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完善的公益制度在清代积弊丛生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的实施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效果受到较大影响。有的研究者就谈到,长江下游焦山救生局曾一度规定救活1人给赏钱800文,捞尸1具给赏钱1200文,故有人就将能救活之人故意害死,以领取更多的赏钱,[38]显现了社会积弊对制度漏洞的侵蚀。清代巴县的救生制度虽然较完善,但面对社会积弊的影响,也时时受到左右。首先,我们从红船水手禀报案情与县衙上报清册之间的虚差,即可感受清代社会积弊之深和官场生态的潜规则对其影响之大,这在清后期更为明显。至于红船救生中的“藉票需索、迟延”、私刻《滩规书》来“侵冒勒搕之弊”、“遇有客船往来至滩舟覆,袖手旁观,任其沉溺,止捞捡货物,并不抢救人口,所捞货物,私瞒隐匿,不给原主,反而勒索金资赎取”、“坐视不救”、“朦吞工食,暗减不推,每见舟沉救生不至”、“甚至船只俱无工食,为书役吞蚀”,真实地反映了时代风气中积弊对先进制度的侵蚀,难怪时人不时感叹“殊日久弊生”、“额设救生船日久弊生,有名无实”。本来民间慈善设立的救生会相对较少功利性,但也有借救生堂会来获取自己利益的行为,如道光年间就有“不肖绅衿谋为董事,侵蚀自饱以致经费不敷,久乃化为乌有”的事情。[39]看来,清代这种进步的公益制度与传统社会积弊之间的博弈,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2][36]杨国安:《救生船局与清代两湖水上救生事业》,《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37]吴琦、鲜健鹰:《清代湖北的救生红船》,《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35][38]范然:《镇江救生会始末》,《镇江高专学报》2002年第1期。 [5]祝瑞洪:《京口救生会与镇江义渡局》,《东南文化》2005年第6期。 [6]徐华:《救捞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 [7]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1《文件》,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四年线装刻印本。 [8][14]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2《章程》,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四年刻本。 [9]王健强:《三峡红船》,傅高矩:《宜昌春秋》,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3年,第33页。 [10][16][20][21][22][23][26][28][39]《明清内阁大库档》,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第013562、043209、062843、101559、177957、004247、121232、004859、207887号。 [11][12]《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7、1001号档。 [13][31][32][33][34]《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40、5611、5677、335、5640号档。 [15]《清高宗实录》卷30、卷90。 [17]同治《增修万县志》卷4。 [18]道光《重庆府志·舆地志·山川》。 [19]光绪《巫山县志》卷7。 [24]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刻本和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行川必要》本。 [25]同治《归州志》卷10。 [27]同治《宜昌府志》卷4。 [29][30]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1《文件》,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行川必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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