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舆论对“贿选”指控的法律效力由于反直各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加上政治、军事等因素作用其间,有关曹锟“贿选”的控告虽然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被段祺瑞政府提上议程,并进入刑侦这一司法程序,却始终没有提起公诉,更没有进行法庭审判。就这一点来看,曹锟“贿选”尚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结论,因而曹锟也不是被反直各方以法律武器打倒的。真正推倒曹锟的因素,除了冯玉祥在军事上的倒戈之外,就是舆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对于时人乃至后来的研究者对事件的判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不妨先考察一下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在各种指控材料中的比例和分量。本文前曾多次提到反直国会议员刘楚湘所著《癸亥政变纪略》,该书曾被章太炎视为能将曹锟“贿选”内幕道尽的可靠实录,其所引证者除反直议员的举证材料外,基本就是报刊的新闻报道。如该书涉及“贿选”控告的第27部分“贿选公行”、第28部分“贿选铁证”、第29部分“贿选告成”,三个部分中除第28部分系单独引证邵瑞彭向京师地检厅的检举信之外,其余两部分的材料基本都是报刊新闻。其具体构成为:第27部分共举证19条材料,其中18条来自《北京报》报道;第29部分共举证5条材料,其中4条来自《北京报》消息,1条来自《字林报》北京通信。(94)被认为最能反映曹锟“贿选”事实的当时当事人的论著尚且如此,其他论著的材料来源不难想见。 然而这种基于新闻报道的控告材料,即便包含了部分真实内容,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证明效力的。迄今所能看到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可谓良莠混杂,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臆断成分过重。新闻报道要求平实客观,好的新闻均能如实记述事实,让事实说话,忌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但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常反其道而行,偏离了新闻报道真实客观的原则。顾维钧说:“在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在视民主为儿戏的政治局势下,黑白之间本来没有鲜明的界线,但无论如何就这次选举而论,其中掺杂了许多流言、臆测和谣言。”(95)顾氏所言,一语中的。 如《京报》1923年1月20日署名文章称:众院议员昨日竟将阁员中“劣迹昭著”之人尽行通过,显然是“平时受贿之反映”。每月200元津贴,各省议员中不肯受领者,每省不满10人以上,“足证”多数议员皆受贿者。故高凌蔚将张伯烈向其支款等事概行披露,舆论诘问,至再而三,议员竟无出而置辩之人。受贿在法律上为刑事犯罪,议员堕落至于如此,故有昨日投票之结果。(96)这则新闻反映的是众议院通过新内阁成员名单一事。就阁员通过情形而言,所涉事实堪称无误。但作者认为国会“昨日”通过“劣迹昭著”的阁员任命,证明其“平时”便已“受贿”,又将此事与发放津贴联系在一起,以已知未领津贴人数逆推多数议员均已受贿,就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了。 众议院议员黄攻素根据报刊消息所作《质问政府书》亦存在同样的倾向。其文曰:近日报载某氏借收买议员名义,中饱秘密运动款甚巨,其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乃此事之“明证”。文章称“某氏”以运动议员经费中饱私囊,不直接举证,却以“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作为其罪证,这种推理方法,难以成立。尤其偏离客观公允立场的是,文章居然认为:“果事出无因,何转载多日,竟不速行申辩,是默认也。”(97)在法律上,被告有沉默的权利,控告人有举证的义务,作为控告方,自己不举证或检察机关没有举证,已属不作为,却反将当事人的沉默视为“默认”,臆断色彩,一望可知。 报刊对大选出席人数的报道也颇多臆断。10月5日曹锟以法定人数当选总统,《北京报》作了如下报道:选会签到人数六百有零,出席者590人,但此中有无不实不尽,非局外所能知。下午二点半始凑足585人,宣布开会投票。“据个中人言,此番票匦系用复底,‘狸猫换太子’一幕,即在禁止旁听时做手脚。此则以种种反证,似亦有几分可信,特不知局中人亦有以反证其非事实否?”离京议员致马骧书进一步指出:“照议场投票规则,应于投票前,先将票匦向外一照,以示内中无票。是日之会,并未经过此种手续,何也?则以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文中所谓“票匦系用复底”及投票前未展示票匦的原因在于“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的判断,没有任何旁证材料,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以至作者言此亦乏底气,故反过来要求受控方“反证其非事实”,而此要求,恰恰证明所言不实。 二是文学色彩太浓。中国近代报人多传统文人出身,很少有人受过正规严格的新闻专业训练,进入报界之后,仍保留有较多文人墨客喜好文饰的特质,其写作新闻报道,唯恐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每每加以杜撰渲染,让人难辨真伪。 如《字林报》一则北京通信云:据院秘书说,不愿受贿之议员,亦有出席者,其数不满20人。大选当日上午,因拒绝受贿投票者甚众,大选派遂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者,计有数十人。