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苏州市民公社为例。苏州市民公社是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中出现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自治形式,是苏州商民在清廷所颁自治定章范围之内,自发组织参与地方事务,并且得到地方官府认可的一种城市商民自治团体。正如西欧早期的市民自治运动,苏州商民也把自己的城市共同体称为“公社”。 苏州的市民公社以成立于1909年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为发端。当年6月,苏州商务总会会董、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施莹,向苏州商务总会、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及府县衙门呈文,认为观前大街“地居冲要,店铺林立。从前办理各事,虽有施行之效验,尚无联合之机关。商等目击情形,急思振作,爰拟组织公社,……如关于卫生、保安等类,集思广益,实力试办,取名苏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65]当时,清政府已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饬令地方官员督导施行,所以苏州商民的禀请得到地方官府的认可,准于“先行切实试办,以为地方自治之模范。”[66] 观前市民公社的创办,具有某种示范作用,其他街道的商人也纷纷援例仿行。1910年7月,成立阊门外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一切宗旨、办法,参仿观前市民公社章程”[67]。9月,设立金阊下塘东段市民公社。12月,养育巷、道前街商人也投票选举,公推职员,成立道养市民公社。由此可见,苏州市民公社是以街区为组织界限、并以街区命名的基层自治团体。 苏州市民公社虽属基层街区自治团体,但组织机构相当完备。各市民公社均订有比较详细的章程,而且不断修订补充,日臻完善。从其所定章程之中,约略可见市民公社的政治属性。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订定的简章规定,其宗旨为:“本社以联合团体,互相保卫,专办本街公益之事为宗旨”。[68]其他市民公社所订章程,大多参仿观前市民公社章程修订而成。市民公社一般设有评议部、干事部、经济部、庶务部、文牍部、消防部等,分理各项事务。其中评议部、干事部较为重要,前者相当于立法机构,后者相当于行政机构。章程还规定:本社职员实行选举制,“经全体社员之公举,以一年为任期”[69]。 以上说明,苏州市民公社是由城市商民自发组织,并依一定的民主程序集议办理地方公益事宜的自治团体,它与同期其他地区民办自治团体形式大体相同。但是,参加市民公社的人员构成状况如何?则是了解市民公社政治属性的关键因素。 苏州市民公社大多规定年满25岁,住居本街区域内即可入社,俨然为一市民组织。其实,从市民公社的发起人和主要职员的社会成份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中上层商人。 据章开沅先生考察,在现存15个市民公社197名历届正副社长名单中,商人占169名,其余28名是退职官吏、律师、小学校长、小农场主等。一些连任多届的老社长、老社董和老评议员,都是当年苏州有名的大商人,其余职员绝大多数也是商人[70]。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第一、二届机构设置职员姓名和单位,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第一届机构设置职员姓名和单位,所载职员95%以上来自各店号的商人[71]。 关于市民公社一般社员的情况,档案中缺乏完整的记载。但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1912年第四届社员选举人名单和职业仍可略知梗概。根据该公社选举细则规定:“本社社员均有选举职员及被选举为职员之权”[72],可以断定其选举人名单也就是社员名单。此届社员选举人共196名,其中注明店号者即有185名,所占比例高达95%[73]。由此说明,苏州市民公社是由商人组成和领导的自治团体。 需要指出的是,苏州市民公社与上海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不同,后者是领导整个上海地方自治活动的统一的自治团体,可与清朝地方官府直接发生关系;苏州市民公社则是分散的以街区为范围的自治组织,它们不能直接与地方官府发生关系,而必须有一个共同隶属的机构对其起领导和保护作用,这个机构便是苏州商会。清政府颁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后,江苏官府设立了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试图控制苏属地方自治的领导权[74]。然而,苏州市民公社始终把商会视为其领导机关。从苏州商会档案中可以看出,各市民公社都将商会视为自己的顶头上司。苏州先后成立的27个市民公社(包括民国初年成立的公社),有26个经由商会呈报创办,只有一个禀请苏州巡警道立案,但事后又将开办章程送请商会备案[75]。此外,市民公社举行选举,一般都邀请商会派员监选,选举结果也呈报商会备案。市民公社遇有与地方官府交涉事项,大多请商会代为转陈。许多市民公社的干事、会长更由商会骨干兼任。这样,就使苏州市民公社这些分散的社会自治体统一于商务总会的领导之下。由于相沿成习,苏州地方官府有事下达,通常也是经由商会转饬市民公社,再由公社分别知照各商号铺户。[76]这从另一角度印证了市民公社商民属性。 苏州商人创办市民公社,除从事商务活动和地方公益外,还在于借此“组成一公共团体”,使之成为“独立社会之起点”。并且期待“异日者,合无数小团体成一大团体,振兴市面,扩张权利,不惟增无量之幸福,更且助宪政之进行”[77]。这不仅反映了苏州商人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要求,而且体现了对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向往,并逐渐取代旧式绅商成为近代城市的主导力量。尽管其组织和影响不如上海绅商的自治活动影响重大,但仍表明了苏州市民阶层的分化和参与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新式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长。 这一时期的地方自治活动,尽管受到清朝政府的严密监督与控制,使得绅商资产阶级无法充分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但各地新式绅商仍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各项地方政治革新活动,为推动近代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了上述几种地方自治类型之外,其他各地新式绅商也自发地组织了一些自治团体,如广东粤商自治会、贵州自治学社等,表现了绅商资产阶级积极的参与意识和利益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资产阶级立宪党人在筹备立宪时期的地方自治活动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主要是以谘议局为基地,积极参与地方政治兴革,加强与基层自治团体的广泛联系,推动地方自治和立宪政治的发展。而且,资产阶级立宪派并不局限于谘议局内部的建言议政活动,他们更以谘议局为媒体,加强全国范围立宪力量的联合,开展全国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体现了立宪党人的政治意志和参与水平。惟这些活动不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内,故不赘言。 四 从社会转型看清末地方自治现代化的社会是全方位长过程转型中的社会,任何单一学科都难以对其作出全面而准确的理论界定。但是,社会的流动、结构的分化和参与的扩大等等,无疑是传统社会与现代化社会的重要区别,也是现代化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看清末地方自治,可以说有其负面的效应,也有其进步的价值。 清朝末年,封建统治阶级在社会变革潮流的冲击之下,被迫接过地方自治的旗号,作为挽救满清王朝垂危统治的一项自救措施。然而,清政府的目的,并非为了赋予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而是为了调适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立新的绅商“辅治”地位,以官办自治的形式,达到稳固专制政权基础的目标。因此,使得清末地方自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并未完全按照资产阶级的意愿发展,未能实现资产阶级革新地方政治的初始目标。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级地方自治机关更名存实亡。 清末地方自治迭遭顿挫、未能顺利发展,首要原因是由于近代中国经济发展滞后,财税资源匮乏,文化教育水平低下,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使得地方自治的推行受到严重阻碍。除了少数通商口岸和得风气之先的大中城市较有成效外,其余广大内陆社会,对于地方自治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尤其是习于传统宗法社会生活的广大农民,更对地方自治等新政事物懵然无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