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京师地检厅检察官率同法警前往搜查“贿选”证据。结果除在各银行搜得5000元支票收据480余张外,无更多斩获。(71)这使进一步的法律处置受阻。在此情况下,虽法院拘捕“受贿议员”的传票随即发出,却“并无一人被捕”。刘以芬就此分析说:“政府用意只在恐吓此辈,以杀其前此之威风,非真欲令作阶下囚也。”(72)作为当事人,刘氏道出了部分原委,却忽略了反直方面在法律上遭遇的困难。盖此事发生后,政府方面认为系法律问题,主张由法庭办理;部分司法官员及议员则认为属政治问题,与法律无关。(73)其实段政府主张法律处置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段上台后,自己就在讨论取消“法统”,即取缔国会,废除既有的法律统系。“法统”尚且在取消之列,又怎能从法律立场来判断曹锟是否贿选?且一旦取消“法统”,实际上已承认与直系所争乃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既然如此,如何能将“受贿”议员绳之以法?又以何法绳之?这显然是要求段政府“依法”制裁曹锟的人无法自圆其说的。(74) 然而段政府处置曹锟及“受贿”议员面临的最大困难并不在具有司法独立意识的检察官的抵制,而在作为当事人,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在很多情况下正是直系“贿选”行为发生的原因,如果继续司法程序,势必将自己牵扯进来,因而才会出现案件刚进入地检侦查阶段便戛然终止,既未提起公诉,也无法庭审判的现象。 在曹锟恢复“法统”、国会重开后的“拆台”活动中,姚震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作为直皖战后直系通缉的“十大祸首”之一,此时的姚震担当了反直国会议员与奉系军阀之间联络人的重要角色。(75)1923年6月22日,姚给奉军参谋长杨宇霆发出一封密函,函中透露出三个重要信息:一是供称北京国会三次开会未成,“皆我方设计破坏”所致,对此他特别解释说,“因前数日(议员)在京者,尚居多数,不能不用计临时破坏”;二是已与200余议员谈妥,支付经费,促其南下,但计划目标是300人;三是需“再寄”50000元经费“拆台”,款由东三省官银号汇拨。(76)这封信寄出时,黎元洪已辞职离京,直系正以摄阁代行中央政府权力的过渡办法应对,大选正式提上政治日程,故奉方加大了对国会的“拆台”力度。从函中“敬祈密陈雨老,速赐裁复”推知,张作霖很可能是北方大选“拆台”的幕后决策者。而函中姚氏“设计破坏”大选的自供,更是提醒研究者在面对反直方面提供的贿选“证据”时,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10天后,鉴于大选势在必行,反直方面难以应付,姚震再次紧急致函杨宇霆,称为吸引议员南下,已决定催促上海方面尽快筹发南下议员岁费,并于移沪国会开会后,另筹款项补发从前所欠岁费,同时着手调查沪、奉两地经费实存及由沪、奉回京后可能再去上海的议员人数。如果回京者太多,移沪国会不足法定人数,则令上海方面在准备开会的同时,派人在北京再运动一批议员南下。一旦上海议会开成,由南方组建政府的“搭台办法”亦同时发表。如是,“则风声所播,我方必将最后胜利,可无疑义”。姚特别通报杨,段永彬已将所需款项带到,“此次款项,如果全数交到,足以败坏直方大选及政局”。(77) 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信提到了为移沪议员发放当年岁费及补发所欠历年岁费,尽管未透露金额标准,但赵晋源提供的信息或可供参考。赵说,反曹派收买议员的价码“自六千元开盘以至一万元收盘,并先付半数现款。议员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二十余人”。(78)对此,刘楚湘的说法可为佐证:“拜金议员以天津有旅费五百元,上海有月费三百元可取,南下者愈多。”(79)文中提到的“月费”即按月支付的岁费。支款的时间地点亦颇考究,“系于北京选举前夕,始在上海发给,盖防彼辈于得到此款后,又复来京,参加选举”。(80)就连向京师地检厅提供支票作为“贿选”证据的邵瑞彭,因支票并未作废,亦向李思浩“借支”5000元,名利双收。(81)至于大选“拆台费”的总额,限于资料,难得其详。但已经知道的是,仅浙江卢永祥方面就付了300万,(82)若加上皖方和出资可能更多的奉方的支出,数量会更加巨大。反直方面以金钱拉拢议员南下的做法并不隐秘,以至时人揶揄地将其称为“贿不选”。(83) 很明显,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与其指控的直系“贿选”已形成复杂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贿选”证据的可信度,也就多了一层应该考量的因素。 以反直方面控告的“出席费”、“岁费”等不出自国库,而另有“强力人物”承担为例。这一指控看似十分有力,但控方似乎故意忽略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在反直各方对本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各项税收的截留。(84)由于反直各方截留税款,中央财政收入锐减。20年代初,作为中央政府主要收入的关税和盐税平均每年只有3381万元,仅及所需经费总额的31.3%。(85)虽然在追求国家独立与反对北洋政府集权中央的斗争中,截留关余及本应上缴中央的税收有其“合理性”,但分析历史现象应遵循认识规范。对立的两种命题不能同真。准此,由一个行为主体同时做出的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对立的政治行为不能同时在理。