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唃厮啰政权与北宋王朝的关系公元9世纪中叶吐蕃王朝崩溃后,整个藏族地区长期处在群雄割据的分裂状态,至元朝才将广大藏区纳入中央王朝的管理,持续了约400年。公元11世纪初,吐蕃王裔唃厮啰在青唐城(今青海西宁)建立起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方政权,至11世纪末,前后存在了近百年。综观这一段历史,唃厮啰政权一直与宋王朝保持着友好关系。当时的北宋王朝面对日益崛起的西夏王朝,力求稳定边地,减少“边患”,希望河湟吐蕃成为牵制西夏的一股力量。因此,在对待唃厮啰政权方面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尽量加封赐赏其主要首领,相约共御西夏。尤其看到唃厮啰实力增强,成为河湟诸部的公认首领时,对唃厮啰更加看重,封爵赐赏不断升级。唃厮啰之子董毡继立青唐主后,宋神宗为制服西夏,招抚河湟等地蕃部为宋所用,一度迎合革新派王安石等人的主张,具体采纳王韶的《平戎策》和《和戎六事》,提出实施复河湟、断西夏右臂的战略方针。通过用汉文化熏陶吐蕃人、训练蕃兵并加强对蕃兵的管理,以及汉蕃杂居、垦荒种田等措施,招抚秦渭河陇地区的吐蕃为宋所用。这一做法虽一度引起唃厮啰政权与宋朝之间的熙河战役,但很快又改善了双方的关系。董毡主动入贡修好,宋朝也为旷日持久战事的军费负担所困扰,立即表示欢迎,向主要首领封爵,赐赠银器、彩绢、茶叶、衣着等。此后,在阿里骨、瞎征、陇拶任青唐主时,贡赐关系不断,基本上奉行依宋自保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从1015年唃厮啰本人第一次向宋朝贡,到该政权于1104年解体,前后90年间,唃厮啰政权及属下河湟吐蕃大首领向宋朝进贡45次,宋朝的回赐或封赐多达150余次。 公元11世纪前叶起,河西走廊为西夏所控制,宋与西夏又长期对峙,而唃厮啰政权与宋王朝一直保持着友好关系,因此丝绸南线河湟道成为宋与西域各国进行政治、经济、商业贸易的主要干道,唃厮啰政权所在地成为当时连接中西的桥梁和中西方商贸的中转站。在经济交往中,以茶马互市为主的贸易活动更成规模,汉藏之间长期以来茶叶换马匹这种零星的农牧产品交换事宜遂形成一种贸易制度,成为汉藏两族人民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从官方来说,宋朝设置茶马司专事卖茶买马,互市市场不断西移,最西移至湟州(今青海西宁)。而民间贸易亦十分活跃,内容更加丰富,藏族的牛、羊、乳香、犀角、象牙、玉石、皮毛、毡毯等土特产,内地的绢、帛、布、麻、酒及其他生活用品都成为交易物。汉藏两族人民正是通过这种经济交往,不仅形成了两族之间生产生活互相依赖、支援的局面,而且增进了双方的了解和友谊,成为友好团结的重要纽带。 唃厮啰所建立的政权依然是一个地方性政权,它一直臣属于宋,接受宋王朝的封赐,并以此为荣。根据有关汉文史籍记载,历代青唐主和其他重要人物都接受过宋王朝的封爵。仅唃厮啰本人被封为“宁远大将军”、“爱州团练使”、“保顺军节度使观察留守”、“保顺军节度使”、“保顺河西等军节度使”、“洮州凉州管内观察处置押蕃落等使”、“武威郡开国公”、“常乐郡公”、“武威郡王”等,食邑九千户,岁给丝绢、角茶、散茶多达千匹、数千斤。宋朝还经常向青唐主颁发诏书,以此进行控制。诏书内容,一般先肯定其对宋朝的忠顺,然后指令按宋朝意图承办某一事务,最后许诺条件和褒奖办法,显示出一种君臣关系。 唃厮啰政权的一些重要人物除了接受宋朝的官职封赐外,还接受赐姓命名。据祝启源先生汇总的唃厮啰家族世系表,其家族中有21位被赐给赵姓,或以赵姓命名。如最后一任青唐主陇拶归降宋朝后,被任为河西节度使知鄯州,充西蕃都护,封武威郡公,依府州折世例世世承袭,并赐姓名为赵怀德。唃厮啰政权解体后,宋朝与河湟藏族联系不断,直至南宋王朝,仍与唃厮啰家族后裔有着密切关系。建炎元年(1127)六月,南宋王朝为遏制金人势力向西,派遣钱盖经略河湟,命陇拶之弟益麻党征(唃厮啰之兄扎实庸龙的孙子溪巴温之第六子)“措置湟鄯事”,赐姓名为赵怀恩,特封为陇右郡王。益麻党征后在金人武力威胁下,于绍兴四年(1134)弃离部族田宅,携老小家眷迁移到艮州(今四川艮中),投附南宋,受到四川安抚制置使司的安置。