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涉及到“祖宗家法”内容的叙说不胜枚举。比如,《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记载着南宋陈傅良的一段话,他说: 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後累朝守为家法。 刘克庄在其《进故事》中,讲到杜衍任相时抑绝侥幸之事,又说: 内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虽一熏笼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圣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为极治之朝也。 [47] 这样的“家法”,内外包容,巨细无遗,实际上就是自祖宗以来累代相承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祖宗之法”。 二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宋代“祖宗之法”的实质精神 (一) 开宝九年( 976年)十月,宋太宗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告: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48] 这几句话,是宋太宗及其辅佐臣僚对于宋太祖在建立诸般规章制度时所执持的原则,做了一番概括综合与提炼之後,精心表述出来的。他们把太祖开国致治十七年间所一以贯之的核心精神,浓缩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 宋初设范立制的立足点,在于防止前车之鉴的复现。杨亿在其《谈苑》中说: 太宗尝谓侍臣曰:“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49] 显然,当时内政施设的核心,在于“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内患”,首先是指有可能发生在臣僚中的“奸邪无状”。而这一後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并不仅仅是对太祖一代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也不仅仅是宋太宗恪谨奉行、并加以扩充的安邦之术,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尊崇不辍的治国原则。 北宋初年,宋太祖及其决策集团对于自身实力及面临的局势、潜在的对手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以比较理智的态度,采取相对宽缓平和的方式,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化解了许多棘手矛盾;同时,也为国家日後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相对稳定宽松的政治基调。决策者对于“召和气”的关心,也随之成为统治思想方面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 [50]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政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间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51] 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对于民间文化发展、经济事业、社会生活等方面,自建国之初宋廷即因仍自然趋势而未予过多干预 [52] 。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为士大夫群体力量的形成、为其参政议政提供了适宜的外在条件。到北宋中期,“与士大夫治天下” [53] 已经成为君臣双方的共识。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一度恢复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行政事任的分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 [54]。“任人”与“任法”的权衡与争执,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55],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于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後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建议施行“变通之道”,并且分析这一论争长期未得以解决的原因在于: 今儒者之论则曰:“古者不恃法以为治。”而大臣之主画、议臣之申明,则曰:“某法未尽也,某令未举也。事为之防,不可不底其极也;人各有心,不可不致其防也。”其说便于今而不合于古,儒者合于古而不便于今。所以上贻有国者之忧,而勤明执事之下问[56] 此处有关“事为之防”的解说,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人”“法”之争的机窍所在。 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僚属“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 李攸《宋朝事实》卷三记载着真宗与宰相们的一段谈话: 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专对,言朝廷命令不可屡有更改,……庶几张纲纪以绝分争。上顾宰臣曰:“此甚识体。且事之可否,报政之地所宜尽言无隐,惟贵君臣道合,若上下同心,何忧不治?