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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长江救生红船的公益性与官办体系的衰败(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蓝 勇 参加讨论

    

《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28号档案也记载:
    (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据大河红船舵工李兴发具报,本月初十日未刻,在金鸡背滩下捞得浮尸五具,当即投明监保看明,周身无伤,买棺装殓抬埋义冢,赴案报明,照章给领棺木、抬埋赏号钱八千文。
    从以上档案,特别是档案中的信票可以看出,清代长江上的救生红船不仅有失吉救护的公益之责任,而且与小甲一起兼有打捞沉溺尸身之责。这与我们以前研究的情况相符,但通过这些档案,使我们对捞浮的了解更详明具体了。同时可以看出,官府严格按照规章发给棺木、抬埋等赏钱,救生、捞尸和收瘗的社会公益性质十分明显。
    特别是我们通过档案还发现,救生水手还时时从事跨地区的捞浮工作。如《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194号档案记录了乾隆五十年船主李成富在涪江马落岩船装载赖崇德等9人覆舟之案,其中除张成福1人获救外,其余全部溺死。遂宁县正堂移文巴县,要求“贵县请烦查照来移事理,希即饬差沿河打捞赖崇德等尸身、货物”。同时又记录了乾隆五十年船夫蔡福保在南充嘉陵江佛尔岩滩的船上失足落水,当时是渡夫宋朝相捞救未获,后派差打捞不获,再后“河水泛涨”,连南充县正堂都移文巴县,希巴县“请烦查照来移由事理,希即饬差沿河打捞蔡福保尸身”。据《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258号记载乾隆二十年打捞赵五尸身一案,先是巴县县府差役协同地方官员在羊角滩一带打捞未果,后宪台专门“饬差多拨人夫于下游处所打捞”,要求“饬知下游州县一体打捞”。这种官府间跨地区的协同捞浮说明清代捞浮收瘗的公益性在社会中的认同度是较高的。
    这里要指出的是,捞浮之后的公益收瘗工作中对亡灵的敬重,显现了在内河公益救生中以人为本的特色,对今天我们的民政工作应该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7]
    各滩如救获一人,视其行李荡尽者,发给路费一串文,赏水手一串二百文,由该汛防舢板哨官验明给领。倘有报冒领情弊,一经查出,定即严行究办,并将分防失察之哨官记过。
    如捞获死尸一名,无论男女,赏给水手掩埋钱八百文,浮尸每名施给棺木一具,约钱七百文,并立石碑一块,每块约钱一百文。碑上只刻号次匠册,分注男女以备查考。其棺木碑石均由该讯、防舢板哨官就地置办汇入季报。
    据光绪《巫山县志》卷7《水利》记载:
    每红船救生一名,赏钱一千四百文,捞尸一具赏钱一千文,若救活之人无行李者给与路费,捞获尸身并给棺木、石碑等项,每月但由夔州府库请领。
    这种对救获之人发给路费,对捞获浮尸负责棺木、掩埋、立碑已成为制度,费用由清政府直接支出,与今天的民政公益内河救生中的捞浮功能相比,也是较先进的。
    为了掩埋大量的无名浮尸,官府购买了许多义地来收瘗。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在光绪年间,宜昌府官府在东湖、秭归、巴东等地买义山8处,每处用钱八九十串文,这8处义山分别是东湖罗佃山义山、三斗坪义山、镇镜山义山、黑岩子义山、平善坝义山、归州泄滩义山、巴东西口义山、楠木园义山。“平善坝、归州、巴东三处每处购义地一块,每块八九十串文,以便就地挖埋,查已买八处。”[8]实际上川江上远不止这8处义山,据记载泄滩、何家山、烟墩沟、东门头、卡子湾、新滩6处“漏法院”也专门负责安埋无主尸骨。[9]
    所以,《峡江救生船志》中有许多峡江救生船置买义地的契券存录,每张都注明“自卖之后,任从大宪救生红船收埋浮尸,永不异言,恐口无凭,立此为据。”特别要说明的是,据《峡江救生船志》卷2《章程》记载:“每年清明、中元二节,于三处义地每处每节拟请焚化□锭钱二串文,以后号次日增,再行议加。”这项措施不论是否真正实行,清政府官员这种对无名尸身义埋后的敬重,显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亡灵的敬畏,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总的来看,清代长江水上救生捞浮收瘗制度体现了中国内河慈善救生制度上的完备和先进。但我们也知道,任何公开的制度与社会中的具体实施之间都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应该看到,虽然清代内河救生制度层面设计较完备,但在执行中却无不透露出一个时代的社会弊习。
