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维新派的“民权”说(4)
近代中国“民权”派,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民权”理论,可以理解为他们还来不及进行漫长、细致的理论准备工作,面对封建皇权和帝国主义强权的双重压迫,而被迫急切地起身仓促应战。到底建立什么样的“民权”社会,怎么才能建立起这样的理想社会,维新派、革命派及其内部相互间各有不同的意见,但又都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在实践上,维新派“百日维新”昙花一现,对“君权”事实上没有触动,“民权”建设局限于语言文字和观念。而革命派虽然革了“君权”的命,建立起以“民权”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但很快就被北洋军阀扼杀在摇篮之中。以后,“君权”通过变相的形式如军阀割据等事实上延续下去,而“民权”仍只是局限文字、观念和理想。结果,事实上仍无时无刻无有“君权”而仍无“人权”。维新派提出的“立国权”,即争取民族、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利,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彻底胜利以后才获得。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权”建设在理论上朴素幼稚,在实践上屡受挫折,没有取得大的成果,当然可以看成是中国资产阶级力量弱小的表现。但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改造西方“人权”理论的方式、方向却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反神权、争人权运动中的人,是人文主义运动中的人。在理论上,这样的“人”是抽象的个体的自然人,但其实质却是资产阶级。只不过其阶级实质是在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专政巩固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暴露的。近代中国“民权”论者用“民”代替“人”,根据中国传统语言习惯,君民相对,则“民权”直接具有反“君权”的性质。而事实上,维新派、革命派在理解“民权”的意义时,大都是将“君权”与“民权”放在一起相对而论的。故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在广义上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权”说的实践成果之一。 其次,近代中国“民权”论者在理解“民权”的地位时,总是将它理解成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立国权”的手段。这样,在“民权”的内涵中,他们就更多地强调民族生存权、自决权等因素,而相对地忽略作为个人的权利的重要地位和对它的专门探讨。结果,显得是轻“民权”而重“君权”。因为,在维新派看来,只有“君权”才可以作为民族权利、国家权利的直接代表。“君权”可谓大的“民权”,是各国家、民族在相互关系基础上的“天赋”权利。于是,西方“人权”理论被引入中国后,经过改造,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变化约有四端: 第一,“人”民族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人文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而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民”,是现实功利的民族、国家、“君”、“绅”等,普通老百姓的权利反倒排在最后面。西方人文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以中国民族主义为主要内容,而夹杂着皇权主义、国家主义等观念在内的资产阶级“民权”说。 第二,“契约”法纪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平等的、“契约化”的人,而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民”,是在法律、纪律规范下“尊君权”、“合君权”或“反君权”的人,总是服从“君权”或服从什么样的“君权”的人。这种人,以服从为第一特征,而不是契约化的、平等的人。西方契约主义、平等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资产阶级专政甚至专制的“民权”说。 第三,“个人”集体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个体的人,而中国“民权”学说中的“民”,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个体人相互组织起来的集体,是包含了个人而且主宰着个人的集体组织。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集体主义的“民权”说。 第四,“权利”义务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权”,是权利,这种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决不是义务。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权”,更多的不是权利,不是人民大众的权利,而是人民大众的义务,只是君主专制的权利。这种“民权”与其说是人民大众的权利,不如说是对人民大众权利的限制,设置条件等。西方权利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广大民众为国家、君主尽义务的义务主义的“民权”说。 归纳起来,西方“人权”理论被引入中国,经过“四化”即“人”民族化、“契约”法纪化、“个人”集体化、“权利”义务化的改造,而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专政甚至专制服务的政治主张。表面看“人权”与“民权”,只改了一个字,但其内涵已面目全非。在这种主张中,“君权”、民族权等获得详细阐释和维护,而全民族每一个人最广泛、最充分的个人权利被冷落甚至忽略。 其实,中国资产阶级改造西方“人权”理论所涉及到的矛盾,如人权与民权、民权与君权(民族权等)、抽象的人与具体的“民”、个人和集体、契约与法纪、权利与义务等矛盾,是任何关于人的权利的学说所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课题。西方“人权”理论,本着西方原子论、罗马法和关于上帝的信仰的传统来解决这些矛盾,而使自己的理论带有权利主义、契约主义、个人主义、人本主义等特征,表现出自己的文化特色和致思倾向。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不自觉地也沿袭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一体、天人合一、经世致用的传统来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自己的思想带有集体主义、法纪主义(或礼法主义)、义务主义、现实主义等特征,从而也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特色和致思倾向。 上述两种解决办法难免各有其偏窒处。我们认为,应该以辩证法做基础,让这些矛盾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展开和走向统一。辩证的对立统一是矛盾双方自身的发展,任何以外在因素为根据去进行主观上的强加,不免成为一厢情愿的抽象同一,这样建立起来的理论不免畸轻畸重、东倒西歪。仅就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而言,对“民权”的建设颇有不足,对于个人的权利颇为冷落等,就是其偏蔽处。 用辩证法处理矛盾,并不是人云亦云,赶时髦,而自己一无主张。“民权”说的基本根基乃在“民”,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最广泛而又充分的人权,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使命之一。为了实现这一宏伟使命,批判地继承中外“人权”学说,是必要的。 权利学说,乃是关于人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观念系统。它有所伸,有所禁。所伸在自由、平等等人的基本权利和原则,所防在一些人的权利被另一些人所侵犯甚至剥夺。权利学说的目的之一,正在于维护和保障弱者、寡者、下者的权利不被强者、众者、上者所侵犯和剥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权”说,乃其改造西方“人权”理论的“四化”模式,恰恰失去了权利学说所应有的保护弱者、寡者、下者的权利不被侵犯和剥夺的宗旨,反倒斤斤计较起在上者、强者、众者的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来。这一弱点,当然是由于他们的阶级本性所决定所导致的。但由于这一弱点,也使中国近代“民权”说,实际上难以保障广大民众的人权,也没有维护到广大民众的人权。近代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实质上并未涉及真正的人权的内容,只在“民权”之城墙的外围徘徊一阵,便不了了之。理论上的这种状况,与近代中国人民受着封建皇权、帝国主义强权双重压迫,又加上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因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毫无人权的现实状况息息相关。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要实现真正的广泛而充分的社会主义人权,非进行彻底的革命,打倒一切的皇权、强权等等不可。这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走的路。收稿日期:1999-05-02 【参考文献】 [1]谭嗣同。仁学[M].北京:中华书局,1958.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9. [3]康有为诗文选[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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