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4)
由于城市之大小、铺户之多寡、官府需索之数量差异很大,对铺户的编审也有繁有简。叶春及任福建惠安知县时,免除了铺户置簿当役制度,他指出:“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非如大县,可以分行,朔望上状于庭,月主有司应办者也。只-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其他鱼菜列于衢,果市陈于肆,不足当通都五家之市。……今欲置簿,无可主领之人,且使不肖之吏,按簿而诛之曰'尔铺户、尔铺户',则不得辞,不如与之相忘。若大县原有铺户者,自不如令。”惠安县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并无真正的铺户,但也佥点一名“实无居货”的百姓,并名之曰“铺户”,让其承担差役。叶春及到任后,致力于兴利除弊,遂将铺户之役免除。从叶春及的记述可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县,一般都要编审铺户,并造册登记,每半月一轮应当差役。明代铺户编审,以南、北两京最为完备,到明代中叶,形成了每十年审编一次的定例,明宪宗谕曰:“这京城内外,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不许徇情作弊,亦不许势要之家妄告优免,概给票帖。不许靠损贫难。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巡城御史处首告,治罪不饶。”正德年间,又形成了被称为“牌甲法”的事例,将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万历年间,又将审编期限从十年缩短到五年。如果说,对于宋代“团行”是官府强编还是自发组织的,学术界尚有疑问的话,那么从明代审编铺户的过程可以看出,这完完全全是一种强迫性的官府行为,主持编审者都是官员,所有铺户都不能脱免,只有权势之家才可以享受-定程度的优免待遇。 明初建立的地域性的里甲组织,除承担赋役外,还有其他职能,可说是多功能的社会组织。但铺行与之不同,除“当行买办”外,并无其他功能。细审相关资料,笔者认为,铺行并非实体性的组织,而只是一种“役籍”。前引范景文疏将“行户”与“收户”、“解户”、“马户”并列,这几种都是徭役类别,官府将所谓“大户”籍记在册,让他们分别承担某种徭役,但在册当役者并未按类别形成自己的组织。从资料较为丰富的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是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前引沈榜“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已交待得相当明白;明末毕自严建议仿照铺行编审商役,也谈到其编审原则是“画地分界,稽类造册”。编审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是挨门清查铺内所有居民并登记造册,在册籍上注明各户的“所业所货”,然后将其中的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即“行”分别编册,称为“类册”。遇有买办,则以“类册”为根据,按照一定次序佥点派役。明代役户种类繁多,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除将各种户籍通编为黄册外,还要将各种重要役户摘出,类编为专职役户册籍,如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或盐册等。北京铺户或行户的“类册”,当与其性质相同,属于专职役户册籍之_种。按照规定,佥点差役时应当以“类册”为依据,但事实上官府常将“类册”束之高阁。嘉靖《通州志略》谈到:“每十年科道审编也,造册发州,定有等第,遇差轮序拨充。若能依册而行,民亦不扰。然往往册发州县,所司置之高阁,遇有取差,则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一差而骚扰百十。”从“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可以窥知,佥充差役时也是以地域性组织为依托的。这些情况说明,所谓“铺行”或“行”,应当只是一种“役籍”,而并非实体性的、自律的同业组织。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有时被编入者并一定是本行的工商业者,甚至可能完全不从事一T:商业,不仅在上述福建惠安那样的小县存在这种情况,南京亦然,给事中张永明谈到,有的铺行“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 韩书瑞(Susan Naquin)在论述明代北京的社会组织时指出:“出于征税的目的,国家将行业的联系(1inking of businesses)确认为职业性的'行',这是一种自中古时期就存在的组织形式,常被翻译为'行会'(guild)”;最好将“这种'行'理解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团体”,“它们通过发挥作为税务责任协商单位的作用,在国家眼中获得了合法性,但也非正式地协调价格、建立标准,以及解决其'成员'问发生的纠纷”。但又加注释说:“在明代北京,我还没有发现这些功能的证据,尽管它们肯定是存在的。”看来韩书瑞既想坚持学术界将“行”视为“行会”或“同业组织”的传统看法,又因找不到相关证据而感到疑惑。事实卜,韩书瑞想要的证据,可能永远都找不到,因为铺行本来就没有这些功能。全汉升认为“明代行会的习惯与宋代不相上下”,并举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20“熙朝乐事”条“是日(除夕)官府封印,不复签压……而诸行亦皆罢市,往来邀饮”,以及“委巷丛谈”条“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为例,然而这只是行业习惯,不能证明“行”是一种组织。 从一些资料看,在明代一些城市的铺行中,确实存在着“行头”。如在北京,弘治年间一条资料谈到:“光禄寺买应用品物,旧例皆预支官钱,各行头及吏役等因而侵欺。后乃预令各行赊取报纳,然后领价,各行头复乘此为奸。”南京亦有“行头”,张永明谈到:“夫卜之取于民也无常,则下之给于上也无尽。吏书得缘以为奸,而移易作弊之贿至矣;行头得欺以为利,而均摊小户之扰行矣。”《中国历史大辞典》谓“行头”是“古代工商业组织之头目”,并谈到:“明代规定,行头由同业人员于本行业有抵业者中提出人选,经官府批准后给以印信文簿。”对于这种说法,笔者甚感怀疑,觉得所谓“行头”,很可能如同“廊头”、“马头”一样,只是一种承役的“正户”。南京重纸铺户为此提供了一个证据。嘉靖十五年(1536年),上元、江宁二县重纸铺户胡琏等告称:“身等俱于二十年前佥编重纸行头……自后身等连年陪纳消乏,犹未造册更代,困苦难言。每班虽有贴户数名,年久逃亡,仅存_二,各皆贫窘。……为此冒罪连名上告,及单开贴户贺廷兰等三十九名俱各消乏,慎广明等四十四名俱已逃亡,见存止有陈佐等三十七名。”从胡琏等人的申告可以看出,重纸铺户中的“行头”是由官府佥编的,其性质显然属于牵头当役的“正户”,因而不只一名,每名都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以助其完成买办任务,除非官府“造册更代”,他们不能自行脱役。当然,如同上面的资料所显示的,“行头”也可以借机藉势苛剥“贴户”,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管理本行内部事务的“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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