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5000元支票的议员汪建刚曾表示,“虽然接受了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五千元,但并未附带什么条件,也没有在选票上写过曹锟的名字,自认为比较干净,常常向人撇清”。(46)汪氏提供了两个重要的历史细节:一是他接受的款项系“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二是付款“并未附带什么条件”。对于5000元支票的定性而言,这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提示。关于前一点,反直人士一直将其说成是“票价”,但汪氏则强调他接受的是“补发的岁费”。这虽然带有自我辩解的成分,但欠薪是事实,在欠薪的前提下议员将直系所开支票理解成“补发的岁费”,应该说得过去。身与其事的陈垣30年后检讨既往,亦称曹锟系“利用补发欠薪的名义,凡参与选举者就在出席时交给你五千元支票一张”;既系“补发欠薪,受之何愧”,故接受了支票。(47)虽然当时官方文件中未见“补发岁费”的正式提法,但蒋雁行给曹锟的密电罗列的支款名目前间接透露了支款的补欠性质。(48)而有无附加条件对于判断支票性质更为重要。关于这一点,吴景濂曾发表可以“出席不选曹”的谈话;叶夏声则致电国民党议员,要求“出席选孙”;(49)对此前曾“拆台”后又出席大选的议员,直方亦有“投票自出,票价照付”的承诺,(50)足证汪氏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的说法。 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意味着支款方与投票人无约束性关系。能证明两者无此关系的材料很多,有些还是反直人士自己提供的。例如属于反直营垒、按理不会投曹锟赞成票的政学系议员骆继汉就将钱票关系分得很清楚,在各政团商议是否领取支票时他明确表示:“曹氏既有这番盛意,我们也不必过分鸣高。”他算了一笔账:众议员任期三年,应得岁费与旅费共15600元,扣除护法时期已领之生活维持费,单是北京开会期间的旅费和岁费,“政府欠我们的数字也有五千元以上”,因而主张领取支票并按自己的想法投了票。此外,还有一部分议员(如陈九韶),以为曹氏既无袁、段之凶,亦无袁、段之才,推为总统,或有利于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并借此完成制宪,将国家带入宪政轨道,故投票支持曹锟,其投票与接受支票并不发生直接联系。(51) 在程序上,北京国会方面也有讲究。资料显示,支票发出前直方曾“疏通异党”,并“邀集三十六政团”讨论支款额度,(52)“经两旬期间之切实协商”,(53)确定为5000元,由国会会议科以支票形式签发。虽各方协商的具体材料未见其详,但揆诸常理,行贿这种有违政治道德的行为,是不会通过协商特别是与“异党”(所谓“异党”虽不一定是反对党,却应当不是“同党”)沟通方式决定的。反过来说,既系各方协商决定,就很难认定只是曹锟及其统领的直系一方在“贿选”,但如果认定系各方共同“贿选”,则其他方面又未必有行贿的主观动机。 从证据采信原则来看,尽管给议员开具支票是为曹锟拉选票的说法与当时的政治生态具有认识上的吻合性,甚谙情理,但法律证据需要符合客观性原则。中国斯时并无西方意义上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心证”的制度,不能仅凭逻辑推理或道德良知来判断人的行为动机。当“六·一三”政变发生,黎元洪出走被说成是曹锟为解决“最高问题”铺路时,曾有人批评这是“诛心之论”。(54)就5000元支票而言,直系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即以应付议员索要欠薪的办法求得法定开会人数,使选举得以进行,至于投谁的票,则可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在直系战胜皖、奉,势力如日中天的当时,在中国“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政治文化语境中,直系其实无须拉票,只要能开成选举会,总统就非曹莫属。(55)如果见不及此,率尔断定曹锟的动机就是拉票,就是“贿选”,恐怕也迹近“诛心”,虽合情理,却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 从法律技术层面推敲,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还将面临无法切割宪选关系的棘手问题。作为检举方,反直派坚称开具5000元支票是“贿选”,但被检举方则可以国会职能多元为词,加以辩驳。盖国会除日常的立法及监督职能外,还担负了制宪和大选两项工作,当时国会内虽形成制宪和大选两派,但最终商定的办法仍是“宪选并进”。用反直派自己的话来说,即“公布宪法与选举总统,兹两事今既成为连环之局”(事实上制宪比大选开始还早,1922年8月就已着手审议宪法草案,就是全案三读通过也只比总统产生晚三天)。(56)在当时,议员们似乎更看重已迁延十年的制宪,而把总统选举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多数回京议员咸声明除宪会以外,其他各会均不出席,且领到岁费即行南下者,颇不乏人。”(57)就是被指控“包办”大选的议长吴景濂,对于制宪也异常执着,在他主持下,宪法会议“每周宪议三次,一次不断,直流会四十四次”,仍不放弃。(58)值得注意的是,在时人的认知中,制宪似乎是可以支付报酬的。上海总商会民治委员会委员陆鸿逵当时曾提出“国民购宪”议案,主张国会移就上海总商会开会议宪,宪成之后,每人酬10000元,预向税务司接洽,由关余拨付。(59)由于多数议员更看重制宪而制宪似乎又可以支付报酬,这就增加了直系开具支票的目的指向性在法律认证上的难度,使“贿选”指控难以通过切割宪选关系的法律技术难关。 其实在支票问题上,真正可以质疑的有两点:一是为何仅给国会议员补发欠薪?