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清末各级地方自治机关,除少数开放地区为新式开明绅商所掌握,其他广大偏远闭塞地区,主要是由旧式地方官绅所把持。由于地方官府的监督与控制,一些地方官绅得以因利图便,专务肥己。他们或借开办地方自治之机增捐加赋,或借官府势力鱼肉乡里。“是以官吏之横暴为未足,而复纵群狼以助其横噬,自治而适以自乱。”[78]使地方自治失去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意义。 其三,以新式绅商为主体的中国早期资产阶级,不仅力量单薄,而且态度软弱。他们未能明确着眼于地方自治的阶级属性,着眼于自治权力的自主性和民主性,而只是试图在传统的政治体系与伦理规范之内,“减杀君权之一部分而以公诸民”[79],其所获得的自治权力也仅限于管理地方公益事务,这充其量只能达到“官绅合治”的层次,而无法真正实现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目标。 概括言之,清朝末年的地方自治之所以多有困厄,难期顺利发展,主要是因为实行地方自治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成熟,而实现这些条件又非一朝一夕之功。 然而,清末地方自治的尝试,毕竟产生了选举制和议会制(尽管多半流于形式),这是中国封建君主政体的异军,对于以官僚政治为核心的传统政治生活来说,具有某种民主启蒙和社会动员的意义。而其根本价值,乃是在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所以,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对于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的历程,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中国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以士农工商为基本成分,长期僵固不变,其中只有士绅阶层可以通过科举仕途作有限度的流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的“四民”阶层结构已初步发生解体。清末立宪自治运动期间,由于科举的废除和仕途的壅塞,地方自治便为地方士绅和工商业者提供了许多新的谋业机会,使传统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社会流动进一步增强。以上海、广东等风气早开的地方为例,从事地方自治活动的主体,即是那些已经或正在向资产阶级转化的士绅和商人。他们的分化和转化,不仅掘松了传统社会的根基,而且为民族资产阶级的壮大充实了力量。除了原有的社会阶层发生分化以外,又有一些新的社会阶层相继形成。人们可以通过参与地方自治活动,涉足工商实业、新式教育、新闻出版以及各种文化政治事业,重新设计自己的角色,谋求自己的位置。清末社会流动的增强,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阶级结构和政治形态,但已使中国由传统的“封闭型”社会体系向近代的“开放型”社会体系过渡。 第二,尽管清政府一再强调“以自治辅助官治”的旨义,但各级地方代议机构的设立,毕竟使具有资本主义属性的工商资产者开始渗入地方政权之中,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地主阶级一统天下的格局,使地方政权的性质开始发生嬗变。由于各级议事会、董事会的成员均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现任官吏、军人、巡警不得当选,遂使许多拥有经济实力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工商界代表人物,得以跻身于各级自治机关,掌握部分地方行政领导权。如有前述,清末上海地方自治的参与人员,包括退休官吏、买办、工商界各业资本家,以及教育界、慈善界等方面的人士,但自治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以商业界和教育界为主的资产阶级手里。苏州的基层自治组织市民公社,其发起人和主要职员,绝大多数也是较有社会影响的中上层商人。他们通过市民公社这种基层自治组织,取得了一部分市政建设和行政管理权。就是在清政府所筹办的官办自治机关中,也有不少新式绅商参与其间。这不仅使国家地方政治权力逐步下移,而且逐渐改变了地方政权的封建属性和社会功能,为资产阶级创建新的国家政权奠定了基础。 第三,中国传统社会为一儒家思想所笼罩的君权社会,绝大多数的社会民众长期被排斥于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政治观念十分淡漠。清末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地方自治的推行,使得地方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发生衍变,不仅启迪了人民的参与意识,而且也提供了参与的孔道,社会参与进一步扩大。清末社会参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投票选举。天津自治局成立时,最先实行普选,虽然合格选民仅占人口总数的3%,但却开启近代普遍参与之先声。上海总工程局成立时虽未实行普选,而是“就向来办事诸绅商中公同选举”,但也基本体现了工商资产者的利益。各级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之后,各地相继举行了议事会、董事会的选举,如湖北全省合计选出议事会议员1331人,董事会职员431人,共计1762人[80]。这批地方自治职员,成为各个社会阶层利益的代表,反映了社会参与的程度和水平。如果说清末咨议局的选举是对民族资产阶级中上层的政治动员,那么地方自治的选举则是对资产阶级中下层和下层社会的动员。其参与范围和参与意识的扩大,对清末地方政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尽管这种参与意识中参政意识并不突出,中国商人也缺乏西方商人那种独立进取精神,但各级地方自治机关的建立,毕竟为工商资产阶级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孔道;工商资产阶级也利用这一条件,在推动地方工商实业、市政建设和文化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清末地方自治的倡导与实行,作为近代地方政治革新的先导,体现了中国早期资产阶级对于自身历史使命的自觉意识,体现了中国早期资产阶级对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积极的主体选择,构成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历程的重要一环。 注 释: [1]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2] 冯桂 :《校分 庐抗议》。 [3]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八,《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 [4] 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 [5] 《黄遵宪致梁启超书》(33),《中国哲学》第8辑,第384页。 [6]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一。 [7] 《致港督卜力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91-194页。 [8] 张謇:《变法平议》,《张季子九录·政闻录》。 [9] 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10] 《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期。 [11][12] 《“列强在支那之铁道政策”译后》,《游学译编》第5期。 [13][14] 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15] 《说国民》,《国民报》第二期。 [16] 《论中国之前途及国民应尽之责任》,《湖北学生界》第三期。 [17] 《说国民》,《国民报》第二期。 [18] 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19] 《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转见《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 [20][21][22] 康有为:《公民自治篇》,《新民丛报》第5、6、7期。 [23] 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 [24][25]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八,《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 [26] 参见《南学会大概章程》12条,《南学会总会章程》28条,《南学会入会章程》12条,分别载《湘报》第34、35、36号。 [27]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八,《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 [28][29] 《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第7号。 [30] 《臬辕批示》,《湘报》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