今四方无虞,赖卿等慎守经制。若一事遽行,则攀援重臣,词说竞起,处置颇难。是知今所施行,不可不慎。至若言事利病,轻为厘革,初则皆以为当,後则翻成有害;及复正其事,乃是朝令夕改。此事允当执守。《书》云:‘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此之谓也。” 真宗所说的“体”,亦即“治体”,就是“慎守经制”。而“慎守”背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二) 从历史上看,对于祖宗朝法度的肯定与追念,通常产生于参政议政者们针对目前形势的反思之中。唐代直接总结太宗治国之法的《贞观政要》,出现于经历过数十年曲折之後的开元时期;对于祖宗治世的怀恋,盛于中唐以後。急于求治的宪宗、文宗等帝王都曾经与臣下讨论“国朝故事”;锐意振兴的陆贽、李绛、元稹、李翱、刘蕡等人,也都曾强调“高祖、太宗著法垂制”之深意,建议“复高祖太宗之旧制”,“绍祖宗之洪绪” [57] 。这种背景,使得被追忆的祖宗法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後人出发的主观色调。 宋人所称道的“祖宗之法”,既是列祖列宗所确立的诸多规矩之总括,又是其中体现的调整内外关系准则之通称;它不仅包括某些可列举的具体条款,更包括一些渗透于社会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的精神。作为集合性概念,“祖宗之法”界域的模糊性,使得它相对富于弹性,便于有针对性地发挥引申;同时,也使得对于它的解释有可能歧异纷纭。不同时期,在不同政治群体的心目中,显然有着不同的祖宗之法;它依照人们的不同理解,而凸显出不同的侧重面。至于“祖宗之法”究竟有哪些具体内容,即使在宋代,也是言人人殊。 从宋代的政治实践来看,所谓“祖宗之法”,从标树到运用,无不与朝廷的现实政治生活紧密相关。现实军政事务的瞬息万变,往往迫使决策者不拘定法而采取较为灵活务实的应变措施 [58]。但即便如此,“祖宗之法”的原则仍然难于轻易绕过,仍然可能渗透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祖宗之法”所体现的,从根本上说正是防弊应变的理念与原则。 事实上,抽象理念与现实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面临政策抉择之际,在士大夫阐论己见之时,政治实践的变化与需求经常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既然如此,议论者心中、口中的“祖宗之法”,必定带有倡行者的主观认识色彩。它不一定是祖宗们创法立制原意不折不扣的反映,而可能是寄寓着後人理想、有赖于後人阐发(甚至经过改造)而被认定为“祖宗之制”的。在不同社会群体的心目中,应该效行的祖宗之法内容并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群体,由于时异事变,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 仅以对于仁宗之政的认识为例。 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在其奏疏中批评当时“纲纪制度日削月侵” [59];如前所引,富弼也曾上疏要求编类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故典,作为整顿法制的依据。他认为“近年纪纲甚紊”的根源,正在于未能谨守祖宗成法。 《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一八载有庆历革新的积极参与者石介所作《三朝圣政录序》,其中力倡遵行光大“祖宗垂宪”: 今天下太平八十年,物遂其生,人乐其业,我太祖、太宗、真宗忧勤养理之功欤!礼乐文物,焕然而章明,教化刑政,淳然而大和。太祖作之,太宗述之,真宗继之,太平之业就矣。若太祖之英武、太宗之圣神、真宗之文明,授受承承,以兴太平,可谓跨唐而逾汉,驾商周而登虞夏者也。…… 皇帝陛下有太祖、太宗、真宗之资,则当法建隆、开宝、兴国、雍熙、 至道、咸平之政,以阜万民,以继太平,以丕于三圣之光,以树乎万世之基。……苟能更斟酌祖宗垂宪,效而行之,可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 皇祐元年(1049年),文彦博《上仁宗论治必有为而後无为》,劝告皇帝: 臣以为方今之务,正在谨守祖宗之成法,使爵赏刑罚不失其当矣。……纪纲正而朝廷尊,号令行而天下服。 [60] 嘉祐四年(1059年),司马光向仁宗皇帝进《五规》,其《惜时篇》中着意强调: 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 [61] 从上述章奏的内容来看,无论在仁宗前期、中期或是後期,范仲淹、富弼、石介、文彦博、司马光等人都并不曾认为他是祖宗法度的模范继承者。然而,数十年後,宋仁宗的形象却似乎有所转变,俨然成为祖宗之法的化身,成为後世帝王所应直接取法的榜样。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载元祐七年(1092年)三月范祖禹《上哲宗乞法仁宗五事》,其中说: 臣掌国史,伏睹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丰功圣德固不可得而名言,所可见者,其事有五:畏天、爱民、奉宗庙、好学、听谏。仁宗能行此五者于天下,所以为仁也。……臣愿陛下深留圣思,法象祖宗,日新辉光,昭示所好,以慰答群生之望,则天下幸甚。 同年十二月,范祖禹采集“仁宗圣政”三百馀事,编录为《仁皇圣典》六卷进奉,并且再次进奏,请“专法仁宗”: 修德之实,唯法祖宗。恭惟一祖五宗畏天爱民,後世子孙皆当取法。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深厚,结于天下,是以百姓思慕,终古不忘。陛下诚能上顺天意,下顺民心,专法仁宗,则垂拱无为,海内晏安,成康之隆不难致也。[62] 自然,数十年前的仁宗之政不可能改变;有所改变的,是一些士大夫对于仁宗之政的看法。而这种看法的转变,显然与王安石变法在士大夫层中激起的趋向保守的反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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