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议员收受“冰炭敬”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刘楚湘说:“去冬之炭敬二百元,高凌蔚公然宣之报纸;今年端午前汽车分送之节敬五百元,谁不目见耳闻者。”(25)500元端午“节敬”之说未见旁证。众议院议员曾致函吴景濂索饷,抗议薪俸“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26)若端午时节真有500元“节敬”奉上,此事当不致发生。至于年前“炭敬”200元的说法,《京报》、《努力周报》均言之綦详,可参互印证,或确有其事。就这一看似确切的指控而言,“涉案”金额为200元,按当时的物价水平,应当不是微小数目。但这一指控仅见诸报端,缺乏人证、物证,是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的。退一步言,即便控告方能够将此事坐实,也还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汤漪曾根据《议院法》指控直系于“岁费”之外给议员支款为“法外行为”。(27)这一指控堪称准确。所谓“法外行为”乃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而受贿罪属刑事犯罪,明显已触犯刑律,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从性质上分析,《议院法》与《国会组织法》及《总统选举法》一样,属于根本法的组成部分,虽规定了国会运作的方方面面,但适用对象为国会机关而非议员个人,对后者并不具有惩戒犯罪的性质与功能。 在当时,具有惩戒犯罪功能者主要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暂行新刑律》)及其修正案,该刑律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其中涉及选举的部分为“妨害选举罪”和政府官员“渎职罪”两项。“妨害选举罪”的界定为:“选举前后对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行求川资及其他贿赂,或期约,或交付,或为之媒介,或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要求期约或收取受之者。”(28)这应该是比较明晰的法律界定。但用于审断此案,在“选举前后”的时间界定上也会面临与判断出席费性质同样的困难。(29)另外,《暂行新刑律》有关“妨害选举罪”的条文并无达到多少金额即可视为“贿赂”的规定,在民初司法实践(如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及平政院涉及行政诉讼的审理)中,也未见可以参照执行的因收受“冰炭敬”而被判刑的案例。这固然反映了北洋时期法制建设的滞后,以致让人有空子可钻。但司法必须以既有法条与案例为根据,不能无所凭借。民国《暂行新刑律》第2章“不为罪”第10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30)既然法律未对授受属于官场陋习的“冰炭敬”明确示禁,也就很难对曹锟及当事议员提出有效的刑事控告,尽管人们可从道德层面对这种官场陋习加以谴责。 二、关于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问题被认为最能证明曹锟“贿选”的证据是直系给国会议员签发的5000元支票。此事在大选之前就有诸多传言,却未被证实。提供直接证据的是浙籍众议员邵瑞彭。邵氏大选期间滞留北京,选举即将开始时,直系兑现承诺,邵遂领得5000元支票。拿到支票后,邵将其拍成正、反两面照片,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请求实行侦查起诉,并通电各省,申诉事情经过。曹锟以5000元支票贿赂议员遂从最初的“传言”变成具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成为反直派心目中摇撼不动的“千古铁证”。(31) 对于邵瑞彭的控告,时人赵晋源著《贿选记》做了如下事实补充:支票发出六百有奇,票价名为5000,但只是起码数,尚有8000、10000者。签发支票的机关,除邵氏举报的大有银行外,还有盐业、劝业银行,并闻有汇业麦加利之支票。所签银行字号,洁记(边洁卿)以外,尚有兰记(王兰亭)、秋记(吴秋舫)、效记(王效伯)等。然自邵氏举发,两日之间,甘石桥即将前发支票收回,另换其他式样支票,以不示人、不泄露为条件,且已书明生效日期,有付现者,亦有5000元以外增价者。(32) 一年后,直系被反直“三角同盟”推倒,段祺瑞执政,司法总长章士钊签署逮捕受贿议员令,令检察机关搜集证据。检察官奉命至相关银行检查账簿,共搜得支票收据480张,包括大有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40张,金额20万,出票人为洁记,系边洁卿所经手;直隶省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180张,金额90万,出票人为承先堂,据传系王承斌经手。(33)检察机关搜出的支票收据,与邵瑞彭仅提供了一张支票(某种意义上只是孤证)不同,总量达数百张,且系从出票银行搜到,作为法律证据的可信度更高。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议员发放数额如此高的支票,且须投票结束后兑现,表明“贿选”说法决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但要认定曹锟是在“贿选”且触犯了刑律,需要考虑的因素尚多,其中最关键的是国会议员历年欠薪问题。 按照《议院法》第18章有关规定,国会议员享有一定数量的薪俸和活动经费,名目为议员费及公费。其中议员费分岁、旅两项。岁费额度5000元;旅费依道路远近及交通情形而定,远处如青海、新疆、西藏等,最多有数百元者,近处如直隶、河南、山西等,最少仅数十元。