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总问题中的一部分。由于民族自治地方多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起点低,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又脱胎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缺乏民族政治的传统,公民社会发育滞后,社会的自治能力远低于其他地区。因此其发展的要求与发展的压力都超过了其他地区。与其他地方相比,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是全方位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以及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的生计方式,使当地居民的整体生产方式落后于其他地区。传统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活动被限定在各自的有限范围之内,与其他地方的直接交流与沟通非常有限。这使本来在生产与科技水平上就落后于汉族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发展与整体社会发育水平越发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封闭的区域观念,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使生产要素流动起来。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沟通与交流日益增多,人们的传统观念受到现代意识的冲击,真正认识到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的巨大。这种巨大的发展差距是全方位的,不仅表现在“明显的经济发展和人类发展的差距,而且还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发展差距,而社会发展差距又集中表现在知识资源发展差距方面。”[3] 2.强烈的发展要求与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们族属意识浓厚,民族意识强烈。直接的后果是对本民族及本地区的社会与经济落后状况的严重忧虑与渴望改变的强烈愿望。但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民族自治地方恶劣的自然条件,薄弱的经济基础,低下的文化教育水平和落后的社会基础设施,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能力和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基本属于“西部中的西部”,发展阶段属于“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后,国家实施的“向东部倾斜”的发展战略,虽推动了整个国家的发展,但对于处于西部的民族自治地方来说,直接的结果是与东部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强烈的发展要求与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越发突出。为了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区域差距, 2000年,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随之“兴边富民”、“对口支援”等政策也相继出台,民族地区迎来了发展的大好契机。但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起点低,基础差,经济总量小,因而发展要求与发展能力之间的矛盾短时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3.发展要求的复杂性。民族自治地方由于特殊的社会条件和复杂的民族关系决定了其复杂的发展要求。除了具有一般地方基本发展要求外,还有其特殊的发展要求。如发展民族经济的要求,发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的要求和发展民族地区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等。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使其发展过程比较复杂,既要保障本区域的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时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要求,协调好各族人民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因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4.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需要政府强力的推进。经济和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发展离不开三种管理机制的作用:其一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体系相对完备、市场机制发育较成熟;其二是社会自治机制。社会自治机制起作用的前提则是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其三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制。行政管理机制是最直接、最便捷的管理经济社会的“看得见的手”。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市场先天发育不足;大多脱胎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较弱,社会的发育程度也较低,“缺少支撑社会自治机制的基础性条件”[2]。因此,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只能借助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直接或间接地干预经济活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以引导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提升社会的自治能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与发展的逻辑关系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自治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是自治的内在要求。有效的自治是建立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发展基础上的。自治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保障,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自治的效率。自治机关有较高的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民众有较高的自治意识是实现有效自治的组织基础和政治基础。自治机关建设和民众的自治意识取决于自治地方的整体教育水平和民主政治、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说到底取决于自治地方的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自治是推动发展的有效手段。自治是一种地方拥有充分自主权的权力配置方式,自治权是核心要素。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本地的优势与特色,自主地确定发展思路,通过充分有效地行使自治权,推动本地社会、经济与民族的共同发展。 (一)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目标 自治的实质是通过自治权的行使,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的决定和管理本民族和本区域内部事务,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所以,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目标,是自治的内在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展是自治的目的所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上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和制度安排上,更主要的是要体现在事实上。民族聚居地方与汉族聚居区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距的消除唯有通过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才能得到逐步消除,真正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可见,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就必须实现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各民族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基本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发展是硬道理。要消除各地区、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就必须大力发展自治地方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若不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就永远无法改变处于中国的“第三世界”的地位,也就谈不上平等了,更谈不上真正的自治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展,保障和实现其特殊利益。所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是自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不仅包括政治上的民主,也包括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 2.发展是实行有效自治的保障条件。民族自治的本质在于通过行使自治权,促进和保障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实现。所以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是自治的核心。自治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灵活的行使,不仅取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水平,而且取决于自治机关的自治能力。这一切说到底,又取决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水平。一般而言,社会发展水平高,经济实力强,自治的程度也就高;反之,社会发展水平低,经济发展落后,自治的程度也就相对很低。 自治对发展的要求不仅包括缩小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区域发展差距,也包括缩小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实行自治的民族与非自治民族的发展差距,还包括缩小自治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差距。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都要正确把握自治的时代特征,各自承担相应职责,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 (二)自治是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社会发展的内容从社会性的角度来说是相同的,但从现实性来看,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条件,其发展的目标和所依赖的路径均有所不同。因而,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宏观的发展目标可以预设,但不会有统一的发展模式。而国家的发展是通过各个地方的具体发展而实现的。因此,地方的积极性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向地方放权,给予地方较为充分的自主权,或者说有限的自治权,使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探究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模式。 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其特殊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和民族关系,在发展要求上也不同于一般地方,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自治权,以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发展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根本体现,同时,充分的自治权也为少数民族人民实现本地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较为广泛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结合本区域、本民族的特定文化与特殊环境,自主选择适合本民族与本区域发展需求的战略与策略。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生命权,自治是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是自治的内在追求,也是实现有效自治的途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借助内外两方面的合力作用,才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民族与区域的全面、和谐发展。从外力来看,需要国家的帮扶与支持。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实现全国各个区域的同步协调发展,达到共同富裕是其基本职责。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欠发达地区,需要国家给予积极的倾斜性的政策帮扶,同时需要国家给予事实上的支持,如财力、人力、项目、技术等,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存在的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从内力来看,主要是自治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如前文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政府强力来推动。因此,更新自治机关的自治理念,加强自治机关能力建设,提升自治机关的自治水平,提高自治权的行使效益,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谢瑞智。宪法辞典[M].台湾:文笙书局,1979.109. [2]方盛举。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发展的基本任务[J].思想战线,2004,(3)。 [3]王传习。中国少数民族发展研究新思路[J].民族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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