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川湘是押租最发达地区,文中论押租非常精彩。押租有两重性,本文似乎偏重它是“地租之外的又一层剥削”(28页)“使佃农的积累转化为剥削农民的资产”(39页)这一面。对其另一面论述不够。这另一面是,它保障佃权,减轻常租负担。文中也指明,“押重租轻”在押租“初起之时”就是如此(30页)0也提到对缴大额押租的佃农等于“买田”(33页)。据我看,对缴小额押租的佃农,也是因祸得福。地主即田主,按年收租,这是封建古例。今要押租,减常租,表示地主地位没落了。急需钱用,只好减少经常收入;等于借债,每年所减之租即债息。从佃农说,地位上升了,等于有钱放债,年取其利。 押租不是永佃。永佃制行于江南,四川没有,湖南似也没有。但,湖南有换约之例,即缴押租,一佃十年,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到期换约(湖南通志卷49)。这与永佃何异?有10一30年的佃权(我们现在仅给15年),佃农即可垦荒、水利、改良土壤,增加生产。永佃是个进步,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文中也有佃农转佃他人之例(35页),以及“有押无租”之说(31页),这不就是永佃吗?我看,此曰押租,彼日永佃,其实有共同之处。具体建议是:论押租,可提到永佃。 注:对拙作《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农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1990年8月1日 (七) 地租率是租额占产量的百分比。西方则用租额占土地投资(地价)的百分比。刘克祥讲近代,是两者并用(租额占地价5-10%)。本文已有定义,自可不管地价。但由于中国早就土地自由买卖,地价确会影响地租率。证明材料是太平天国战争时。清前期,似未见。 本文(一)节的概念是:由地主供牛种发展到佃农自备牛种,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是提高了。第(二)节的概念是:由于复种、春作增加,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上是降低了。这个降低是写在“定额租”一节中,实际上分成制地区春花也是不交租的,也应降低。 那么,清初到乾嘉,地租率究竟是提高趋势、还是降低趋势呢? 地租率提高或降低的原因何在?本文屡提农业生产力提高了,它是地租率增加的原因(P.13),也是地租率降低的原因(P.18)。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没有证明。 生产力的提高可作分析(如无证明的话):(1)投入增加了,即劳动力、肥料、排灌(水浇田)的增加。这主要在南方(北方仅增井灌)。这应该反映为,南方地租率的提高或降低大于北方。(2)复种指数提高,经济作物扩大,高产作物推广(包括麦田变稻田)。这应该反映为地租率下降,因为地租是按正田粮食计算的。 还有一节,(3),清代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得力于湖南、湖北、江西等丘陵地、山地和湖田的开发,四川的开发,西北的放垦和东北的放垦。因而耕地面积增大。这种增大,不都是劣等土地。但即使有1/3是劣等地(新垦地相当于劣等地),也要增加级差地租I。另外,江南原有的好地的改良,尤其是施肥,也会增加级差地租Ⅱ。这都是理论,未经证明。级差地租的存在以农产品有生产价格为前提,我以为,乾嘉时多少有了一些生产价格,因为粮价的变动是全国性的。四川、湖南、东北粮食流往江南。 P.23-24一段,押租增加了地租率。我想这种增加有保障佃农佃权的作用(十年到二三十年),农民可以投资土地,对农民不一定是不利的。 第(四)节的结论,我完全同意。地租率的变动十分复杂,要用种种影响地租率的因素去分析,不能用地主阶级的贪婪来说明一切。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对半分的地租率似乎从古到今没什么改变(尽管实际地租率有变)。并且,似乎也是中外一律;尤其像法国这种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也是对半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一半对一半呢,难道只是为了简单易算吗?我的想法是,在手工劳动的农业中,土地价值和劳动价值大体相当,而资本投入并不重要,主佃双方都投入一点。大的资本投入是由国家或领主用徭役或赋税执行,与地租无关。 注:对拙作《中国封建地租率》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92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