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当时的上海租界则是另一种情形。在上海,租界诞生之时,没有旧的清朝立法存在,其建立的直接是现代法制,而且是从西方移植的现代法制,没有一个废止旧封建法制的任务。在建立租界以前,那里是一片滩地,没人居住。“满目的荒滩芜地,到处是河汉纵横,茅草偕芦苇共生,江鸥伴蚊蝇齐翔”,还“野田旷地之余,累累者皆冢墓也”。(30)在这些地方划出界域,建立上海租界。而且,上海租界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是一种“由外国人统治的中国领土”,(31)于是他们便直接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制,建立了自己的现代法制,(32)与上海华界不同。这种法制本身就在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制定,不存在立法的革命性。它们的这种革命性在18世纪以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已经体现出来。另外,上海租界在辛亥革命时期也没有制订支持辛亥革命的法规,其立法也不可能具有革命性。相反,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采用的是“中立”的政策。英国领事曾奉命发出告示,要求在华的英国人既不要参与反对清政府的战争,也不要参加镇压革命党人的战争,否则,一经查出,即要被处500镑以下的罚金或监禁两年以下。(33)这一政策名为“中立”,其实在辛亥革命时期就是一种不支持这一革命的消极态度,上海租界立法的革命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形成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革命性的主要原因是,辛亥革命只在上海的华界发生,上海租界没有经历辛亥革命的过程,这样上海华界的立法便是中国辛亥革命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上海租界则不是,其不可能在这一时期具有立法的革命性。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共和制;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从此民主主义成了正统,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解放封建专制统治禁锢下的生产力,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这次革命必然引起立法上的革命,辛亥革命时期中国不能再墨守、套用清政府的法制,相反必须开展自己的革命立法,支持、促进、发展革命,中央是这样,上海华界也是这样。中央的立法是全国性的立法,具有全国普遍的适用性;上海华界的立法则是地方性立法,具有地方的特定适用性。而且,上海华界的立法也必须与中央立法保持革命性的一致性,共同推进辛亥革命。事实也是如此。当1912年3月2日发布了《临时大总统关于革除前清官厅称呼致内务部令》,作出不得再用“前清官厅,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而要在“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的规定以后,(34)上海华界的沪军都督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习”。(35)辛亥革命时期中央立法的革命性也决定了上海华界立法的革命性。 3.从民国立法史方面来考察,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具有开创性,上海租界的立法则不具备这一特性。 民国的历史从辛亥革命时期开始,民国的立法史也从辛亥革命时期开始。辛亥革命时期的立法在民国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上海华界在这一时期的立法也同样如此。这种开创性表现得十分明显,建立新政权,运用新钞票、改用阳历、推行剪辫、使用新称呼等等的立法都是如此。这些规定在清朝上海的华界立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也不可能出现,因为他们都是反封建的产物,是随着辛亥革命的展开和新政权沪军都督府的建立而诞生,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开创性不言而喻。从此以后,上海华界的立法开始了一个新纪元,即民国时期立法的历史。这一历史的后续时期包括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时期。尽管这个历史过程比较曲折,1912年3月孙中山辞去了临时大总统职务,同年4月北京政府掌控了政权,政府所在地也从南京迁到了北京,民主共和政权逐渐沦为军阀独裁政权,可是民国时期的上海华界的立法仍朝着现代立法的方向发展,体系和内容也日趋完臻。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华界的法规体系已经成熟,其内容包括了政治、组织、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36)另外,制订的单个法规也系统化了,仅以关于教育方面的立法为例,那时制订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奖学金规程》(1930年)、《上海市私立特殊学校立案规程》(1932年)、《上海市市立民众学校办法大纲》(1933年)、《上海市中山学教职员服装统一办法》(1934年)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制服统一办法》(1934年)等都很系统。(37)而这一立法史的源头则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其在上海华界民国立法史中的地位独占鳌头。 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的立法则不具有开创性的特性,它们的开创性是在辛亥革命以前。那时,上海租界植入西方的现代法制,开始现代立法并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实现了上海租界立法从无到有的开创。到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的法制已趋于成熟,内容也比较完备了,它们的立法已过了开创期。另外,辛亥革命也没有发生在上海租界,其立法也不可能因为无此革命而出现新的开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形成上海华界立法开创性这一特性的原因,主要在于民国华界的立法与中央立法一样,都是从辛亥革命时期开始,它是这一立法史的开创期。