绍兴二十三年(1153),改授“鼎州观察使”,二十七年(1157)“充成都府路兵马钤辖”,驻扎成都府。益麻党征子嗣颇多,皆赵姓,依汉族习俗排辈起名。李石《方舟集》卷十六中载有《赵郡王墓志铭》一篇,记述赵郡王益麻党征的史迹,较详细地反映了唃厮啰家族世代在青海河湟地区以及甘青黄河以南一带活动、效忠宋王朝的情况。唐嘉弘先生曾撰文《一个宋代墓志铭的研究--关于唃厮啰政权的历史》,认为铭文也指出“唃厮啰首领和宋皇朝中央是臣属关系,世世代代先后都是宋室的刺史、节度使、郡王等;另一方面,墓志中明白指出宋室对唃厮啰采用的是‘羁縻’政策,从整个中国古代史来看,‘羁縻’政策是土司制度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开发边区、促进民族融合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9]另外,如唃厮啰长子瞎毡之次子董谷,汉名赵继忠,于绍兴七年(1137)率众归附南宋,被授官职,“由修武郎进武翼郎兼门宣赞舍人”,属下各首领亦被授相应官职。据《宋史》,当时不少西蕃部落为避金人,逃避到山谷,经川陕宣抚使吴璘招抚,归顺南宋的有28部之多。 五、元、明、清三朝对西藏的有效管理公元13世纪,蒙古勃兴于北方草原,经过半个世纪的奋斗,蒙古族军事力量逐一征服各地方割据势力,建立了庞大的蒙元王朝,西藏及整个藏族地区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被纳入元朝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西藏纳入元朝版图,阔端与萨班在凉州(今甘肃武威)的历史性会见起了重要作用。阔端是成吉思汗之孙,为元太宗窝阔台的第二子。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窝阔台继立汗位后,将已灭的西夏故地以及今甘、青部分藏族地区划为阔端的份地。1244年,阔端根据部将多达那波的实地考察,派人带着他的信札和礼物去西藏请萨班来凉州相会,协商西藏归顺事宜。萨班是萨迦班智达(学者)的简称,法名贡噶坚赞(1182-1251),为西藏佛教萨迦派的第四代祖师,以博通佛典和藏族传统的五明文化闻名于世。萨班接到邀请信后,面对当时的形势,以西藏的前途命运着想,不顾年迈和路途的遥远,毅然带着两个侄子亲赴内地,于1247年在凉州与阔端举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谈。后向卫、藏、阿里等地僧俗首领发出一封长信,要求各地归顺蒙元王朝。自此,包括西藏在内的整个藏族地区结束了长达近400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归入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之后不论中央政权和具体管理各藏地事务的地方政府怎样更替,西藏地方一直接受中央王朝的管辖,从未脱离过祖国大家庭。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在看待中国历史时,不能把以汉族为统治阶层主体所建立的中原王朝等同于中国,与其他各民族建立的政权对立起来,忽略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也就是说,古代王朝不等于古代中国,华人不全等于汉人,中国绝非“汉人之国”。否则,就不可理解魏晋南北朝和五代十国时期的各地方政权,不可理解以蒙古族为统治主体的元朝以及以满族为王室的清朝都是中国的王朝。 (一)元朝的施政 西藏地方归顺元朝后,元王朝推行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整个藏族地区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在西藏建立萨迦地方政权,代表中央王朝管理具体事务。1260年,忽必烈登上汗位后,因与八思巴的特殊关系,将西藏萨迦昆氏家族和藏传佛教萨迦派抬高地位,确定其为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法定代理人。