    首先,大多数信票都注明“去役毋得藉票需索、迟延。如违重责”、“去役毋得需索、迟延。如违,重究不贷”,这隐约透露出当时可能有救生红船水手和小甲趁打捞之机向沉溺者家属敲诈之事,故官府才专门警示小甲、救生水手等差役。在清代巴县档案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事例。
    《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6号档记载的谭开模一案值得我们深思。据此案卷记载,下河帮胡子荣等向官府控告救生水手谭开模等人私刻《滩规书》一册,而谭开模等私刻的滩规书“藏头露尾,凡事无窒碍,准办之牍存之,其批饬不行者讳之”,采取“节录刊本以此为设局,收捐之左券,损人利己之救符,于救生各事全无成效”,所以官府认识到“若不严行禁止,则谭开模等藏身于以善为恶,有司均受其愚,商贾咸受其累矣”,并促成官府“辖境内各滩原有之救生船业已重加整顿”,而且“转饬所属沿江州县一体遵照,以杜侵冒勒搕之弊”。
    同样,也有具体案例表明救生船有时有不司救人而专司捞物勒索之事。早在乾隆初年,官府就开始在红船上书写某处某号救生船“以别官私”,特别是提出对“乘机窃取货物”的水手,“立即严拿究治责革,另行召募”,[10]表明当时已经有水手趁救生之际窃取财物的状况出现。
    据《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7号档记载同治四年:
    今访闻上下游险滩处原设有救生船五处,遇有往来客船至滩覆舟,袖手旁观,任其沉溺,止图捞捡货物,并不抢救人口,所捞货物隐匿不给予原主,反而勒索重资,赎取,此等恶习殊堪痛恨。
    当然,在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也有个别被救人“竟昧尽良心,并不查沉溺之货若干,而向该渡夫索讨原物,甚至挥捏控渡夫,希图洩忿,一经质讯,尽属子虚,以致渡夫被控畏累,凡过覆舟度多袖手,珠属可恨。”[11]特别是同治十三年欧小狗沉船事件中,救生红船祝满亡“坐视不救”,而且有称他“朦吞工食,暗减不推,每见舟沉救生不至”,故时人感叹“殊日久弊生”。[12]实际上到清末,政府也十分担心救生红船的弊病,历年稽查,如光绪十五年专门委员张锦新“密查各州县救生红船”主要查“船只是否坚固,□具水手有无缺额”、“口食有无侵吞,以及乘危抢物等项”。[13]
    显然,这种种现状是与救生红船的规定完全相反的,因《峡江救生船志》卷2《碑记》引程以辅光绪二年《峡江救生船碑记》中明确申令:“客舟罹难,救人为先,次货物,敢有匿客财与索客谢者,惩无宥。”[14]
    二、清末民间善堂的兴起与官办救生体系的衰败我们知道,清代内河救生红船体系中主要都是由政府正项开支打造、维修红船和发放水手工食银的。乾隆皇帝多次下诏设立救生红船都要求动用正项开支,所谓“准于正项内报销”、“酌动存公银两”。[15]如乾隆二十五年至五十二年四川的50多艘救生船维修工料银是从司库乾隆年间“盐茶羡余充公银内动拨”。[16]当时巫山县、万县的红船工食银就是在地丁银内开销,[17]乾隆时巴县设立的嘉陵江救生红船也是在盐羡中请领。[18]光绪年间丁宝桢损银设立红船时,也从政府厘金中拨出一些来支持。[19]乾隆年间湖南维修长江洞庭湖红船时由“驿站裁二银内照数拨给”。[20]乾隆年间陕西紫阳县维修救生红船系“乾隆十七年公用银内动支”。[21]乾隆年间湖南长沙府、岳州二府救生船维修费由“乾隆二十五年分公项银内动支给发”。[22]嘉庆年间四川的50多艘红船水手工食银是从“藩库地丁银内移领,按季给发”。[23]直到光绪年间,仍主要由政府投入为主,《峡江救生船志》记载了长沙平银生息、四川成绵道丁税并生息、宜昌盐厘并生息、土局罚款来打造红船和维持红船运转等。[24]
    民间捐资打造红船和维持经营出现较早,明代末年周昌期捐俸造救生船即为救生红船之始。[25]乾隆年间开始有由民间参加救生组织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江苏曾雇民船充救生船,由官捐置义田,所收租息,以充水手工食银和捞救人口犒赏。[26]咸丰年间东湖县用民间捐资设立红石滩红船,[27]表明救生红船经费来源的多样化。
    从清中时开始,政府开始鼓励民间捐资进入公益救生,民间慈善会团开始较多进入红船救生,设立的救生会也多了起来。嘉庆年间江苏规定:“其捐银至千两以上者,给与乐善好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所以当时江宁县县民蔡荣捐了上千两银来设立义馆,分设义冢、棺木和救生船来救生,特许按例建坊,但建坊钱“庸拨给,听其自行备办”。[28]《明清内阁大库档》第207887号称:
    

(道光十九年)上谕御史张灏奏各省创立善举,请饬实力奉行一折,各直省设立恤会、育婴堂、救生会、留养所等处,或由地方官捐廉,或由乡绅士劝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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