的法度,又包括处理“时政”的原则。仁宗时的另一辅臣丁度,即曾经把“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炼为“忧勤”二字[40] 。
    元祐五年(1090年),就哲宗纳后事,范祖禹上疏于太皇太后高氏,其中有云:
    本朝太祖皇帝以来,家道正而人伦明,历世皆有圣后内德之助。自三代以来,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惟陛下远观上古,近监后世,上思天地宗庙之奉,下为万世子孙之计……
    在章奏的最後部分,范祖禹又驳斥所谓“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说云:
    进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自古误人主者,多由此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无不可预之事,亦无不可预之人。[41]
    显然,宋人所谓“祖宗家法”,尽管经常涉及处断皇族、宫廷内部事务之准则,但也涉及到皇帝面临的各类中外之事。它既不同于学术、技艺传承中分别门户、世代谨守之“家法”,也不同于一般家族内部规范行为、约束门风的“家法”;即便是有关遴选后妃等类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认为单纯的“陛下家事”。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赵宋王朝的家法、国法须作贯通的认识。事实上,对于“祖宗家法”,宋人通常作广义的理解。
    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借迩英阁讲读的机会向哲宗“推广祖宗家法以进”,他说: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後,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
    关于祖宗家法的具体内容,吕大防分析为“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八项。他说: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见有时,……祖宗以来,事母后皆朝夕见,此事亲之法也。前代大长公主用臣妾之礼,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长之法也。前代宫闱多不肃,宫人或与廷臣相见……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此治内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预政事,常致败乱;本朝母后之族皆不预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宫室皆尚华侈,本朝宫殿只用赤白,此尚俭之法也。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後殿,岂乏人力哉,亦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苟简;祖宗以来,宴居必以礼,……此尚礼之法也。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
    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饮食不贵异味,御厨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 [42]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调整皇族内部关系、限制宗室外戚权势的一些法则。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诏职事官轮对,郑湜首先提出:“三代以还,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亲,二曰齐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经也。”[43] 也是就这一意义来谈论的。应该说,这大致是狭义上的祖宗家法 。
    明清之交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有《宋朝家法》一条,说: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後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44]
    这里既说到皇室的服丧、立嗣等问题,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但他所谈论的宋朝家法,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无干,这显然与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国传统社会,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国法”。吕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讲述国家“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关系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处理与臣僚关系的内容,例如宽仁之法。他的一番话,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丰富内涵;但是,他话中的微言大义尽管出自防微杜渐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远,与其说他是在全面阐释祖宗家法,不如说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向年轻的哲宗皇帝进言。
    吕大防有关“祖宗家法”的奏对,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对立派别的激烈批评:
    大防奏对十馀,有论“人主步自内庭,出御便殿,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览之扼腕。盖大防以腐儒之学、斗筲之器,循之台鼎,因事辄发,以邪说猥词钤制人主,愚玩而已。强悍跋扈,莫此为甚。[45]
    即便与吕大防同一阵营中人,也并不认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内容。例如,苏辙就曾补充说:
    祖宗别更有家法,殊不杀人,大辟则案条,疑狱则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县得专杀人也。 [4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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