在此以前,上海华界的立法是清朝的地方立法,其内容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为主导,大量表现为征收苛捐杂税、限制海外贸易、实行保甲制度等等,(38)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有本质上的差异。有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以后,便有了民国以后其他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这一开创性便显露出来了。 三 华界立法的其他问题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还有一些其他问题也值得关注。 1.立法后的实施 立法只是在文本上做出规范性规定,目的是要通过实施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影响,使其成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得到切实的落实,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氛围。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也是如此,大量反封建的规定得民心,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上海人民都十分拥护并贯彻执行。这里以实施剪辫的规定为例,沪军都督府作出剪辫的规定以后,很快便加以实施,而且还被形成了一个称为紧张与热闹的剪辫运动,即“剪辫运动的紧张与热闹”。开始时,士兵们在城厢内外,上街实施规定,“将人在路上拦住、拖住,硬剪掉人家垂于脑袋后面的发辫”,以后发展为自愿剪辫,“严禁强迫”,于是义务剪辫等形式出现了。1911年12月28日在小南门开了一次义务剪辫大会,去剪辫者“不下数百人”。因为效果比较好,同月31日又“假座榛苓学校”,再开了一次剪辫会。剪辫后的发型分两种:一种是学生头,“概不取资”即免费;另一种为分头路,比较美观一些,要“取资一角”。还有的茶馆附设了一个义务剪辫会,3天内来剪辫的,“不但分文不取,而且另赠大肉面一碗,以助兴趣。”结果,3天下来,竟有254人前去剪辫,成绩不凡。(39)从此上海的男人逐渐习惯了不留长辫,开始蓄短发,新的风俗习惯蔚然成风了。它的开端则是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剪辫规定与因此而形成的剪辫运动。 2.立法的意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有两个方面非常突出。第一,从清朝的封建专制立法转型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立法,在专制制度之下,中国的地方行政长官掌握有当地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以行使行政权为主,因此地方立法权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使。在清朝,上海县的立法权就由上海知县行使。《清史稿·职官三》记载说:“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贪,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雍正八年(1730年)苏松道从苏州迁至上海,便有了“上海道”的说法。从此,上海道的长官道台也参与上海地方立法了。(40)立法内容也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制度,镇压人民的反抗,以使用严刑酷法为特征。清末虽进行了法制改革,但是维护专制制度仍无根本改变。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的立法在废除上海原有封建立法的同时,开创了上海华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立法的先河。从此,上海华界立法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封建地方立法的窠臼,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地方立法的道路。上海华界开始重视民主立法,立法内容也大量废除旧规定、创制新规定,使立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一种上海华界立法的转型,而且这一转型还取得了成功,上海华界的立法没有再回到原来封建立法的状态,应顺了民意,也顺从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上海华界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第二,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做到了承前启后,即上承清末法制改革开始走出的现代立法道路,下启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继续进行的现代立法,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清末在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开始“新政”,包括进行立宪和法制改革,中国开始走立法现代化的道路。但是,这次改革并不顺利,民法典、商法典、诉讼法典等均无生效,法院编制法等生效后也无法得到实施。上海华界立法作为全国立法的一个组成,效果也不明显。这一立法现代化进程需有后续的政府进一步推进。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和上海华界的沪军都督府都在实现立法转型的同时,仍然推动着中国立法现代化的进程。那时,上海华界的立法是一种现代立法,其内容是现代法制的内容,与以前的旧法制有非常大的区别。辛亥革命以后,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也属于现代立法的范畴,而且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还完成了“六法全书”,中国的立法现代化基本实现。此时,上海华界的立法也同步进入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时期。清末出现的现代立法与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之间的联结点便是辛亥革命时期的立法,其中包括上海华界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