具体设立萨迦本钦一职,以管理众多原来互不统属的各地方割据势力,从而形成中央政府、西藏萨迦政权和各地家族或教派势力的三级行政管理结构体系。为使各地方势力臣服萨迦政权,元朝曾数次采取军事措施,用武力维护萨迦政权的行政权威和与元王朝的一致性。其次,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并调整行政区划,强化对整个藏区的控制能力。在京师设置“释教总制院”(后升级更名宣政院),专管全国佛教和藏区事务,地位与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平行。同时,将整个藏族地区按传统的三大地理范围,划为安多、康区和卫藏三个行政区划单位,分别设置吐蕃等处、吐蕃等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共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直属于宣政院,设有元帅、同知、副使、经历(内政官)、镇抚(地方守卫官)、捕盗司官等官职,并有一定数量的驻军。在紧临内地的一些地方设置“流官”,在藏族聚居区则设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万户、千户、百户等官职,负责管理当地的军政事务。第三,清查户口、土地,制定贡赋制度。元朝把西藏作为当时全国的11个行省之一进行管理,曾派多达那波、答失蛮、阿衮、弥林等人数次率员入藏,清查掌握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以及资源和交通状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地方势力的地界范围、所辖人口、税收差役制度、供应驿站的物资品种和劳役数量等,防止萨迦派运用经济手段膨胀其势力。第四,设立驿站,构通中原到西藏的交通。元初,始于唐代的唐蕃古道经400多年的分裂战乱多被废弃,西藏腹地与中原之间联系一度中断。元朝为了对藏区实施有效统治,共建立27个大驿站,即朵堆(甘孜、昌都)9站,脱思麻(即朵麦或安多,今甘、青藏区)7站,卫(前藏)7站,藏(后藏)4站。在各大驿站之间再设若干小驿站,并制定为驿站提供给养和乌拉差役的制度,保证政令畅通。驿站的设立奠定了通往西藏的交通基础,成为内地与西藏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纽带。第五,掌管司法、诉讼,调处地方矛盾纠纷。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萨迦政权等兼管军务和民政,宣政院还派出分院院使协助处理藏区重大事务,并经常派出金字使者传达皇帝圣旨和宣政院的命令。当时驻守青海的镇西武靖王对藏区具有领有权,也向卫藏地区派出官员。这些重叠交叉的驻藏机构和官员组成盘根错节的官僚机构体系,维护萨迦政权,行使施政大权,受理各种诉讼,调处民间纠纷和地域冲突,甚至动用武力镇压,从而有效地管理了藏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以及民政等事务,将青藏高原与祖国内地联结为一个整体。第六,建立帝师及僧官制度,有效管理宗教事务。元朝针对藏民族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实际,从八思巴起共任用14位帝师掌管宣政院,统领天下僧尼,管辖藏族地区宗教事务。并且充任元朝皇帝处理吐蕃事务的参谋和顾问,协助制定宗教政策,建议任免僧职人员等。宣政院理僧管民,具有僧民通管、军民统摄的职能,内设总统所、僧录司、总摄所、僧正司、都纲司等机构。因其所管辖地区及所管事务的特殊性,管理人员“僧俗并用”,从而实行僧官制度,成为后来藏区政教合一制度之滥觞。另外,还依照唐朝建立称为“功德使司”的僧务机构,主要官员称功德使,秩从三品,多由宣政院使或帝师兼领,亦为巩固元朝统治、协助对藏族地区施政起到一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