此外还有交际费,标准为议长每年5000元,副议长每年3000元,以下递减。(34)横向比较,5000元岁费大致相当于国立大学教授一级及校长三级的薪俸水准,(35)或与二等三级简任司法官的薪俸相若,即便与高等职级的政府官员比较,亦属中等偏上,(36)可见收入不菲。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岁、旅等费若能按时足额领取,议员应能过上优裕的上流社会生活。(37)然而自1913年国会开会以来,议员薪俸从来没有如数如期发放过。 如前所述,众议院1923年初曾通过黄序鹓等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该案在移交参议院审定时,参议员郭步瀛就不出席则扣岁费提出异议,理由是:“现在两院议员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议员岁费尚且不能照发,如何有岁费照扣?是此案虽然通过,仍然难以实行。既然无实行效力,又何必多此修改之一举?”(38)所言国会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的事实,彰显了议员欠薪的严重程度。多数参议员均持此看法。由于担心在岁费未能如数发放的前提下扣发出席费,于事未得其平,参议院否决了该议案。 与众议员任期三年不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任期内的参议员没能如数如期领到岁旅费暂且不论,就连任满解职议员,所欠岁旅费也未能补发。参议院公文披露,该院第一班任满议员48人应领民二、民六岁费旅费共93700元,值年关接近,欲回籍过年,参议院致函财政部催拨,却未能如愿。(39)为此,该班任满议员致函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力争,有谓:“本会同人解职已历九月,民二、民六岁旅两费均未领足。顷闻十二年公债案政府已提交两院,并附有用途清单,拟请贵委员会将同人应补之岁旅两费十万零八千一百元列入此项公债用途内,俾得尅日支给。”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讨论此事时,委员刘濂表示,不但任满议员所欠岁旅费应催拨,即未任满之议员,凡民二、民六两年应得之岁旅费亦应一并催拨。(40)虽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其提议,却未见政府与参议院就此达成妥协。(41) 关于拖欠岁旅各费之总额,因资料匮乏,难得其详,但一些间接披露的数据,亦可聊作参考。《顺天时报》刊登的一篇题为《积欠国会岁费之总计》的文章称:据国会方面消息,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合计4600余元,按报到议员人数计算,非有3200000元现款不能应付。以今日政府财政状况,维持现状尚属岌岌可危,又如何筹此特别款项?但议员方面过于逼迫,决不让步。新任财长认为欠费应当补发,但因财政窘迫,只能分期筹拨。至于议会中人能否谅解,尚不可知。(42)可见议员欠薪数额已相当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会议员索薪风潮迭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众议院议员集体致函议长吴景濂索薪事件,函曰: 莲伯议长大鉴:启者。同人等聚处京门,生活甚难,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同人等现状,苦难维持,急迫万分。请问阁下究竟有维持本会之能力否?如自揣才不足以济时,智不足以应变,即请明白宣示,同人各回本籍,别谋生业,以免流离京市,形同饿莩,贻羞国会,而腾笑友邦也。否则辞职让贤,勿尸首席,亦无不可,惟执事图之。此颂,议祺。众院同人公启。(43) 从函件可知,因长期欠薪,议员生活受累,已愤怒到要求吴景濂下台甚至威胁要离开议场、另谋生路的田地。过去总是说“吴大头”包办大选,实际上吴也有其无奈和苦衷。就拖欠岁费而言,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财政亏空无款发放,并非钱到了吴的手里扣下不发。然而议员不谅其苦衷,为了岁费问题,经常在议场哄闹。例如酝酿成立新内阁时,就有议员在国会休息室贴传单,威胁不解决欠费问题,将拒绝通过新内阁成员提名。与此同时,议员还发出“公启”,声称其南北护法,间关万里,辛苦艰难,言之痛心,所有民二、民六两次解散国会时,“法赋应得岁费,至今犹属虚悬,屡催政府,迄不一应”。因而号召各界主持公道,将新任财长刘恩源任命案一致否决。(44) 在此背景下,给国会议员发放5000元支票是否带有对其历年积欠薪俸予以补偿的性质?探讨这一问题,数量比对或许不是多余的。前引《顺天时报》载文称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约计4600元,加上当月应领岁费416元,总数刚好5000出头。而所发支票,除了传言少数人得到8000、10000甚至数万元之外,可以证实的支票面额均为5000元,两者在金额上接近等同。这应该不是偶然巧合。研究者有理由认为开具支票是在变相补发历年欠薪,而要将其定性为“贿赂”反倒有些说不通,因为在欠薪5000余元的前提下,以给议员开具同等数额支票的方式“行贿”,是很难产生预期效果的。 从领取支票的人数上看,选举“签到人数共六百有零”,“支票发出六百零数张”,(45)两者在人数上吻合,这意味着几乎全部出席大选的议员(无论是否投票或无论投谁的票)均领取了支票。而领到支票的议员,除了邵瑞彭之外,似乎都认为曹锟既欲秉政,就应支付政府所欠历年薪俸,故当发放支票时,议员大多能安然接受(邵瑞彭后来也用支票在反直方面兑现了5000元,详后)。虽然议员中不乏见利忘义的无耻之徒,但若说与会600余人近乎全都如此,便有些不可思议。这或许提示,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指控虽在事实上无误,却存在性质判断上的差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