肯定反直方面截留关盐余及烟酒各税,就没有理由指责中央未能从国库拨付国会经费,因后者没有这样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正在批评其没有这样做的人的政治行为的限制。因而作为控告材料,所谓直系用在国会议员身上的钱不是出自国库,其为司法机关采信的价值就应打折。 有关国会常会及宪法会议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也与此类似。如姚震供称,两会人数不够系反直方面“拆台”所致,被反直议员作为控告对手的材料,已经有些反常。鉴于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一直流会,参、众两院被迫修改国会组织法,将宪法会议出席人数由两院议员总数各三分之二改为五分之三,表决人数从四分之三改为三分之二。对此,反直议员更是极力攻击。(86)在与直系的争斗中,反直议员动辄言“法”,却并不顾忌自身行为是否合法。《议院法》第5章“议事及提案”第26条规定,凡未出席议员不得反对未出席时议决之议案。(87)反直议员自己不出席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导致国会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却反过来以此作为理由,攻击国会做出的决议,其立场有失公允,不难概见。 直接涉及大选的是大选预备会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本来这一指控已超出“贿”的范畴,可不置论。但反直方面认为直方正是因为人数不够,才采取贿赂手段吸引议员投票,两者具有关联性,故此处一并讨论。 1923年9月12日,众议院秘书孙曜发表启事,称10日之大选预备会“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距法定人数尚差五人,乃郑秘书长擅改为四百三十六人,遂以成会”。(88)孙曜的启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各方声讨之文电纷至沓来。离京议员褚辅成等在致各界之通电中,特将孙的启事作为曹锟以“贿赉欺诈浮报冒名”手段“进行伪选”的证据。对孙曜启事,今日研究者也多称引。然而孙的启事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是“证据链”中出现了人数不吻合现象。比如,将孙曜启事作为曹锟作弊证据通告各界声讨的褚辅成等人的通电,在事件发生之时,即号称离京议员多达500余人。将孙曜和褚辅成等提供的人数加在一起,国会议员总数将达到931人,这与两院议员载在名册的实际人数874人明显不符。(89)不仅如此,连反直各方举证的未出席议员的人数也对应不上。褚辅成等通电说,以吴景濂印布的名单考证,当日未出席的议员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冯振骥、刘景晨、陈绍元、曾庆模、方德九、孔庆凯、贺升平、陈鸿畴、李素、李景泉等13人,截至12日,已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刘景晨、冯振骥等5人声明否认出席。然而,若将孙的启事与褚等的通电比照就会发现问题。通电说已有5人声明否认出席,与孙曜所言相差5人、由郑秘书长擅改为436人吻合。但褚等宣称已“考证出”共有13人否认出席,(90)这就与其引证的孙曜启事发生了冲突。孙氏强调,“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如果褚辅成的说法成立,则扣除13人,总数就应该是418人而不是431人。显然,反直方提供的数据是存在问题的,多少露出人为数据加工却又不甚谨严的痕迹。 不仅如此,孙曜当时的个人处境也提醒研究者在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时应小心谨慎。就在孙发表启事翌日,众议院秘书厅紧急声明,称孙系受人愚弄,主动索薪(按:职员索薪与议员索薪被认为性质不同),被议长查明革退,恼羞成怒,故捏造事实,藉泄私忿。声明强调,当天选举预备会签到议员为440人,经三次点查,实际到会人数为436人,当日在场议员所共睹,无丝毫不符与浮报之处。(91)由于缺乏佐证,现在尚难判断孙“受人愚弄”的说法是否属实,也未见孙本人有何辩解。考虑到姚震“设计破坏”的自供,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众议院启事所言属实,则孙的证言就不能作为法律证据;然而即便不属实,在其虚假性被证明之前,在判断反直方面控告材料的可信度时,也应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要之,段祺瑞执政后议处“受贿”议员时遭遇困难与反直各方的政治作为直接相关。直方在大选前给议员发放巨额支票,当然有“贿选”嫌疑,但检举其“贿选”的反直各方亦逃脱不了干系,两者的政治行为已形成明显的因果关系。刘以芬在分析此事时说:“受贿投票,法固宜惩,然尚有受贿而不投票者,将何以处之?若同一受贿,所差者,只在投票与否,而一惩一奖,岂得谓平?”(92)曾经试图在孙中山和曹锟之间进行沟通的孙洪伊说:“吾尝责北方破坏人之道德廉耻,其反对者之破坏道德廉耻,亦何异于北方?”(93)撇开“贿选”控告材料能否坐实暂且不论,这应当是比较公允的评价。如果研究者将已与被检举方形成复杂利害关系且私下供称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的反直各方提供的控告材料轻易用作“贿选”证据,而未能区分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精心“设计”的政治圈套和伪证,将不可能得出符合证据法学有关证据采信原则的可靠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