(98)所谓“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一说,很明显带有为吸引观瞻而设置的文字噱头的特点,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黄色新闻”的特殊旨趣。 《北京报》所载“某记者”对由沪回京之“某议员”的访谈,更是将议员的不要脸刻画到离谱的地步。记者问其回京是否因贪票价,而甘冒“猪仔”之骂名?该议员答曰: 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此亦不必为君讳……惟我等有须声明者,即金钱可以要,而猪仔实不可做。此语在君初闻必以为奇,不知所谓猪仔者,因其甘于卖身而得名,若得钱不卖身,又安能谓为猪仔。故我等决计五千元之款,不能不要,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则万万不可能。盖因得钱而卖身,不几自认为猪仔乎?虽此有类于过河拆桥,然取之于盗,不为伤廉。我等以为得钱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我等预备金钱一经到手,即当迁眷南下,即或被迫暂难离京,而外国饭店尚多,亦尽可为安身之地,将来仍当南下,贯彻初志,决不至因金钱而失耳。 类似刻画投票人厚颜无耻索要钱财的以文学笔调写成的文字,在国外选举中也屡见不鲜。(99)就文学描写亦可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客观事实而言,这类义字的产生反映了选举中存在着舞弊行为,以及人们对近乎腐败的选举文化的极度不满,是有其思想及文学价值的。但文学毕竟是文学,因其具有杜撰成分,真假参半,即便是号称“纪实文学”的作品,也未可尽信,尤其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同理,新闻如果被写得带有浓厚的文学色彩,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就这则“新闻”来看,问题也十分明显:其一,没有明确的记者署名(仅曰“某记者”);其二,没有可以落实的采访对象(仅曰“某议员”);其三,渲染色彩过重,使人怀疑姚震说的“设计破坏”是否与此有关。 当时报刊消息不尽可靠,与中国新闻业尚处幼稚发展阶段有关。对此,邵飘萍曾以北京报业为例作过分析,他提示了三点值得研究者注意的信息:一是北京报馆通讯社虽多,但有确实基础与言论能勉成自由独立者,仍属少数。二是政治上每有大问题发生,就有收买舆论的传闻。他认为此类传闻的产生,常使人感觉“收买多数亦属不难”,可谓言论界之奇耻大辱。三是报界发生被金钱收买问题的原因,在于当时尚无真实巩固之同业机关与行业规范。报人少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在缺乏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受人收买,实在是很自然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他主张设立一个新闻记者同业公会,采用合议制,订立章程,开诚布公,规范同人,使团体永久坚固,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100) 其实,不仅中国人所办报刊存在拜金主义倾向,就连教会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期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样的问题。被视为直系将领、后来又对曹锟倒戈相向的冯玉祥就曾与曹锟一道饱受报刊勒索之苦。大选期间他的几则日记对此作了详细记录: 1923年6月3日:中美通讯社(社长克得益,美国人)屡詈曹使,曹患之,每月赠以四百元,骂益甚。曹嘱我与之接洽,自六月一日起,每月改赠八百元,始息骂言。噫!该报馆不啻架曹氏肉票矣。 同年6月11日:同客用饭。谈报载我带兵万人往北京维持秩序,纯系造谣。又上次汉口英文报求我津贴万元,为我鼓吹,只以本军经济奇窘,爱莫能助,婉词谢绝。乃该报不谅苦衷,竟登载我军在京哗变消息。似此拨弄是非,颠倒黑白,以为敲诈之资,可恨亦复可笑……报纸捏造谣言,不值得与较短长。(101)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当时的报业生态并不好,报人的职业操守也存在严重问题。这种状况除了邵飘萍分析的一、三两点原因外,尚与当时报刊大多具有党派或不同国家的背景,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生活》批评当时报界状况时指陈的“效忠于一人一姓”的问题有关。(102)当时报道大选消息的国内报刊,几乎都是非直系的刊物,其宣传报道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也就不可避免。曹锟、吴佩孚长于军事,坚持军人的身份认同,于新闻宣传不甚措意,不免让对手在这方面占上风。冯玉祥谓某报社“不啻架曹氏肉票”的记载,足证此点。至于外国(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报刊,除贪恋钱财的“中美通讯社”之外,《顺天时报》有日本人的背景,直系在外交上走的是欧美路线,其对曹锟竞选总统多有微词,亦属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有关曹锟“贿选”的消息报道虽铺天盖地,并对舆论导向及人心向背产生了重要影响,却不能(除非有切实的佐证)作为司法证据,据以断谳。 五、余论:“法统”存废的两难选择 1924年10月,仅任职一年的曹锟在与反直“三角同盟”的军事行动中祸起萧墙,遭遇冯玉祥倒戈,成为阶下囚。 曹锟之败,是败在政治上而非法律上。盖直系在先后打倒皖、奉军阀之后,选择的是恢复既有“法统”的政治路线。曹锟打了胜仗不直接秉政,却要恢复“法统”,重建国会,制定宪法,让已经在战争中被打倒的政敌参与国家政治,以选举方式产生国家元首,这无疑是直系在政治上尚未放弃西方路线的反映,但却是其政治运作上的一大败笔。曹锟私下曾多次表示,自己当总统大约比黎元洪强,而不以正道得之,则不为也。(103)在公开场合,曹锟更是多次通电宣布“和平宗旨”,呼吁国人“尊重法治”,“早定宪法,奠安国本”。(104)曹锟如此执着致力于“法统重光”,以至对其倒戈相向的冯玉祥也承认“曹使是光明磊落之人”。(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