二是为何不直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支付? 造成第一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直系标榜“法统重光”、需要依靠议员制宪及完成大选外,也与议员具有“职业”的特殊性且当时处境窘迫有关。就“职业”特殊性而言,国会有固定会期,除为期四个月的常会之外,其他时候属闭会期,(60)故议员处于周期性的聚散离合状态,召集匪易。就议员当时的处境而言,此番重新开会之前,国会已两次解散,议员大多回到本籍,很多已另谋生路,此次国会恢复,才陆续赶回北京,这势必影响其另谋生路后的生计活动,并相应发生交通及客居北京期间的费用问题。这与国家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官员多居家京城有很大区别。而制宪及大选对议员的依赖,也使议员比其他政府职员多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砝码,故议员对欠薪问题反应较其他公职人员更加激烈。前面提到的众议院议员集体给议长吴景濂写信索薪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造成第二种状况的原因,则与直系控制的经费难以应付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普遍的欠薪有关。1920年代初,因严重欠薪,吃“皇粮”的人到处都在索薪要饷。例如北京国立八高校就曾多次发起“索薪运动”。(61)几乎同时,教育部职员也出来鼓噪,表示不愿“枵腹从公”,向部长递交“请愿书”,要求将工资由“搭现二成”提高为“搭现五成”支付。(62)军队形势更加严峻。冯玉祥的陆军检阅使署“不发薪者将四阅月”,(63)海军部职员为索薪而全体宣告辞职,(64)北京军警索饷风潮更是震动朝野,酿成牵动政局的政潮。(65)关于欠薪总额,财政部曾汇集1923年全年数据呈交当局,计各机关欠薪9874300余元,各军欠饷17503200余元。(66)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支票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发放,则应付了国会议员,对其他同样遭遇欠饷、嗷嗷待哺的人又如何交代?即便如此,国会方面也不是没有考虑过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问题。据赵晋源说,吴景濂“确曾”向议员承诺以“发积欠岁费为名”,每人先支给2000元,并为此几度向津方索款,只因津方不予配合,才打消了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的念头。(67) 而曹锟尚未获得直接处理国家事务的“名分”,也给直系以“岁费”名义支款设置了障碍。按照《议院法》,岁费应从国库开支,由政府拨付。但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总额逾400万元(以两院议员874人每人5000元计)的欠薪。国会恢复后,制宪和大选提上日程,两者均须通过国会完成。此时直系虽已控制北京局面,却未正式秉政,不能以政府名义处理政务,只好自掏腰包(或如反直方面指控的通过各种手段搜刮民财)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某种意义上,直系是在料定曹锟必当总统的心理预期下提前将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国家事务承担了起来。然而直系此举,看似担当责任,实际上触犯了一大忌讳。中国人从来讲究“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直系在曹锟尚未当选的情况下率尔处理议员欠薪,名不正言不顺,自然引起非议,曹锟最终背上“贿选”恶名,很大程度上是咎由自取。 三、关于检方态度及控方与“贿选”的关系5000元支票被邵瑞彭作为曹锟“贿选”的“铁证”提供给京师检察厅要求侦查起诉之后,检察厅方面未见动作。反直议员刘楚湘将其归咎于当时司法尚处于直系军阀的“积威之下”,“未能完全独立实行侦查”。(68)所言当然有其道理。然而一年后,冯玉祥借第二次直奉战争之机发动政变,将曹锟软禁,反直各方拥段祺瑞上台组建临时执政府,取代曹直的统治,审检方面又有何动作呢? 直系被推倒后,取而代之的段祺瑞为获得统治合法性,准备对曹锟及“受贿”议员作法律处置。此时曹锟已入囹圄,临时执政府“怵于物议”,为“设法转圜,一新人气”,有“严行监视,听候公判”之议,并于1924年12月6日以命令形式公布。(69)对于“受贿”议员,亦通过“依法惩处”的阁议。然而相关处置却遭遇了法律困难。 《顺天时报》刊载了号称“最详确”的内阁会议消息:司法总长章士钊于阁会提出“依法惩处贿选议员案”,经阁议通过后,章即召集总检察长、高检厅及地检厅检察长开会密议,决定由地检厅检举。第一批被检举者由章用红笔圈出名单,要求搜索住宅,实施逮捕,并由地检长连夜通知各检察官。检察官到厅后,检察长戴修瓒告以阁议通过及法部会议情形,谓总长有谕,凡应检举之议员,一律逮捕,并将逮捕名单交检察官收执。“各检察官猝闻此语,面面相觑”,表示关系重大,容讨论后回复。检察官遂开会商议,意见约分两派:一派主张服从上级机关命令,遵照执行。一派主张慎重,认为议员于会期内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或监视,载在宪法,现国会既未解散,逮捕议员无法律依据。表示“司法界对于政治问题,自应超然独立,绝不能以一时之状况,而违法以从事”。两派相持不下。鉴于搜索证据,为法律所允许,乃决定只依法至家宅查找证据,不逮捕议员,如须逮捕,则请先下令废止宪法,解散国会。戴检察长据以转告章士钊,章允检察官“以自由意志,依法办理”。(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